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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36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36 / 712
類別:經濟

 

國富論

作者:亞當史密斯
第36,共712。
 在資本累積和土地私有尚未發生以前的初期野蠻社會,獲取各種物品所需要的勞動量之間的比例,似乎是各種物品相互交換的唯一標准。例如,一般地說,狩獵民族捕殺海狸一頭所需要的勞動,若二倍於捕殺鹿一頭所需要的勞動,那末,海狸一頭當然換鹿二頭。所以,一般地說,二日勞動的生產物的價值二倍於一日勞動的生產物,兩點鐘勞動的生產物的價值二倍於一點鐘勞動的生產物,這是很自然的。
 如果一種勞動比另一種勞動更為艱苦,對於這較大的艱苦,自然要加以考慮。一點鐘艱苦程度較高的勞動的生產物,往往可交換兩點種艱苦程度較低的勞動的生產物。
 如果某種勞動需要非凡的技巧和智能,那末為尊重具有這種技能的人,對於他的生產物自然要給與較高的價值,即超過他勞動時間所應得的價值。這種技能的獲得,常須經過多年苦練,對有技能的人的生產物給予較高的價值,只不過是對獲得技能所需費去的勞動與時間,給以合理的報酬。進步社會,對特別艱苦的工作和特別熟練的勞動,一般都在勞動工資上加以考慮。在初期蒙昧社會,可能也作過這種考慮。


  
 在這種社會狀態下,勞動的全部生產物都屬於勞動者自己。一種物品通常應可購換或支配的勞動量,只由取得或生產這物品一般所需要的勞動量來決定。


  
 資本一經在個別人手中積聚起來,當然就有一些人,為了以勞動生產物的售賣或勞動對原材料增加的價值上得到一種利潤,便把資本沒在勞動人民身上,以原材料與生活資料供給他們,叫他們勞作。與貨幣、勞動或其他貨物交換的完全制造品的價格,除了足夠支付原材料代價和勞動工資外,還須剩有一部分,給予企業家,作為他把資本投在這企業而得的利潤。所只,勞動者對原材料增加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就分為兩個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潤,來報酬他墊付原材料和工資的那全部資本。假若勞動生產物的售賣所得,不能多於他所墊付的資本,他便不會有雇用工人的興趣;而且,如果他所得的利潤不能和他所墊付的資本額保持相當的比例,他就不會進行大投資而只進行小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