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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花與劍    P 82


作者:班尼迪
頁數:82 / 197
類別:文化

 

菊花與劍

作者:班尼迪
第82,共197。
在西方人看來,「情義」包含一系列混雜的義務(參閲本書第8182頁表格):從報答舊恩直到復仇。難怪日本人不想向西方人解釋「情義」的含義,就連他們自己的辭書也很難對這個詞下定義。有一本日語辭典的釋義(按我的翻譯)是:「正道;人應遵循之道;為免遭世人非議做不願意做的事。」這當然無法使西方人得其要領,但「不願意」一語卻指明:「情義」與「義務」顯然有別。「義務」,不論其對個人要求如何艱巨,至少總是指對其骨肉近親,或者對代表其祖國、其生活方式及其愛國精神的最高統治者所應盡的一系列責任。這種牢固的聯繫是與生俱來的,因而理應履行。儘管「義務」中的某些特定行為也會使人「不願意」,但「義務」的定義中絶不會有「不願意」做的意思。對「情義」的報答則充滿內心的不快。在「情義」的領域中,欠情者的難處是無以復加的。
「情義」有顯然不同的兩類。一類我稱之為「對社會的情義」,按字面解釋就是「報答情義」,亦即向同夥人報恩的義務;另一類我稱之為「對名譽的情義」,大體上類似於德國人的「名譽」,即保持名譽不受任何玷汙的責任。「對社會的情義」可以大體描述為履行契約性的關係,它與「義務」的區別在於後者是履行生而具有的親屬責任。因此,「情義」的範圍包括對姻親家屬應負的一切義務,而「義務」的範圍則包括對直接家屬應負的一切義務。嶽父、公公稱作「情義」上的父親,嶽母、婆婆稱作「情義」上的母親。姻兄弟、姻姐妹也稱作「情義」上的兄弟、姐妹。這一套稱謂既適用於對配偶的親屬,也適用於對親屬的配偶。在日本,婚姻當然是家庭與家庭之間的契約關係。對配偶的家庭終身履行契約性義務,就是「履行情義」,其中最沉重的是對安排此項契約的父母的情義。年輕的兒媳對婆婆的「情義」尤其沉重,恰如日本人所說,兒媳居住的家庭不是她出生的家庭。丈夫對嶽父的義務要不同一些,但也很可怕。因為嶽父有困難時,女婿必須借給錢,還要履行其他契約性義務。如同一位日本人所說:「兒子成人後侍奉自己親生母親是出於愛母之情,這不是情義。」凡是發自內心的行動都不能說是「情義」。對姻親的義務則不能含糊,不論多大代價,必須履行,以免遭受世人譴責說:「此人不懂情義」,這種譴責是令人可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