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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633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633 / 712
類別:經濟

 

國富論

作者:亞當史密斯
第633,共712。
 由死者傳給生者的一切財產,以及由生者過渡到另一個生者的不動產如土地、房屋,其轉移在性質上,總是公開的,彰明昭著的,長久隱瞞不得,所以公家對於這種對象。是可以直接征稅的。至於生者彼此間在借貸關系上發生的資本或動產的轉移,卻常是秘密的,並老是能保守秘密。對於這秘密轉移,直接征稅,不容易做到,所以采用兩種間接方法:第一,規定債務契券,必須寫在曾付一定額印花稅的用紙或羊皮紙上,否則不發生效力;第二,規定此類相互接受行為,必須在一個公開或秘密的簿冊上登記,並征收一定的注冊稅,否則同樣不發生效力。對於容易直接課稅的財產轉移,即對各種財產由死者轉移給生者的有關證件,及對不動產由一生者轉移給另一生者的有關證件,也常常征上述印花稅和注冊稅。
 羅馬古代由奧古斯塔斯設定的二十便士取一的遺產稅,即對財產由死者轉移給生者所課的稅。關於此稅,迪昂?卡西阿斯曾有詳明的記述。據他所說,這種稅,雖課於因死亡而發生的一切繼承、遺贈和贈與行為,但受惠者如是最親的親屬或貧者,則概予豁免。
 荷蘭對於繼承所課的稅,與此為同一種類。凡套系繼承,則依親疏的程度,對其繼承的全部價值,課以百分之五乃至百分之三十的稅。遺贈旁系,亦同此稅法。夫妻遺贈,不論夫贈給妻或妻贈給夫,都取稅十五分之一。直系繼承,後輩傳與長輩的悲慘繼承,則僅稅二十分之一。直接繼承,如是長輩傳與後輩的繼承,通例無稅。父親之死,對其生前同居的子女,很少有增加其收入,而且往往會大大減少其收入。父親死了,他的勞動力,他在世所享有的官職,或某些終身年金,都要損失去的,設更由課稅取去其一部分遺產,而加重這損失,那就未免近於殘酷和壓迫。但對於羅馬法所謂解放過了的子女,蘇格蘭法上所謂分過家了的子女,即已經分有財產,成有家室,不仰仗父親,而另有獨立財源的子女,情況則或有不同。父親的財產留下一分,他們的財產就會實際增加一分。所以,對這財產所課的繼承稅,不至比一切其他類似的稅,惹起更多的不便。


  
 封建法使得死者遺給生者和生者讓給生者的土地轉移,通通有稅。在往昔,歐洲各國且現此為其國王主要收入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