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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635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635 / 712
類別:經濟

 

國富論

作者:亞當史密斯
第635,共712。
 在荷蘭,印花稅和注冊稅同時並行。此等稅的征收,在若幹場合,系按照轉移財產的價值的比例;而在其他場合,又沒有按照此種比例。一切遺囑,都需用印花紙書寫,該紙的價格,與所處理的財產成比例,因此,印花紙的種類,就有由三便士或三斯泰弗一張,至三百佛洛林(即二十七鎊十先令)一張的。假若所用印花紙,其價格低於其應用印花紙的價格,繼承財產就全部沒收。這項稅是對繼承所課的其他稅以外的稅。除匯票及其他若幹商用票據外,所有一切票據、借據等,都應完納印花稅。但此稅不依轉移物價值比例而增高。一切房屋、土地的變賣,以及一切房屋、土地的抵押契據,都須注冊,而在注冊時,並對國家納變賣品或抵押品價格百分之二點五的稅。載重二百噸以上之船舶,不問其有無甲板,變賣時也要完納此稅。這大概是把船舶看作水上的房屋吧。依法庭命令而變賣的動產,亦同樣繳納印花稅百分之二點五。
 法蘭西亦是印花稅注冊稅同時並行。前者視為國內消費稅的一部分。實施此稅的各州,例由國內消費稅征收人員征收。後者則視為國王收入的一部分,由其他官吏征收。


  
 由印花及注冊課稅的方法,雖同為很晚近的發明物,但不及一百年之間,印花稅已幾乎遍行於歐洲了,注冊稅也非常普遍。一個政府,向其他政府學習技術,其最快學會的,無過於向人民腰包刮取金錢的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