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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與權力     P 35


作者:阿克頓
頁數:35 / 134
類別:政治學

 

自由與權力

作者:阿克頓
第35,共134。
同樣,因為在《聖經》的字句無望找到依據,使改革者們得出了一些比他們的國家觀更悖逆基督教道德的結論。當卡爾施塔特引證摩西律法為多妻制辯護時,路德被激怒了。他說,如果讓摩西律法統治萬物,我們就應該行割禮。然而,因為《新約》中並無禁止多妻制之表示,改革者們也無法予以譴責。他們沒有從神法的角度去禁止它,而將它完全留給世俗立法者去決定。這也是路德和梅蘭希頓對待這一問題的方式。英國對此問題的最終解決途徑是脫離天主教會。當後來菲利浦地伯利用路德的這一意見和他更早的觀點時,改革者們不得不同意他可以擁有兩個妻子。梅蘭希頓參加了第二次婚禮,他提出的惟一條件就是此事不可張揚。路德神學中的這種觀點和他對天主教會看待《聖經》的方式的反對態度,也使他相信占星術和嘲笑哥白尼的學說。

他對於《聖經》權威的見解和他的因信稱義說,阻止着他去讚美自由。他說:「基督徒的自由存在於這種信念:我們的虔誠和得救無需借助于機構來實現。」就這樣,他成了消極服從理論的發明者,照此理論,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證明反抗的正當性。無論被反抗的一方犯的是什麼罪,無論反抗一方的目的多麼正當,受到肯定和支持的都應是前者。因此,他在1530年宣稱,德國各地領主無權為了保護自己的信仰反抗皇帝。他說:「忍受不公是基督徒的義務;皇帝違背誓約或未盡義務,並不能使他失去要求臣民五條件服從的權利。」[3]在他看來,即使帝國是個專制政體,也應如此,因為他根據《聖經》認為,它是四個君主政體中最後一個的繼承者。他希望看到將來有一個新教皇帝,於是他寧可屈服,也不願反抗;因為反抗成功將導致帝國解體,而反抗失敗則是對新教徒致命的打擊。他總是憚于從自己有關新教徒對天主教君主的義務的理論中,推導出合乎邏輯的結論。有鑒於此,蘭克斷言這位最偉大的改革者也是迄今為止最大的保守主義者。他的傳記作者于爾根斯的評論更具洞察力:像他這樣既是個偉大的秩序破壞者,又是個偉大的秩序維護者,歷史上可謂絶無僅有。他們兩人都沒有看出,革命和消極服從皆源於相同的原則,差別僅僅取決於實踐者的性情和外部環境。路德的理論顯然不利於新教的利益,因為它賦予天主教保護天主教國家的權利。他故意對這種矛盾視而不見,用權宜之計去調和理論,意在用其學說所給予君主的巨大好處誘惑他們全都採納它。因為,除了這種撫慰性的因信稱義論——「一種首創的、似是而非的、充滿誘惑的、有力地對抗着羅馬的、似乎有先見地被善加改造以適應以後的時代精神的理論」[4]——之外,他還送給君主們這些賄賂:教會的財富、教會權威的獨立、一夫多妻制的便利和絶對權力。他告誡農民,除非他們能勸說政府下達命令,便不能武裝反抗教會。然而在1522年,他考慮到憤怒的人民也許會不顧其忠告而處死天主教教士,他敦促政府鎮壓人民,因為合法的權威不可能犯錯誤。他相信統治權力將站在他的一邊時,便對其範圍不加任何限制。他說,即使是出於最良好的動機,認為國王們能夠避免偶然的不公也是荒唐可笑的;因此,國王們特別需要的不是對權力濫用的制約,而是對罪惡的寬宥。因此,他希望這種為了保護信仰而集中在統治者手裡的權力,能夠被用來嚴懲墮落的人們。這些人既無美德亦無政治權利,只有皈依,才會行善。因此,他要求,應當嚴懲一切罪行,運用世俗權威強制人們皈依。他把緩和了司法的仁慈斥為教皇式的迷信。


  



  
他提倡酷政,當然主要是為了有效地促進他所認為的建立政府的目的。教士有權支配人們的良知,但是他認為,他們應當得到國家的支持,後者要堅決懲罰不法之徒,肅清謬誤,儘管不可能滌蕩罪惡。他還主張,政府寬容異端,就是未盡到保護易被異端引誘的靈魂的責任;就像埃策希爾打碎銅蛇以防止偶像崇拜一樣,必須廢止彌撒,因為彌撒是最可惡的偶像崇拜。1530年,有人提議將有爭議的事項留待未來的公會議解決,路德則宣稱在此之前也不能寬容彌撒和修道生活,因為縱容謬誤是非法的。他在給薩克森公爵的信中寫道:「如果你容忍天主教的崇拜儀式,那將給你造成沉重的良心負擔,因為任何一個世俗君主都不會允許他的臣民為對立的教義所分裂。天主教徒無權抱怨,因為他們沒有用《聖經》證明其教義的真理,所以信仰它並不符合良知。」[5]只有當他們像猶太人一樣,承認自己是基督和皇帝的敵人,同意作為社會的流浪者而存在,他才可以寬容他們。他說「對異端分子不可與之爭論,只應充耳不聞地予以懲罰。在將他們施以火刑之時,信徒們應當追查邪惡之源,用天主教主教和教皇的血去洗自己的手。教皇是一個偽裝的魔鬼。」[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