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靈魂甘泉,自由閱讀廣場

帳號    


國富論    P 37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37 / 712
類別:經濟

 

國富論

作者:亞當史密斯
第37,共712。
 也許有人說,資本的利潤只是特種勞動工資的別名,換言之,不外是監督指揮這種勞動的工資。但利潤與工資截然不同,它們受著兩個完全不同的原則的支配,而且資本的利潤同所謂監督指揮這種勞動的數量、強度與技巧不成比例。利潤完全受所投資本的價值的支配,利潤的多少與資本的大小恰成比例。假定某處有兩種不同的制造業,各雇用勞動者二十人,工資每人每年十五鎊,即每年各需支工資三百鎊,而該處制造業資本的普通年利潤為百分之十。又假定一方每年所加工的粗糙原料只值七百鎊;另一方所加工的精細原料值七千鎊。合計起來,前者每年投下的資本不過一千鎊;而後者卻有七千三百鎊。因此,按百分之十年利計,前一企業家每年預期可得一百鎊的利潤;後一企業家每年卻預期得到七百三十鎊的利潤。他們的利潤額,雖那麼不相同,他們的監督指揮卻無甚差別,甚或全然一樣。在許多大工廠里,此類工作大抵托由一個重要職員經管。這個職員的工資,正確地表示了監督指揮那一類勞動的價值。在決定這職員的工資時,通常不僅考慮他的勞動和技巧,而且考慮他所負的責任;不過,他的工資和他所管理監督的資本並不保持一定的比例。而這資本所有者,雖幾乎沒有勞動,卻希望其利潤與其資本保持一定的比例。所以,在商品價格中,資本利潤成為一個組成部分,它和勞動工資絕不相同,而且受完全不相同原則的支配。
 在這種狀態下,勞動的全部生產物,未必都屬於勞動者,大都須與雇用他的資本所有者共分。一般用於取得或生產任何一種商品的勞動量,也不能單獨決定這種商品一般所應交換、支配或購買的勞動量。很明顯,還須在一定程度上由另一個因素決定,那就是對那勞動墊付工資並提供材料的資本的利潤。
 一國土地,一旦完全成為私有財產,有土地的地主,象一切其他人一樣,都想不勞而獲,甚至對土地的自然生產物,也要求地租。森林地帶的樹木,田野的草,大地上各種自然果實,在土地共有時代,只須出些力去采集的,現今除出力外,卻須付給代價。勞動者要采集這些自然產物,就必須付出代價,取得准許采集的權利;他必須把他所生產或所采集的產物的一部分交給地主。這一部分,或者說,這一部分的代價,便構成土地的地租。在大多數商品價格中,於是有了第三個組成部分。


  
 必須指出,這三個組成部分各自的真實價值,由各自所能購買或所能支配的勞動量來衡量。勞動不僅衡量價格中分解成為勞動的那一部分的價值,而且衡量價格中分解成為地租和利潤的那些部分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