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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與權力     P 132


作者:阿克頓
頁數:132 / 134
類別:政治學

 

自由與權力

作者:阿克頓
第132,共134。
沒有任何一場革命像美國革命一樣很少是由於壓迫所引起。從那以後,一個民族為自己作出判斷的權利就不再遭到否定了。

在美利堅,專制主義是錯誤的理念一開始就確立了。在那以前,這種理念一直被視為是對繁榮等有害的不合適宜的負擔和障礙。自由是一個後天習得的特殊權利而不是一個天生的普世權力。



  
(二)憲法

1776年美國人把線條砸爛以後,又把它們拼湊起來。在1787年他們出奇地保守,沒有一條新原則,有的只是來自他們自己在殖民時代的經驗,沒有基本的、有特色的原則——除了最高法院、總統選舉。

美國人沒有什麼古老的、傳統的、不相關的東西需要保存。他們的制度是為實際目標而精心設計的,它們是生活中的思想和意願的結果,這些東西無法追溯到野蠻人或半神半人的昏暗時代。

美國人憂患民主,為此他們精心設計出他們的憲法來防備民主的危害。

美國人意識到民主可能是軟弱的和不明智的,也可能是暴虐的和壓迫性的。因此,他們找到了制約它的方法:這就是聯邦制,它使得民主在哪兒也無法完全充分地徹底存在。他們剝奪了州政府過去享有的被列舉的權力,剝奪了中央政府過去所享有的被保留的權力。正如古羅馬人知道通過把君主制的權力分成不同部分它就會變得無害而有益一樣,美國人則通過把民主分成兩部分(聯邦制)來解決這個更加藝術性的問題。

聯邦憲法是一種妥協的體制,沒有任何一種觀點或體制能占絶對優勢。首先,對民主存在數不清的制衡,最後他們彼此都要為對方讓道。其次,聯邦制提供的制衡成了最高的保證。它是一個國家不能為所欲為的一種形態。

美國對民主的制衡是什麼‧不是君主、貴族統治、現存教會、常備軍、殖民帝國\世襲制、古代傳統和習慣法,美國對民主的制衡有總統對國會所通過的法律的否決權、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州對國會所制定的法律的拒絶執行權。

成文憲法——美國人之間的一份公約。因此,憲法不能像其他法律一樣被他們所隨意變更。所以他們對自己的權力設置了制約。

美國憲法的偉大創新在於它對人民代表施加了制約機制。


  

在英國,議會超越于法律之上;在美國,法律超越于國會之上。英國下議院比法官強大;美國,最高法院捍衛憲法,反對國會任何與憲法相牴觸的法案。

什麼是自由的人民‧馬薩諸塞的例子:平等的財富、教育、權力的分享、保護少數人、良好的法律、代議制、沒有軍隊、沒有特權、高水平的知識和教養。所有這些只能通過各階層共同發展起來。

美國:迄今為止世界上所能享受到最大自由的國家。但也有些不足之處:對多數缺乏實際的制衡、奴隷制的存在、非宗教化、民主的腐敗。

(三)美國政治思想

麥迪遜、亞當斯、富蘭克林、傑斐遜、漢密爾頓等人在《獨立宣言》中表達了建構一種新的政府理論的觀點:在一個實踐領域裡由被統治者決定政府的大政方針。這種觀點在英國過去沒有產生過,它純粹是革命理論,是盧梭和湯姆·潘恩的思想,它完全宣告了歐洲政治學在美洲的不適用。

麥迪遜的偉大功績:他不是一個擅長理論的人物。他是從實踐思想的角度去評估什麼樣的事物有效。漢密爾頓、傑斐遜、甚至亞當斯都是些更加空談理論的人。麥迪遜得出的每一種觀點其理由皆來自生活而不是來自理論。

傑斐遜希望個人儘可能少地放棄權力。首先,永遠不要放棄變革他們的心靈和制度的權力;儘可能少地控制個人的意願。因此,沒有任何事物是長久不變的;就像國王能被廢黜一樣,憲法也能被解體。

亞當斯家族牢固地堅持這麼一種教條:一個國家不存在任何專制權力。

寬容

只有宗教自由,才能避免迫害——自由才有保障。

政教分離對自由來說是必要的。如果二者聯合,國家是不寬容的;如果二者分離得過分,宗教就不寬容。它們之間相互影響是必要的。

早期的基督教只要求一種自由——所有自由之母——宗教的自由。

《南特敕令》標志著一個寬容、進步時代的到來,也就是說,在自由史上,它是所有現代歷史的精髓。

法律或習俗不可能主張寬容,因此,它引進了抽象權利的新因素。

宗教自由並非與公民自由同步前進。

如果強迫遵奉的話,迫害是不道德的,因為把迫害作為宗教動力的話,強迫性宗教就是無能的。但壓迫性宗教卻並非是無能的,相反,它比成功的並受到國家支持的宗教更加有效。每一種宗教也許都被真誠地信仰着,但那種剝奪別人合法自由的人卻不是真誠的。因此,在自由與權力的鬥爭中就存在激情的暴力。

強制性遵守與自由的本義相反,但自由對每一個現實國家來說則不是本質的。它是政治教化的最高成果,是政治德行的珍貴獎賞。它的特徵標誌和表現是自治;並且它只能是伴隨着宗教強制,完全是自然而然並且不可避免的。

在基督教的歷史上,沒有—個時代,宗教自由是一種創新。這從很早的時候起就是一個大家所熟悉的原則,然而它被故意排斥了。無所不勝的無知並沒能保護迫害者,人們沒有要求被寬容的權利,寬容是有條件的。如果他們是迫害者,只有當他們沒有產生危害時才會受到寬容的對待;如果他們大到足以給他人造成麻煩、使他人生命不安全,他們就不應該是自由的。因此,人們被寬容不是由於他們是血肉之軀,而是因為他們對社會不構成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