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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P 590


作者:魏收
頁數:590 / 623
類別:歷史

 

魏書 下

作者:魏收
第590,共623。
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余,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奴各依良。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于桑榆地分雜蒔余果及多種桑榆者不禁。

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種者以違令論,地入還分。



  
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恆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

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別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皆從還受之法。

諸有舉戶老小癃殘無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還所受,寡婦守志者雖免課亦授婦田。

諸還受民田,恆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賣買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還受。

諸土廣民稀之處,隨力所及,官借民種蒔。役有土居者,依法封授。

諸地狹之處,有進丁受田而不樂遷者,則以其家桑田為正田分,又不足不給倍田,又不足家內人別減分。無桑之鄉準此為法。樂遷者聽逐空荒,不限異州他郡,唯不聽避勞就逸。其地足之處,不得無故而移。

諸民有新居者,三口給地一畝,以為居室,奴婢五口給一畝。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課種菜五分畝之一。


  

諸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進丁受田者恆從所近。若同時俱受,先貧後富。再倍之田,放此為法。

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絶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給其所親;未給之間,亦借其所親。

諸宰民之官,各隨地給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

魏初不立三長,故民多廕附。廕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徵斂,倍于公賦。十年,給事中李衝上言:「宜準古,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長取鄉人強謹者。鄰長復一夫,里長二,黨長三。所複復征戍,余若民。三載亡愆則陟用,陟之一等。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其麻布之鄉,一夫一婦布一匹,下至牛,以此為降。大率十匹為工調,二匹為調外費,三匹為內外百官俸,此外雜調。民年八十已上,聽一子不從役。孤獨癃老篤疾貧窮不能自存者,三長內迭養食之。」

書奏,諸官通議,稱善者眾。高祖從之,於是遣使者行其事。乃詔曰:「夫任土錯貢,所以通有無;井乘定賦,所以均勞逸。有無通則民財不匱,勞逸均則人樂其業。此自古之常道也。又鄰里鄉黨之制,所由來久。欲使風教易周,家至日見,以大督小,從近及遠,如身之使手,干之總條,然後口算平均,義興訟息。是以三典所同,隨世洿隆;貳監之行,從時損益。故鄭僑復丘賦之術,鄒人獻盍徹之規。雖輕重不同,而當時俱適。自昔以來,諸州戶口,籍貫不實,包藏隱漏,廢公罔私。富強者併兼有餘,貧弱者餬口不足。賦稅齊等,無輕重之殊;力役同科,無眾寡之別。雖建九品之格,而豐埆之土未融;雖立均輸之楷,而蠶績之鄉無異。致使淳化未樹,民情偷薄。朕每思之,良懷深慨。今革舊從新,為裡黨之法,在所牧守,宜以喻民,使知去煩即簡之要。」

初,百姓咸以為不若循常,豪富併兼者尤弗願也。事施行後,計省昔十有餘倍。於是海內安之。

十一年,大旱,京都民饑。加以牛疫,公私闕乏,時有以馬驢及橐駝供駕免耕載。詔聽民就豐。行者十五六,道路給糧稟,至所在,三長贍養之。

遣使者時省察焉。

留業者,皆令主司審核,開倉賑貸。其有特不自存者,悉檢集,為粥于術衢,以救其困。然主者不明牧察,郊甸間甚多喂死者。時承平日久,府藏盈積,詔盡出禦府衣服珍寶、太官雜器、太仆乘具、內庫弓矢刀鉾十分之八、外府衣物繒布絲纊諸所供國用者,以其大半班賫百司,下至工商皁隷,逮于六鎮邊戍,畿內鰥寡孤獨貧癃者,皆有差。

十二年,詔群臣求安民之術。有司上言:「請析州郡常調九分之二,京都度支歲用之餘,各立官司,豐年糴貯于倉,時儉則加私之一,糴之於民。如此,民必力田以買絹,積財以取粟。官,年登則常積,歲凶則直給。又別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以為屯民。相水陸之宜,斷頃畝之數,以臓贖雜物市牛科給,令其肆力。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甄其正課並征戍雜役。行此二事,數年之中則谷積而民足矣。」

帝覽而善之,尋施行焉。

自此公私豐贍,雖時有水旱,不為災也。

世祖之平統萬,定秦隴,以河西水草善,乃以為牧地。畜產滋息,馬至二百餘萬匹,橐駝將半之,牛羊則無數。高祖即位之後,復以河陽為牧場,恆置戎馬十萬匹,以擬京師軍警之備。每歲自河西徙牧于并州,以漸南轉,欲其鰼水土而無死傷也,而河西之牧彌滋矣。正光以後,天下喪亂,遂為群寇所盜掠焉。

世宗延昌三年春,有司奏長安驪山有銀礦,二石得銀七兩,其年秋,恆州又上言,白登山有銀礦,八石得銀七兩,錫三百餘斤,其色潔白,有逾上品。詔並置銀官,常令采鑄。又漢中舊有金戶千餘家,常于漢水沙淘金,年終總輸。後臨淮王彧為梁州刺史,奏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