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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與權力     P 54


作者:阿克頓
頁數:54 / 134
類別:政治學

 

自由與權力

作者:阿克頓
第54,共134。
根據近來的事件加以觀察,美利堅合眾國的歷史既不難理解,也有着獨特的教益。因為合眾國的分化不是偶然的、輕率的或暴力的進程,而是許多事件構成的一個長期過程的正常而不可避免的後果,其根源可以追溯到憲法自身的產生。在這裡我們發現了不團結的幼芽,它的萌生成長經歷了70年;我們還發現了相互對立的濫觴,這種對立不斷得到證實,從未得到過和解,直到分歧擴大為分裂。

1787年在費城召開的制憲會與會的人員不多,但包括了北美最傑出的人物,其目的是以一個恆久的憲法代替邦聯。邦聯的成立是為反抗英國的軍隊,但在恢復和平後的最初幾年卻破裂了。他們深思熟慮,表現出的政治智慧令人震驚,其政治遠見更是高明。在他們中間,富蘭克林似乎只是個十分愚鈍的人,而他的同事們似乎也明白這一點。華盛頓主持會議,但他對會議沒有施加多少影響,會上的一些人智力遠勝過他。亞當斯和傑斐遜在歐洲,而後者的缺席在辯論中以及在由他們做出的不尋常的工作中,是引入注目的。因為我們習慣于和美國政治聯繫在一起的純粹民主觀點,在制憲會議中竟然几乎完全不占主導地位,這的確是件令人驚奇的事情。合眾國憲法遠不是民主革命的產物,也不是反對英国制度的產物,而是強烈反對民主的和贊成母國傳統的結果。對此几乎所有的政治領袖都予以首肯,對於以下這類演說也沒有異議。麥迪遜說:「在多數派按照共同利益或感情聯合起來的任何情況下,少數派的權利就面臨危險。什麼樣的動機能限制他們呢‧由經驗可知,群體和個體一樣,很少想過要審慎考慮『誠為上策』這句格言。對人品的尊敬,總是會隨着人群中批評和讚揚的分裂而消失。良知這個惟一尚存的紐帶,眾所周知在個人中間是有所不足的,在大量的人中對它就更不要抱什麼希望。」[2]



  
謝爾曼先生反對人民的選舉,「堅持認為這應由國家立法機關進行。人民應當立刻盡少參與政府事務。」

格里先生說:「我們體驗到的邪惡來自民主的驕橫。人民並不需要美德,卻易為偽裝的愛國者所欺騙……此前他也是共和主義者,現在儘管仍是共和主義者,但他從經驗中知道了平等精神的危險。」梅森先生說:「承認我們過分民主了,但擔心我們會有失謹慎,走向相反的極端。」倫道夫先生認為:「總的目標是提供醫治合眾國為之苦惱的罪惡的良藥;在追蹤這些罪惡的根源時,每個人都發現它就是民主的混亂和愚蠢,因而要尋求某種制約措施以阻止我們政府的這種趨向。」[3]


  

威爾遜先生在1787年講話時,好像他已有了其後70年的經驗,他說:「施於人類的專制有不同形式,有時是行政官,有時是兵權在握者。沒有來自立法的專制的危險嗎‧理論和實踐都揭示了它的存在。如果立法權力沒有限制,那將既沒有自由也沒有穩定。」[4]制憲會議上最保守的人物莫里斯說: 「假如處置不當,它將有能力毀滅國家。」[5]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的言論更為激烈:「如果政府在少數人手中,他們將暴政施于多數;如果在多數人手中,他們將暴政施于少數。政府應讓他們雙方掌握,而且應當把他們分開。這一分立應是永恆的。單只是代表制還不夠;煽動家們會大行其道;如果把二者分開,他們將需要相互制約,這種制約便是一個君主……這個君主必須擁有適當的力量。他應是世襲制的,而且應擁有許多權力,使他沒有興趣冒很大的風險去攫取更多的權力。……打算建立一個穩固的共和制政府的人,應着手對另一種政府進行限制……但如果我們過分青睞民主制,我們很快就會滑向君主制。」[6]「他承認自己不讚成共和制政府,但是他將自己的意見向那些贊成者提出,以便說服他們儘可能緩和這種政府形式。」[7]不久以後,在紐約會議上,為了讓憲法被採納,他說:「一直有人認為,純粹的民主制如果是可行的,它將是最完美的政府。經驗已經證明:沒有比這更錯誤的政治立場了。古代的民主制,即人民自行議事的制度,從未具備優良政府的任何特徵。他們真正的特色是暴政。」[8]

漢密爾頓的觀點偏愛君主制,儘管他對將其引進到美國感到絶望。他不斷堅持英國的憲政,把它作為惟一的指南和模式,傑斐遜記下了他的談話,它們表明了他的信念是何等堅定。亞當斯曾說,英國政府如果加以改革,就可能是完美無缺的,漢密爾頓打斷了他,說:「滌除其腐敗,並給予民眾平等的代表權,它將變成一種行不通的政府;如其目前這樣,雖具有所有那些假定的缺點,它仍是一切曾經存在過的政府中最完美的。」在另一場合他向傑斐遜宣佈:「我承認這是我的觀點,即現政府不屬於那類通過鞏固並保護社會的權利而滿足社會目標的政府,也許人們會發現,變成英國模式才是有利的。」[9]

在論述憲法的偉大演說中,他表現出同樣的決心,由於受到如此多的聰明人和好人的觀點的支持,他毫不猶豫地宣佈:「英國政府是這個世界上最好的,他很懷疑除此之外還有什麼制度適合美國……至於行政部門,他似乎認為在共和制的原則上根本建立不起什麼好的行政機構。這不是在放棄這一問題的價值嗎‧因為良好的政府能離開良好的行政權嗎‧英國模式是關於這一問題的惟一優良者……為了獲致穩定和恆久,我們應在共和制原則允許的範圍之內走得儘可能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