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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與權力     P 56


作者:阿克頓
頁數:56 / 134
類別:政治學

 

自由與權力

作者:阿克頓
第56,共134。
這種政策的正當理由,只能來自這樣假設,即當各州的權力在一個強大的中央權力面前消失時,制憲者所反對的民主原則將被徹底征服。但在這一點上漢密爾頓未能如願以償。民主原則獲得了新的勢力,制憲會議的精神並未存在很久,繼而一個強有力的聯邦權威變成了威脅他所鼓吹的觀點和制度的最大危險。它非但不能阻止民意,反而成了它的工具,它成了專制權力的有機部分,而不是對抗這種權力的保障。在漢密爾頓的思想體系中有一種根本的錯誤和矛盾。他的目標甚佳,但他追求目標的手段卻極端錯誤,因此對於這些手段所要達到的事業必然是毀滅性的。為了使合眾國儘可能擁有最好的政府,破壞或乾脆忽略現存的權威是必要的。人民被迫拋棄它已經建立的政府,退回到一種政治的自然狀態,不得不自行承擔起原屬於合法統治者的權力。以既成事實適應理想的任何做法都是不可行的。它們要被新的方案徹底犧牲。在能夠把這種方案付諸實施之前,必須把所有政治權利、權威和權力交還群眾。對於最為保守和反民主的政府而言,這就尋求到了最具革命性的基礎。馬里蘭州的大律師路德·馬丁力陳這些不同意見以抵制所有不讚同各州獨立的方案。

他說:「他認為各州人民已經把他們的權力給予他們各自的立法機關,不解散政府就不能收回這些權力……乃請一般公民批准一個新的政府,將會使他們重新回到自然狀態;這個過程必然導致州政府的解散;人民為了州的目標而把權力委託給一些人;沒有這些人的同意,人民沒有權利這樣做。」[19]在向馬里蘭會議彙報憲法由以產生的過程時,他說:「如果我們違背委託給我們的目標,視自己為能工巧匠,過分驕傲以致不去修正我們原來的政府,而是徹底破壞它,建立我們自己的新體制,那麼不久即可看出,新體制有着與舊體制一樣的缺陷,甚至有過之無不及。如果制憲會議的成員按相同的原則行事,不是修改與更正制憲會議的缺陷,而是徹底毀滅它,提出很快便會發現一點都不比過去兩種更好的第三個體制,那就會發現必須再召開一次制憲會議。而這樣一來,我們也許永遠只能是統治上的幼兒,永遠只能承受不正確不完善體制的種種不便。」[20]


  



  
這一點非常明顯,以漢密爾頓和麥迪遜為首的聯邦主義者為了最明智和最智慧的目的,宣傳着自從那時起一直威脅着合眾國的觀點,給予民主派一種不可抗拒的工具以及一種不可抗拒的誘惑力,然而馬丁卻在支持着一種事實上遠為保守的政策,儘管他的觀點更具革命性,儘管他引證的是諸如普里斯和普里特萊這類政論權威作者。這一論戰儘管在實質上與最終破壞了合眾國的那一次一樣,但在形式上,在影響上卻是如此不同,以致于當對立派別的利益或原則占上風時,他們的立場就發生了倒轉。這一重大的憲法爭論的結果是,州在參議院中按單位代表,而人民在眾議院中按人數代表。這是三個重大妥協的第一個。其餘的是這樣兩項法律:貿易管理被轉移到中央權力之下,而奴隷貿易只被容許20年。在這兩個問題上,即在貿易管理和奴隷制的延續上,利益的分歧後來更為嚴重。正是這兩個問題不時使合眾國的存續出現危機。傑伊起初並未被覺察到這一點,當時他寫到「上帝樂於賜給這塊聯結在一起的土地一個統一的民族;他們繁衍于同樣的祖先,說著相同的語言,共信同一種宗教,信守同樣的政體原則,在風俗習慣上也極盡相似。」[21]在同一本出版物的另一部分,麥迪遜描述了這些聯結紐帶的弱化逐漸帶來的災難:「在文明國家裡,土地利益、製造業利益、商業利益、金融利益以及許多更小的利益是必然會發展起來的,而且在不同的感情和見解的驅使下,必然會使人民分化為不同的階層。對這些各種各樣相互爭競的利益的調整,構成了現代立法的主要任務,也蘊含著必要和日常的政府活動的黨派精神。……當一派是由多數人組成時,民主政府的形式使它能夠為了自己的統治慾望或利益,犧牲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權利。……對於共和國至關重要的是,不僅要保護社會反對統治者的壓迫,也要保護社會中的一部分人反對其他人的惡行。在公民的不同階層中必然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如果多數人因為共同利益而聯合起來,少數人的權利將得不到保障。反對這一弊端的方法只有兩種:一是在共同體中創立一種獨立於多數人,即獨立於社會自身的意志,二是讓社會包含着眾多不同類型的公民團體,使全體人民中多數的聯合即使不是辦不到,也極不可能。在一個自由的政府中,必須像保障宗教權利一樣保障公民權。在後一種情形下,它體現在利益的多樣性上,在前一種情形下,它體現在教派的多樣性上。」[22]麥迪遜為新憲法中的保障提出如此荒謬的理由,只能由這樣一個事實來解釋:他是在按其本來面目向人推薦它,他必須最好地表明自己的觀點。漢密爾頓最熱心的事業,就是建立他認為君主制——一種不能成為多數人工具的權威——所特有的權利保障。「共同體中有一種永恆的意志是不可或缺的。……首先打算確立就是這個原則,必須有一種永恆的意志……在政府中應當有一條能夠抵抗公眾潮流的原則。」[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