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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634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634 / 712
類別:經濟

 

國富論

作者:亞當史密斯
第634,共712。
 直接封臣的繼承人,在繼承采邑時,必須付一定稅額,大概為一年的地租。假若繼承人尚未成年,在他未成年期中,此采地的全部地租都歸國王,國王除扶養此未成年者及交付寡婦應得的部分的亡夫遺產(如果這采地有應享遺產的寡婦)外,沒有任何負擔。繼承人達成年時,他還得對國王支付一種交代稅,此稅大概也等於一年的地租。就目前而論,未成年如為長期,往往可以解除大地產上的一切債項,而恢複其家族已往的繁榮;但在當時,不能有此結果。那時普通的結果,不是債務的解除,而是土地的荒蕪。
 根據封建法,采地保有者,不得領主同意,不能逕行讓渡,領主對於這同意,大抵要索取一筆金錢。其初,這筆錢額是隨意指定的,以後,許多國家都把這規定為土地價格中的一定部分。有的國家,其他封建慣例雖然大部分廢止了,但對於這土地讓渡稅,卻依然存續著,而為其君主收入的一個極大來源。在伯爾尼聯邦,此種稅率極高;土地為貴族保有的,占其價格六分之一,為平民保有的,占其價格十分之一。在盧塞恩聯邦,土地變賣稅,只限於一定地區,並不普遍。但是,一個人如為轉居異地而變賣土地,則對賣價抽稅十分之一。此外,其他許多國家,有的則對一切土地的變賣課稅,有的則對依一定保地條件而保有的土地的變賣課稅,這些稅都或多或少構成其君主的一項重要收入。
 上述交易可以印花稅形式或注冊稅形式,間接對之課稅,而此等稅,也可與轉移物的價值成比例,也可不與轉移物的價值成比例。


  
 英國的印花稅,不是按照轉移的財產的價值(最高金額的借據,只須貼一先令六便士或二先令六便士的印花),而是按照契據的性質,高下其稅額。最重的印花稅,為每張紙或羊皮紙貼六鎊印花。此種高稅,大抵以國王敕許證書及某些法律手續為對象,不管轉移物的價值是多少。英國對幹契約或文件的注冊,毫無所稅,有之,不過管理此冊據官吏的手續費罷了。即此手續費,亦很少超過對該管理者的勞動的合理報酬的數額。至於君主,沒由此取得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