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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與權力     P 119


作者:阿克頓
頁數:119 / 134
類別:政治學

 

自由與權力

作者:阿克頓
第119,共134。
不平等:這是社會存在的基礎。我們聯合起來並把力量集中起來的目的是保護弱者,反抗強者的壓迫。

是社會製造了國家。作為代價,社會受國家管理。因此,社會製造國家是出於它自身的意願。如果二者相互關係正常,那就是統治階級在管理社會;如果二者相互關係不正常,那就會出現統治階級控制管理階級的現象。



  
一個人的政府或少數人的政府是一個沒有力量的政府,這種力量的缺乏源於某些理念的缺乏。野蠻的力量也要為它自己的卑劣製造某些道義上的支持來粉飾冠冕。這就是權威——它並不與單純的力量相同或成正比。

個人主義:從單純的邏輯上講,它會導致絶對民主。它要求給每個人分享相同份額的權力。但是,我們的主張是:不是給個人,而是讓每一種利益、每一個階級、每一個集團、每一種力量分享相同份額的權力。

分立的或者毋寧說是多元的權威是一個好政府得以存在的基礎。

如果個人擁有一個不朽的靈魂需要拯救,那麼,公眾利益應該服從于這種個人行為。如果他擁有一種良知,他應當不受阻撓地去遵從他的良知。因此,國家權力是有限的。應當把足夠的權力放在保障人們的權利上——而不是壓迫人們。這一理念確立了國家與教會相對抗的原則——而不是國家從屬於教會的原則。

在非基督教的異教徒國家,是國家自己給自己確定其目標宗旨和權力範圍的大小。在基督教國家,是基督教獨立自主地給國家確定其目標宗旨和權力範圍的大小。基督教為自己確定各種界線和目標。國家遵從並接受這一切。它不再是一條只為自己服務的法律,同樣也不再自己給自己確定權力。國家承認有一種高於自己的權威存在。

任何一種政治體制都需要不斷改進和不断發展,只有當它能承受得起這種變革進步的要求時,這種政治體制才是值得稱道的。

對改革的鼓吹和煽動——儘管遭到殘酷的鎮壓,比把改革的必要性毫無保留地告訴人們的行為來得更加危險。

有許多事情是政府所不能做的——即使是許多出於美好願望的事情也不能做。政府必須把這些事情留給社會上的其他企業去做。政府不能對人民實行衣來伸手、飯來張口的包辦政策,不能代替人民去發財致富,而讓人民坐享其成。政府也不能充當人民的教師爺,對人民指手劃腳。政府更不能強行改變或迫使人民信仰或放棄某種宗教。

國家是不能履行良知的功能的——國家只解決社會的公共福利問題,而不是個人的福利問題。國家鎮壓犯罪行為,但卻不能鎮壓人們心中的邪惡感。


  

人們的義務觀念不是由國家教育出來的。

國家是不可能把人加工成好產品的,相反,人們可能更容易被國家弄壞。人們的德性依賴于自由的熏陶。

(二)國家及其制度

制度不是一種目的而是一種手段。

一種制度必須擁有並發展那些能使之充滿生機活力的資源。

事物的特徵和品質是由制度塑造出來的。

制度變革是正當的,因為,為了使制度能適應事物的自然變化,作為塑造事物品格特徵的制度變革也就在所難免。

如果一個政府的產生是自然的、習慣的作用之結果,那麼,它運作起來就會更為容易些。如果政府掌握在那些不是靠抽象理念生活的普通人手裡,那麼,他們會使政府適應社會生活的習俗,從而減少政府對社會生活更多的控制。擁有一個理想的政府當然更好,也許,這需要努力才能維繫,並給它輸入力量。

國家有義務防止強者對弱者的壓迫,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壓迫,富人對窮人的壓迫。從理論上講,是社會力量控制國家。但在實際生活中,國家成了社會壓迫的一種工具。是君主制把我們從這種狀態中拯救出來。君主制超脫于社會壓迫之外。權威的理念是反對階級政府的一個堡壘。

責任集中制:這是一個帝國主義的觀念。責任應該集中到良知需要它的地方。應該把責任和良知集中到一起。

歷史的權威就是對個人權威的否定——這意味着你捍衛了憲法的精神而反對自命不可能犯錯誤的現實生活中的國王。

理性主義在某種程度上是反對君主制,它堅持道德上的品格特徵而不是宗教上的品格特徵。它拒絶輕率地對待真理,對那些一知半解的真理、毫無根據的主張、想像中的真理、神話傳說,理性也絲毫不寬容它們,而君主制則培養這些為理性所拒絶的東西。

從古至今一直沒有停息的整個東方世界的擴張活動,是不受限制的君主制與生俱來的邪惡。

人民——選民們相當難以勝任親自製定一項政策的任務,如權力的平衡、殖民地貿易、銀行問題、貨物問題。人們沒有獲得足夠的信息,也沒有辦法讓他們能知道得更多。他們必須選擇他們的代表,一旦選出之後,他們就只能聽憑他們的代表按照他本人認為最好的方式去行事。

未來是受到過去的制約的,例如,國家的債務、條約。

一個缺乏代議制議會傳統的民族需要賦予紙面上的憲法以重要性才是。這種重要性在那些以代議制形式為該民族習慣生活的表達方式的國度裡會得到增強。

法律是過去用以控制我們的工具。如果把它具體反映到一部法典裡,那麼它就成了當今意志的表現形式了。因此,法律拒絶法典化,目的是延續人的權力的效力。

如果過分地關注實現目標的技術手段,那麼很可能最終將失去所要追求的目標,並且由於過分地拘泥于忠實執行法律的形式內容而犧牲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