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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P 589


作者:魏收
頁數:589 / 623
類別:歷史

 

魏書 下

作者:魏收
第589,共623。
太祖定中原,接喪亂之弊,兵革並起,民廢農業。方事雖殷,然經略之先 ,以食為本,使東平公儀墾闢河北,自五原至于棝陽塞外為屯田。初,登國六年破衛辰,收其珍寶、畜產,名馬三十餘萬、牛羊四百餘萬,漸增國用。既定中山,分徙吏民及徒何種人、工伎巧十萬餘家以充京都,各給耕牛,計口授田。天興初,制定京邑,東至代郡,西及善無,南極陰館,北盡參合,為畿內之田;其外四方四維置八部帥以監之,勸課農耕,量校收入,以為殿最。又躬耕籍田,率先百姓。自後比歲大熟,匹中八十餘斛。是時戎車不息,雖頻有年,猶未足以久贍矣。

太宗永興中,頻有水旱,詔簡宮人非所當禦及非執作伎巧,自余出賜鰥民。神瑞二年,又不熟 ,京畿之內,路有行饉。帝以饑將遷都于鄴,用博士崔浩計乃止。於是分簡尤貧者就食山東。敕有司勸課留農者曰:「前志有之,人生在勤,勤則不匱。凡庶民之不畜者祭無牲,不耕者祭無盛,不樹者死無郭,不蠶者衣無帛,不績者喪無衰。教行三農,生殖九谷;教行園囿,毓長草木;教行虞衡,山澤作材;教行藪牧,養蕃鳥獸;教行百工,飭成器用;教行商賈,阜通貨賄;教行嬪婦,化治絲枲;教行臣妾,事勤力役。」



  
自是民皆力勤,故歲數豐穰,畜牧滋息。

泰常六年,詔六部民羊滿百口,調戎馬一匹。

世祖即位,開拓四海,以五方之民各有其性,故修其教不改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納其方貢以充倉廩,收其貨物以實庫藏,又于歲時取鳥獸之登于俎用者以韌膳府。

先是,禁綱疏闊,民多逃隱。天興中,詔采諸漏戶,令輸綸綿。自後諸逃戶占為細繭羅谷者甚眾。於是雜營戶帥遍于天下,不隷守宰,賦役不周,戶口錯亂。始光三年詔一切罷之,以屬郡縣。

神二年,帝親禦六軍,略地廣漠。分命諸將,窮追蠕蠕,東至瀚海,西接張掖,北度燕然山,大破之,虜其種落及馬牛雜畜方物萬計。其後復遣成周公萬度歸西伐焉耆,其王鳩屍卑那單騎奔龜茲,舉國臣民負錢懷貨,一時降款,獲其奇寶異玩以巨萬,駝馬雜畜不可勝數。度歸遂入龜茲,復獲其殊方瑰詭之物億萬已上。是時方隅未克,帝屢親戎駕,而委政于恭宗。真君中,恭宗下令修農職之教,事在《帝紀》。此後數年之中,軍國用足矣。

高宗時,牧守之官,頗為貨利。太安初,遣使者二十餘輩循行天下,觀風俗,視民所疾苦。詔使者察諸州郡墾殖田畝、飲食衣服、閭裡虛實、盜賊劫掠、貧富強劣而罰之,自此牧守頗改前弊,民以安業。

自太祖定中原,世祖平方難,收穫珍寶,府藏盈積。和平二年秋,詔中尚方作黃金合盤十二具,徑二尺二寸,鏤以白銀,鈿以玫瑰,其銘曰:「九州致貢,殊域來賓,乃作茲器,錯用具珍。假以紫金,鏤以白銀,範圍擬載,吐耀含真。纖文麗質,若化若神,皇王禦之,百福惟新。」


  

其年冬,詔出內庫綾錦布帛二十萬匹,令內外百官分曹賭射。四年春,詔賜京師之民年七十已上太官廚食以終其身。

顯祖即位,親行儉素,率先公卿,思所以賑益黎庶。至天安、皇興間,歲頻大旱,絹匹千錢。言劉彧淮北青、冀、徐、兗、司五州告亂請降,命將率眾以援之。

既臨其境,青冀懷貳,進軍圍之,數年乃拔。山東之民咸勤於征戍轉運,帝深以為念。遂因民貧富,為租輸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內納粟,千里外納米;上三器戶入京師,中三品入他州要倉,下三品入本州。

先是太安中,高宗以常賦之外雜調十五,頗為煩重,將與除之。

尚書毛法仁曰:「此是軍國資用,今頓罷之,臣愚以為不可。」

帝曰:「使地利無窮,民力不竭,百姓有餘,吾孰與不足。」

遂免之。

未幾,復調如前,至是乃終罷焉。

於是賦斂稍輕,民復贍矣。

舊制,民間所織絹、布,皆幅廣二尺二寸,長四十尺為一匹,六十尺為一端,令任服用。後乃漸至濫惡,不依尺度。高祖延興三年秋七月,更立嚴制,令一准前式,違者罪各有差,有司不檢察與同罪。

太和八年,始準古班百官之祿,以品第各有差。先是,天下戶以九品混通,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庫,以供調外之費。至是,戶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為官司之祿。後增調外帛滿二匹。所謂各隨其土所出。其司、冀、雍、華、定、相、秦、洛、豫、懷、兗、陝、徐、青、齊、濟、南豫、東兗、東徐十九州,貢綿絹及絲;幽、平、並、肆、岐、涇、荊、涼、梁、汾、秦、安、營、豳、夏、光、郢、東秦,司州萬年、雁門、上谷、靈丘、廣寧、平涼郡,懷州邵郡上郡之長平、白水縣,青州北海郡之膠東縣、平昌郡之東武平昌縣、高密郡之昌安高密夷安黔陬縣,泰州河東之蒲阪、汾陰縣,東徐州東莞郡之莒、諸、東莞縣,雍州馮翊郡之蓮芍縣、咸陽郡之寧夷縣、北地郡之三原雲陽銅官宜君縣,華州華山郡之夏陽縣,徐州北濟郡之離狐豐縣、東海郡之贛榆襄賁縣,皆以麻布充稅。

九年,下詔均給天下民田:

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還受之盈縮。

諸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

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雖盈,沒則還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數。不足者以露田充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