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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與權力     P 111


作者:阿克頓
頁數:111 / 134
類別:政治學

 

自由與權力

作者:阿克頓
第111,共134。
我們該如何稱呼他呢‧In foro conscientiae(在良知面前),你如何看待此人和他的崇拜者‧你將如何評價夏洛特·科黛——如果她刺殺的是博羅梅奧而非馬拉‧在你看來,他處在但丁筆下的朝拜者旅程中的哪一個階段‧

既然你說,你對羅馬學說精髓的讚許在我這裡得不到共鳴,儘管你在措辭上不夠嚴謹。那麼有人也許要問,這些精髓是什麼‧為了在羅馬教會內得救,我們應當接受追授這種聖徒所包含的意義,這就算得其精髓了嗎‧還是我們不應當接受它呢‧哪種行為符合它的精髓‧當紐曼或曼寧祈求聖查理·博羅梅奧的時候,他們的行動符合羅馬學說的精髓,還是與它直接牴觸‧簡言之:一個人若聽從這一系列論證,這一群證人,這一幫權威,去追隨聖查理的足跡,他能否得救‧



  
當然,我知道,你有時的確嚴厲地譴責了一些大人物。但是我反對的那種學說體現在你的序言中,體現在你很難想像教皇是個投毒者的事情上。這是史學中一個重要的方法論問題,其重要性遠遠大於你這些話的含義:你說, 「我認為你惟恐有失偏頗;彷彿你寫作的目的似乎是為了安撫人心,你反對那些認為教皇比平常人更加邪惡的人。」這不是我的意思,因為你對宗教法庭的看法的確使我感到迷惑不解。而且,你對佛羅倫薩陰謀中的西克斯圖斯四世要比對其他人,例如卡波尼或魯蒙特,嚴厲得多。我的意思並不是說天主教的權貴們特別邪惡,而是指權威人物普遍邪惡——路德和茨溫利和加爾文和克蘭默和諾克斯,瑪麗·斯圖亞特和亨利三世,菲利普二世和伊麗莎白,克倫威爾和路易十四,詹姆斯和查理和威廉,波舒哀和肯。在這些事面前,說神學家比俗人更不誠實,說我們教會中的教士普遍瀆神(而瀆神是一樁嚴重的事情),都不過是細枝末節。再進一言,以解釋我對你使用史料的反對意見。那位帕斯托爾自詡掌握很多你不知道的資料。他的見解並不十分高明,甚至他的信仰似乎主要是教會的信仰。但是我的確瞭解他的豐富知識給他的深入研究提供了動力,這是他優越於你的地方。就此而論,我對以文化史(Culturstufe)為論題(如你的論題)的著作因各種原因沒有足夠的說服力而感到遺憾。我的意思不是要忽略可以從相反角度提出的意見。在你開始寫作時,對手當中格雷戈羅維烏斯最具競爭力。現在不同了。我本應該祝福你充實自己以有力地對付一個新的危險。我確信,你將把這封冗長而好斗的信,視為對發自內心的信任和尊重,而非敵意的證明——儘管我竭力反對你的做法。我的做法對我而言似乎更明了和更穩妥;但是僅僅因為學識不足,它從未能夠使我試着寫一部歷史著作。我將把它歸納成如下一些原則,而把對它們的闡釋和發展留給你去做。

依然是你最誠摯的 阿克頓

給欲治史者的忠告:勿要造訪煉獄山,即奧斯丁所說的生產瀉鹽的鎂礦石山;或者忽視細微、隱蔽之處。

在道德科學中,偏見即不誠實。

史學家必須與這些誘惑作鬥爭:他的特殊生活方式的誘惑,來自他的國家、階級、教派、學派、黨派、權威人物、親朋好友的誘惑。

這些影響因素中最可尊敬者乃是最危險者。

沒能根除它們的歷史學家,恰如按一己好惡投票之陪審員。

在評判人物和事件上,倫理標準先於宗教、政治或民族。

歷史倫理學不能囿于派別門戶。

做出判斷時,不要依照宗教、哲學、政治體系的正統標準,而要依照事物是否促進良知的正直、誠實和權威。



  
把良知置於學說和成功之上。

歷史學既不給不幸提供補償,也不給錯誤施加懲罰。

道德法典的主體部分亙古不變,久為人知。甚至現在,它在歐洲尚未被普遍接受。今昔道德原則並無很大差別。但是對良知的認識和分析不過才有1700年歷史;而對誠實的認識和分析不早於我們這個時代——阻礙東西方聖典的時代。

在基督教世界,時間和空間不是藉口——假如使徒的聖典足以拯救世界。

非凡的頭腦深思熟慮,完備而縝密,不可以俗套釋之。

根據詞義(Ex vi termini),好人物和大人物超脫環境的影響。

但是善德通常與權威結盟,為環境所支持,極少反映孤獨心智的力量和智慧。

罪惡橫行之普遍,無意識謬誤的影響之微小,勝過史家所言。善與惡比鄰而居。不要在一個人的身上尋求人為的單一性。

歷史傳授着一種並非私人經歷和家庭傳記的心理學。

公共道德的原則同私人生活的道德原則一樣明確,但是它們並不同一。

高尚事業所給予某人的免責少於邪惡事業所給予他的罪責。

最後的裁決取決於最惡的行為。

檢驗品格,看他的行為不如看他的真情實感。人很少比其言語更優秀。

信函比史書更好地記錄著歷史:讓一個人自證其罪。

沒有公共人物經得起私人言談和信件的暴露。

細察之下,最好的名聲也不復存在,對此要有所準備。

在歷史領域,公共生活中的邪惡少於罪行。

積極主動的罪惡應受到更多的譴責。

最嚴重的犯罪是殺人。

同謀者不好於謀殺者,策劃者更壞。

出於私人動機或公共動機、政治動機或宗教動機而殺人,eadem est ratio(應同等論處)。在道德上,後者都是最壞的。犯罪之源是pars melior nostri(我們中的更傑出者)。應當拯救的,卻在行着毀滅。惡者頑固不化,證據不利於懺悔。

信仰必須真誠。受罪惡的保護,它便不再真誠,從神學上看那不是信仰。主的恩典不是藉罪惡維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