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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齋誌異 中    P 20


作者:蒲松齡
頁數:20 / 160
類別:古典小說

 

聊齋誌異 中

作者:蒲松齡
第20,共160。
翟湛持(1) ,司理饒州(2) ,道經鄱陽湖。湖上有神祠,停蓋游瞻(3).內雕丁普郎死節臣像(4) ,翟姓一神,最居末坐。翟曰:「吾家宗人(5) ,何得在下!」遂於上易一座。既而登舟,大風斷帆,桅檣傾側,一家哀號。俄一小舟,破浪而來;既近官舟,急輓翟登小舟,於是家人盡登。審視其人,與翟姓神無少異。無何,浪息,尋之已杏。

【註釋】



  
(1) 翟湛持:名世琪,山東益都人。順冶戊戌(十五年)舉人,己亥(十六年)進士,曾任陝西省韓城縣知縣。見康熙《益都縣誌》卷六、光緒《山東通志。

選舉志》。

(2) 司理饒州:在饒州做司理。司理,官名,宋以後於諸州設司理,掌管獄訟。也稱「司李」。饒州:府名,治所在鄱陽(今江西省鄱陽縣)。

(3) 蓋:車蓋,代指車。

(4) 丁普郎:黃陂(今湖北省黃陂縣)人。元至正年間,從朱元漳攻打陳友諒,大戰于鄱陽湖畔。《明史》卷一三三:「普郎身被十餘創,首脫猶直立,執乒作鬥狀,敵驚為神。」陣亡後,贈濟陽郡公,于湖上建廟祭祀。

(5) 宗人:同族姓之人。

伍秋月


  

秦郵王鼎(1) ,字仙湖。為人慷慨有力,廣交遊。年十八,未娶,妻殞。

每遠遊,恆經歲不返。兄鼐,江北名士,友于甚篤(2).勸弟勿游,將為擇偶。

生不聽,命舟抵鎮江訪文。友他出,因稅居于逆旅閣上。江水澄波,全山在目(3) ,心甚快之。次日,友人來,請生移居,辭不去。

居半月餘,夜夢女郎,年可十四五,容華端妙,上床與合,既寤而遺。

頗怪之,亦以為偶。入夜,又夢之。如是三四夜。心大異,不敢息燭,身雖偃臥,惕然自警。才交睫,夢女復來;方狎,忽自驚寤;急開目,則少女如仙,儼然猶在抱也。見生醒,頓自愧怯。生雖知非人,意亦甚得;無暇問訊,直與馳驟(4).女若不堪,曰:「狂暴如此,無怪人不敢明告也。」生始詰之,答云:“妾伍氏秋月。先父名儒,邃于易數(5).常珍愛妾;但言不永壽,故不許字人。

後十五歲果夭歿,即攢瘞閣東(6) ,令與地平,亦無塚志(7) ,惟立片石于棺側,曰:”女秋月,葬無塚,三十年,嫁王鼎。‘今已三十年,君適至。心喜,亟欲自薦;寸心羞怯,故假之夢寐耳。“王亦喜,復求訖事。

曰:「妾少須陽氣,欲求復生,實不禁此風雨。後日好合無限,何必今宵。」

遂起而去。次日,復至,坐對笑謔,歡若生平。滅燭登床,無異生人;但女既起,則遺泄流離,沾染茵褥。

一夕,月明瑩澈,小步庭中。問女:「冥中亦有城郭否?」答曰:“等耳。

冥間城府,不在此處,去此可三四里。但以夜為晝。”問:「生人能見之否?」答云:「亦可。」生請往觀,女諾之。乘月去,女飄忽若風,王極力追隨。歘至一處,女言:「不遠矣。」生瞻望殊罔所見。女以唾涂其兩眥,啟之,明倍于常,視夜色不殊白晝。頓見雉堞在杳靄中(8) ;路上行人,如趨墟市(9).俄二皂縶三四人過(10),末一人怪類其兄。趨近視之,果兄。駭問:「兄那得來?」兄見生,潸然零涕,言:「自不知何事,強被拘囚。」王怒曰:「我兄秉禮君子(11),何至縲紲如此(12)!」便請二皂,幸且寬釋。皂不肯,殊大傲脫。生態,欲與爭。

兄止之曰:「此是官命,亦合奉法。但余乏用度,索賄良苦。弟歸,宜措置。」生把兄臂,哭失聲。皂怒,猛掣項索,兄頓顛蹶。生見之,忿火填胸,不能制止,即解佩刀,立決皂首。一皂喊嘶,生又決之。女大驚曰:「殺官使,罪不宥!遲則禍及!請即覓舟北發,歸家勿摘提旛(13),杜門絶出入,七日保無慮也。」王乃輓兄夜買小舟,火急北渡。歸見弔客在門,知兄果死。閉門下鑰,始入。視兄己渺;入室,則亡者已蘇,便呼:「餓死矣!可急備湯餅。」時死已二日,家人盡駭。生乃備言其故。七日啟關,去喪旛,人始知其復甦。親友集問,但偽對之。

轉思秋月,想念頗煩。遂復南下,至舊閣,秉燭久待,女竟不至。蒙眈欲寢,見一婦人來,曰:「秋月小娘子致意郎君:前以公役被殺,兇犯逃亡,捉得娘子去,見在監押,抑役遇之虐。日日盼郎君,當謀作經紀。」王悲憤,便從婦去。

至一城部,入西郭,指一門曰:「小娘子暫寄此間。」王入,見房舍頗繁,寄頓囚犯甚多,並無秋月。又進一小扉,斗室中有燈火。王近窗以窺,則秋月坐榻上,掩袖嗚泣。二役在側,撮頤捉履,引以嘲戲。女啼益急。一役輓頸曰:「既為罪犯,尚守貞耶?」王怒,不暇語,持刀直入,一役一刀,摧斬如麻,篡取女郎而出。幸無覺者。裁至旅舍,驀然即醒。方怪幻夢之凶,見秋月含睇而立(14). 生驚起曳坐,告之以夢。女曰:「真也,非夢也。」生驚曰,「且為奈何!」女嘆曰:“此有定數。妾待月盡,始是

生期;今已如此,急何能待。當這發瘞處,載妾同歸,日頻喚妾名,三日可活。但未滿時日,骨耎足弱,不能為君任井臼耳(15). 「言已,草草欲出(16).又返身曰:」妾幾忘之,冥追若何?生時,父傳我符書,言三十年後,可佩夫婦。

「乃索筆疾書兩符,曰:」一君自佩,一粘妾背。“送之出,志其沒(17),掘尺許,即見棺木,亦已敗腐。側有小碑,果如女言。發棺視之,女顏色如生。抱人房中,衣裳隨風盡化。粘符已,以被縟嚴裹,負至江濱;呼攏泊舟,偽言妹急病,將送歸其家。幸南風大竟,甫曉已達裡門。抱女安置,始告兄嫂。一家驚顧,亦莫敢直言其惑。生啟衾,長呼秋月,夜輒擁屍而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