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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文選    P 119


作者:林則徐等
頁數:119 / 483
類別:古典散文

 

晚清文選

作者:林則徐等
第119,共483。
或曰:設民以數萬之鈔,盡欲易錢,則錢莊何以給之?答曰:大鈔惟準易小鈔,小鈔方準易錢,且民間藏錢不准過一千貫,又豈慮其難給乎?

或曰:顧氏《日知錄》嘗極言鈔法不可行,通人之論,似不可違。答曰:顧氏見鈔之廢,以為帝王之權有所不行,而不知特由於錢糧不收鈔之故也。且顧氏所惡者宋金元明之鈔耳。今能盡舉其弊而去之,雖亭林先生復生,亦必以為可行矣。



  
或曰:鈔行而財用足,則風俗奢侈,亦一弊也。答曰:沃土之民不材,理固有之,然加之以教,既富方谷,亦易為善,豈反慮其足耶?

或曰:如此不幾于聚斂乎?答曰:所惡於聚斂者,為其剝民以利國也。若鈔法則並未取民分毫之利,而民反受其益,豈可與桑弘羊之平準,王安石之青苗同日語哉!

或曰:恐奉行者不皆得人,雖良法豈能無弊。答曰:天下之法,皆可以生弊。然立法之初,必先求其盡善而後行,至其小小利害,又當隨時變通之,而大體卒不可改。但得賢者一二人操其權,則其下奉行之人,又誰敢舞弊乎?

或曰:此外豈別無足財之策,何事行鈔?答曰:天下之財,止有此數,損上則益下,損下則益上,故計臣言富國之道,未有不病民者。司馬公所以言不加賦而國用足,必無之理也。惟行鈔則取之不盡,而非取於民也,實為法之良者。第前人行之,尚未能盡其妙耳。

金史云:有司乞罷七年厘革之限,交鈔字昏方換,而收斂無術,出多入少,民浸輕之。



  
按出多入少,最是行鈔大病,鈔之所以輕也,況更有出而無入耶!至于鈔輕而議更造,則民病,而鈔益輕矣。

金宣宗貞佑三年,胥鼎上言曰:今之物重,其弊由於鈔窒,有出而無入也。雖院務稅增收數倍,而所納皆十貫例大鈔,此何益哉!今十貫例者,民間甚多,以無所歸,故市易多用見錢,而鈔每貫僅值一錢,曾不及工墨之費。臣愚謂宜權禁見錢。自是錢貨不用,富家內困藏鏹之限,外變交鈔,屢弊皆至窘敗,謂之坐化,商人往往舟運貿易於江淮,錢多入于宋矣。

按錢與鈔,當相需為用,欲重鈔而禁富家之多藏錢可也,竟欲禁錢不用,過矣。

《金史》曰:在官利於用大鈔,而大鈔出多,民益見輕,在私利於得小鈔,而小鈔入多,國亦無補。於是禁官不得用大鈔,已而恐民用銀而不用鈔,則又責民以鈔納官,以示必行。先造二十貫至百貫例,後造二百貫至千貫例,先後輕重不倫,民益眩惑。及不得已,則限以數年,限以地方,公私受納,限以分數,由是民疑日深。其間易交鈔為寶券,寶券未久,更作通寶,準銀並用,通寶未久,復作寶泉,寶泉未久,織綾印造,名曰珍貨,珍貨未久,復作寶會,訖無定製,而金詐訖矣。

按金之末造,疲于用兵,雖使貨財山積,亦必不足於用矣,而急急屢更其鈔法,有何益哉?若以金之亡而歸咎于鈔法之不可行。是不揣其本而齊其末之論也。按在官利於用大鈔,在民利於用小鈔,此亦金之時勢使然。若天下承平,中外一家,商賈流通,則民亦甚便于用大鈔也。今之會票,或萬或千,何不便之有乎?

元史劉宣言:原交鈔所起,漢唐以來皆未嘗有。宋紹興初,軍餉不繼,造此以誘商旅,為沿邊糴買之計。比銅錢易於賫擎,民甚便之。稍有滯礙,即用見錢,尚存古人子母相權之意。日增月益,其法浸弊。

明史云:憲宗令內外課程,錢鈔兼收,官俸軍餉亦兼支錢鈔,是時鈔一貫不能值錢一文,而計鈔征之民,則每貫征銀二分五厘,民以大困。正德三年,以太倉積錢給官俸十分為率,錢一銀九。嘉靖四年,令宣課分司,收稅鈔一貫,折銀三厘,錢七文折銀一分。是時鈔久不行,錢亦大壅,益專用銀矣。

按宋金元用鈔,皆與一代相終始,雖其間不能無弊,然未有廢鈔而不用者。獨明至中葉,鈔竟不行何也?以銀幣盛用故耳。而銀幣所以盛,一壞於太祖立法之初。既禁用金銀,而九年復許以銀代輸租稅,所以兩浙、江西、閩、廣之民,重錢輕鈔,至以錢百六十文折鈔一貫,而物價翔貴也。再壞於英宗即位,收賦有米麥折銀之令,遂減諸納鈔者,而以米銀錢當鈔,弛用銀之禁。由是朝野率皆用銀,其小者用錢,而鈔壅不行也。邱浚云:鈔法不可行,以用之者無權也,信哉。

《明史》:鈔法自弘正間廢,天啟時給事中惠世揚復請造行。崇禎末有蔣臣者申其說,擢為戶部司務。倪元璐方掌部事,力主之,然終不可行而止。

按崇禎時,國勢方殆,即欲行鈔,民安肯信之哉?所以當時識者,皆追咎弘正間之廢鈔法也。使鈔法行,而不以銀為重,即萬曆時礦稅之害,亦何自而興哉!

韓文公策問曰:今天下谷愈多而帛愈賤,人愈困者,何也?耕者不多而谷有餘,蠶者不多而帛有餘,宜足而反不足,此其故又何也?

按此乃錢荒之弊。唐人用錢其弊如此!今天下用銀,能無銀荒之弊乎?欲救其弊,固莫如用鈔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