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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與權力     P 114


作者:阿克頓
頁數:114 / 134
類別:政治學

 

自由與權力

作者:阿克頓
第114,共134。
自由能促使我們不受國家、社會、無知和錯誤的干擾而履行我們的義務。我們自由度的大小是同我們能在多大程度上擺脫為生存競爭所進行的搏殺以及與誘惑、性格發生的衝突這些障礙成正比的——這些障礙乃自由之內在敵人。

不僅是個人對上帝的一種責任感使得我們需要自由,而且也是一種其他的責任感——一種對自以為是所可能產生的禍害的敬畏感,更使我們天然地擁護和熱愛自由。沒有任何人能真正意識到自己的責任,相反,人們很害怕給自己增加責任。



  
自由的本義:自我駕馭。自由的反面:駕馭他人。

自由是防止自己被他人控制的保障之法。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人們具有自我控制能力並因此接受宗教的、精神的熏陶:即具有受過教育、擁有知識、身心健康等素養。

如果真理不是絶對的話,那麼,自由便是真理得以誕生的條件。

自由與道德是密切相關、須臾不可離的。

自由作為道德問題的緊迫性遠遠大於其作為政治問題的緊迫性。

在自由問題上,有這麼一種保守的情形:認為自由對所有的人來說,都是一種奢侈品而不是一種必需品。貧困和無知的人們無法享受它。首先應當給予他們的不是自由而應當是其他東西。應當利用你手中的權力去增進他們的福利,並且犧牲自由以換取安全、安分守己和繁榮。上述觀點在普通人的人生觀與幸福觀中佔有很大市場。從根本上說,普通人的幸福是依賴于外在表象的東西,而不是內在真實的東西。因此,那就堅定地給予他們這些虛幻的東西吧,並給予他們來自上面的指導和監護。

對於上述情形,除了能從宗教上找到理由進行反駁外,在別的領域找不到理由來回擊上述論點。如果幸福是群體生活的目標的話,那麼,自由便是多餘的了。因為自由並不一定使人幸福。自由是存在於幸福之外的其他世界的東西,它是一種義務的範疇,而非權利的範疇。它要求為了實現一種超現世生活的目標而付出痛苦、犧牲。如果沒有這樣的目標,那麼,也就沒有任何其他目標值得付出犧牲的代價。

自由是義務的存在狀態,是良知的守護者。自由與良知相伴而生,相伴而長。

自由之核心的和最高的目標就是良知的統治。宗教只是在17世紀產生過這種良知的統治力量——就像它曾在19世紀30年代拯救過奴隷制一樣。

自由與道德:總有一些人千方百計地割裂二者的關係,企圖把自由奠基于權利和快樂的領域而不是奠基于義務的領域。始終如一地堅持二者的一致性吧!自由是良知的統治得以成長的條件。自由就是讓良知來指導我們的行為,自由就是良知的主宰。



  
(二)自由與國家

自由作為一種理念而存在——作為一種人們所安享的狀態而存在——作為一種客觀的安全感而存在。

自由根源於、存在於免遭國家權力任意干涉的私人內部領域之中。對良知的尊重與敬畏是所有公民自由的萌芽,也是基督教用以促進自由的方法。這也就是為什麼說在歐洲,自由萌生於教會與國家權力的相互對立之中。

自由乃至高無上之法律。它只受更大的自由的限制。

沒有任何與個體私人目標相對立的公共目標值得以犧牲個體靈魂和精神的代價去換取。相反,習以為常的原則應該是個體利益優先於無所不包的國家利益才對。因此,整體的權力同自由之間的相安無事片刻也難以達成——這就是說,屈從者的良知和按照其他原則行事是最可恥的事情。

自由是意志和法律之間的和諧。

自由在政治生活中表現為不依附於各種利益、各種狂熱激情、各種偏見或各個階級的一種狀態。

沒有安全保障,自由就等於零。

一種權利可以被放棄——但義務卻不能。因此,自由作為一種權利比作為一種義務更缺少安全性。

自由要求具有犧牲精神。它假定事物存在着眾多的可能性狀態——這就要求在相互競爭的眾多利益之間要相互作出妥協和犧牲部分利益。

要求更多的權威去保護少數,抗衡多數,或保護弱者,抗衡強者,這與自由不相牴觸,但是卻與自由得以產生的條件相牴觸。

自由的試金石就是身處弱勢的少數人所享有的地位和安全狀態。

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占支配地位以控制國家的力量。如果在所有領域都只是一種力量占優勢支配地位,那麼,就沒有辦法制衡這種力量。因為正是通過其他力量的相互聯合,我們才防止了一種力量占絶對支配地位的情形。所以,自由要求通過代議制讓所有的各種社會力量都獲得其正當的作用範圍。自由的神聖職責就是防止不正當的支配優勢的出現,以保護弱者抗衡強者。

自由建構于權力之間勢均力敵的相互鬥爭和對峙的基礎上。權力之間的相互制衡使自由得以安然無恙。

平等蘊含著一個產生自由的偉大因素——它意味着寬容。

伴隨着新聞自由而來的就是良知自由。

腐敗比慘無人道的絞刑架、手指夾或腳趾夾等刑具要好多了;但是,腐敗也會導致同上述刑具同樣的目的。腐敗會損害吞噬自由。

法律是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的。自由則沒有地域性和民族性。

自由的本質就是不要信奉過去和往事的神聖不可侵犯性。

(三)自由的歷史

自由的歷史——自由,是貫穿于幾千年來的人類歷史中唯一的內在連續性和一致性的因素——一條歷史哲學的原則。

使傳統得以長久存在下去的事實和理由是不會贊成自由的。因為,如果傳統的存續被認為是正確的,那麼,自由就會被視為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