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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種起源    P 49


作者:達爾文
頁數:49 / 166
類別:生物學

 

物種起源

作者:達爾文
第49,共166。
正如小聖·提雷爾說過的,無論在物種和變種裡,凡是同一個體的任何部分或器官重複多次(如蛇的脊椎骨,多雄蕊花中的雄蕊),它的數量就容易變異;相反地,同樣的部分或器官,如果數量較少,就會保持穩定,這似乎已成為一條規律了。這位作者以及一些植物學家還進一步指出,凡是重複的器官,在構造上極易發生變異。用歐文教授的用語來說,這叫做「生長的重複」(vegetativerepetition),是低等體制的標示,所以前面所說的,在自然系統中低級的生物比高級的生物容易變異,是和博物學者們的共同意見一致的。我這裡所謂低等的意思是指體制的若干部分很少專業化,以擔任一些特殊機能;當同一器官勢必擔任多種工作時,我們大概能理解,它們為什麼容易變異,因為自然選擇對於這種器官形狀上的偏差,無論保存或排斥,都比較寬鬆,不像對於專營一種功能的部分那樣嚴格。

這正如一把切割各種東西的刀于,差不多具有任何形狀都可以;反之,專為某一特殊目的的工具,必須具有某一特殊的形狀。永遠不要忘記,自然選擇只能通過和為了各生物的利益,才能發生作用。



  
正如一般所承認的,殘跡器官高度容易變異。我們以後還要講到這一問題;我在這裡只補充一點,即它們的變異性似乎是由於它們毫無用處所引起的結果,因而也是由於自然選擇無力抑制它們構造上的偏差所引起的結果。

任何一個物種的異常發達的部分,比起近似物種裡的同一部分,有易於高度變異的傾向



  
數年前,我很被沃特豪斯的關於上面標題的論點所打動。歐文教授也似乎得出了近似的結論。要使人相信上述主張的真實性,如果不把我所蒐集的一系列的事實舉出來,是沒有希望的,然而我不可能在這裡把它們介紹出來。我只能說,我所相信的是一個極其普遍的規律。

我考慮到可能發生錯誤的幾種原因,但我希望我已對它們加以斟酌了。必須理解,這一規律決不能應用於任何身體部分,即使這是異常發達的部分;除非在它和許多密切近似物種的同一部分相比較下,顯示出它在一個物種或少數物種裡是異常發達時,才能應用這一規律。例如蝙蝠的翅膀,在哺乳動物綱中是一個最異常的構造,但在這裡並不能應用這一規律,因為所有的蝙蝠都有翅膀;假如某一物種和同屬的其他物種相比較,而具有顯著發達的翅膀,那末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能應用這一規律。在次級性徵以任何異常方式出現的情況下,便可以大大地應用這一規律。

亨特(Hunter)所用的次級性徵這一名詞,是指屬於雌雄一方的性狀,但與生殖作用並無直接關係,這一規律可應用於雄性和雌性,但可應用於雌性的時候比較少,因為它們很少具有顯著的次級性徵。這一規律可以很明顯地應用於次級性徵,可能是由於這些性狀不論是否以異常的方式而出現,總是具有巨大變異性的——我想這一事實很少值得懷疑。但是這一規律並不侷限于次級性徵,在雌雄同體的蔓足類裡明白地表示了這種情形;我研究這一目時,特別注意了沃德豪斯的話,我十分相信,這一規律几乎常常是適用的。我將在未來的著作裡,把一切較為顯著的事例列成一個表;這裡我只舉出一個事例以說明這一規律的最大的應用性。

無柄蔓足類(岩藤壺)的蓋瓣,從各方面說,都是很重要的構造,甚至在不同的屬裡它們的差異也極小;但有一屬,即在四甲藤壺屬(Pyrgoma)的若干物種裡,這些瓣卻呈現很大的分歧;這種同源的瓣的形狀有時在異種之間竟完全不同;而且在同種個體裡其變異量也非常之大,所以我們如果說這些重要器官在同種各變種間所表現的特性差異,大於異屬間所表現的,並不算誇張。

關於鳥類,棲息在同一地方的同種個體,變異極小,我曾特別注意到它們;這一規律的確似乎是適用於這一綱的。我還不能發現這一規律可以應用於植物,假如不是植物的巨大變異性使得它們變異性的相對程度特別困難於比較,我對這一規律真實性的信賴就要發生嚴重的動搖。

當我們看到一個物種的任何部分或器官以顯著的程度或顯著的方式而發達時,正當的假定是,它對於那一物種是高度重要的;然而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它是顯著易於變異的。為什麼會如此呢?根據各個物種是被獨立創造出來的觀點,即它的所有部分都像我們今天所看到的那樣,我就不能找出什麼解釋。但根據各個物種群是從其他某些物種傳下來並且通過自然選擇而發生了變異的觀點,我想我們就能得到一一些說明,首先讓我說明幾點。如果我們對於家養動物的任何部分或整體不予注意,而不施任何選擇,那末這一部分(例如,多徑鷄(Dorkingfowl]的肉冠),或整個品種,就不會再有一致的性狀:可以說這一品種是退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