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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文選    P 465


作者:林則徐等
頁數:465 / 483
類別:古典散文

 

晚清文選

作者:林則徐等
第465,共483。
然則,吾前言我民族之在今日,將降而列第三例之位置者何也?則以滿人自咸同以來,其狀況已大異疇昔。故以雲保有習慣,則賤胡忘本,已自失其故吾。迄今日關內滿人,能為滿洲語言文字者,已無多人可知矣。以雲專擅武事,則八旗窳朽,自嘉慶川湖陝之役,已情見勢絀。道光鴉片煙之役,林則徐守兩廣,邊防屹然。其僨者,皆滿洲渠帥也。英法聯軍之役,僧格林泌率滿蒙精騎以為洋槍隊之的,其軍遂殲,而《天津條約》以成。洪楊之役,賽尚阿輩工于潰敗,官文則直曾胡之傀儡耳。人才既衰,軍制尤腐壞不可方物。胡林翼疏論兵事,謂凡與賊遇,宜使兵勇臨前敵,而吉林精騎尾其後。如勝,可使逐利。即敗,亦不至多所損失見《胡文忠遺集》。其輕侮若此!是故湘淮諸軍,勢力彌滿天下。而捻回諸役,皆以漢人專征。逮乎今日,各省練兵,以防家賊,不復恃禁旅駐防。雖近者練兵處側重滿人,已有顯象。要之,其不能回覆已失之勢力,可決也。是其昔之所汲汲自保,不欲同化於我者,已無復存。而庚子之役,俄軍藉口占奉天。以彼曹失其首邱,益有孤立之懼。屈意交歡於我,下滿漢通婚之詔,以冀同化。凡此皆與嘉道以前,成一反比例者也。雖然,使若是,則少數征服者同化于多數被征服者。同化公例之第四者耳。何至如第三例所云耶?即應之曰:滿酋之在今日,又別有新術在。

大抵民族不同而同為國民者,其所爭者莫大於政治上之勢力。政治上之勢力優,則其民族之勢力亦獨優。滿洲自入關以來,一切程度惡劣於我萬倍,而能久榮者,以獨占政治上勢力故也。今者,欲鞏固其民族,仍不外乎鞏固其政治上之勢力。由是而有立憲之說。



  
夫立憲,一般志士所鼓吹者也,一般國民所希望者也。使吾狀其醜惡,則必有怫然不欲聞者。吾今先想像一至美盡善之憲法,而語其效果曰:此之憲法,於民族上之運動有二效果,一曰使滿漢平等。曩者雖同為國民,而權利義務各不平等。今則自由之分配已均。二曰使滿漢相睦。曩者陰實相仇,恐莫能釋。今則同棲息于一國法之上,可以耦俱無猜。如是,當亦一般志士一般國民所喜出望外,而心滿意足者也。雖然,吾敢下一斷語曰:從此滿族遂永立於征服者之地位,我民族遂永立於被征服者之地位。而同化之第三例,乃為我民族特設之位置也!請不復語深遠,為設淺近喻以明之。今有大盜入主人家,據其室廬,縶其人口,而盡奪其所有。既乃自居戶主,釋所縶俘,稍予恩賜,使同德壹衷,以奉事己。如是,則故主人者遂欣然願事之乎?抑引為不共天日之仇讎乎?我民族之願奉滿洲政府以立憲也,胡不思此況乎?憲法者,國民之公意也。決非政府所能代定。蓋憲法之本旨在伸張國民之權利,以監督政府之行為。彼政府烏有立法以自縛者!即在立憲君主國,其憲法或由政府所規定。然實際仍受國民之指揮。今國民已有指揮政府之權力乎?而敢然言立憲乎?況今之政府,異族之政府也。非我族類,其心必異。彼懼其族之孤,而虞吾之逼。乃為是以牢籠我,乃遽信之乎?希臘之受制於土耳其也。知求獨立而已,不知求土耳其政府之立憲也。比利時之受制於荷蘭也,知求獨立而已,不知求荷蘭政府之立憲也。匈牙利之受制於奧大利也,知求獨立而已,而奧大利卒與之立憲,為雙立君主國。匈雖絀于力,暫屈從之。然至于今日,猶謀反動。蓋民族不同,而因征服之關係,同為國民者,征服者則恆居于優勢之地位,而牽制被征服者,俾不得脫其覊絆。而被征服者即甚無恥,亦未有乞丐其沾溉者。非勢所不能為,亦義所不當為也。則知滿洲政府之立憲說,乃使我民族誠心歸化之一妙用,而勿墮其術中也。

深觀乎國民之所歡迎立憲說者,其原因甚繁。而其最大者,則國民主義與民族主義,皆幼稚而交相錯也。夫國民主義,從政治上觀念而發生。民族主義,從種族上之觀念而發生。二者固相密接,而決非同物。設如今之政府為同族之政府,而行專制政體,則對之只有唯一之國民主義,踣厥政體,而目的達矣。然今之政府為異族政府,而行專制政體。則驅除異族,民族主義之目的也。顛覆專制,國民主義之目的也,民族主義之目的達,則國民主義之目的亦必達。否則,終無能達。乃國民夢不之覺,日言排滿。一聞滿政府欲立憲,則囅然喜。是以政治思想克滅種族思想也。豈知其究竟政治之希望,亦不可得償,而徒以種族,供人魚肉耶?嗚呼,種此禍者誰乎?吾不能不痛恨康有為、梁啟超之妖言惑眾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