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亥,詔曰:「朕初攬庶政,鬱于大道,夙夜祗畏,懼無以章先帝之休烈而安輯天下之民。 永惟古之王者,禦治之始,必明目達聰以防壅蔽。 《詩》不雲乎:『訪予落止。 』此成王所以求助而群臣所以進戒,上下交儆,以遂文、武之功,朕甚慕焉。 應中外臣僚及民庶,並許實封直言朝政闕失,民間疾苦,在京于登聞鼓、檢院投進,在外于所屬州軍驛以置聞,朕將親覽,以考求其中而施之。 」司馬光凡三奏乞改前詔,於是始用其言也。 呂公着既上十事,太皇太后遣中使諭公着曰:「覽卿所奏,深有開益。 當此拯民疾苦,更張何者為先?」庚寅,公着覆上奏曰:「自王安石秉政,變易舊法,群臣有論其非便者,指以為沮壞法度,必加廢斥。 是以青苗、免役之法行而取民之財盡,保甲、保馬之法行而用民之力竭,市易、茶鹽之法行而奪民之利悉,若此之類甚眾。 更張須有術,不在倉卒。 且如青苗之法,但罷逐年比校,則官司既不邀功,百姓自免抑勒之患。 免役之法,當少取寬剩之數,度其差僱所宜,無令下戶虛有輸納。 保甲之法,止令就冬月農隙教習,仍委本路監司提案,既不至妨農害民,則眾庶稍得安業。 至于保馬之法,先朝已知有司奉行之繆;市易之法,先帝尤覺其有害而無利;及福建、江南等路配賣茶鹽過多,彼方之民殆不聊生,恐當一切罷去,而南方鹽法,三路保甲,尤宜先革者也。 陛下必欲更修庶政,使不驚物聽而實利及民,莫若任人為急。 」又上奏曰:「孫覺方正有學識,可以充諫議大夫。 范純仁剛勁有風力,可以充諫議大夫或戶部右曹侍郎。 李常清直有守,可備御史中丞。 劉摯資性端厚,可充侍御史。 蘇軾、王岩叟並有才氣,可充諫官或言事御史。 」 太皇太后封公着答刂子付司馬光:「詳所陳更張利害,直書以聞。 」光奏:「公着所陳,與臣言正相符合;唯保甲一事,既知其為害於民,無益於國家,當一切廢罷,更安用教習。 」 光又奏言:「陛下推心于臣,俾擇多士。 竊見劉摯公忠剛正,始終不變;趙彥若博學有父風,內行修飭;傅堯俞清立安恬,滯淹歲久;范純仁臨事明敏,不畏強禦;唐淑問行己有恥,難進易退;范祖禹溫良端厚,修身無缺。 此六人者,皆素所熟知,若使之或處台諫,或侍講讀,必有裨益。 餘如呂大防、王存、李常、孫覺、胡宗愈、韓宗道、梁燾、趙君錫、王岩叟、晏知止、范純禮、蘇軾、蘇轍、朱光庭,或以行義,或以文學,皆為眾所推,伏望陛下紀其名姓,各隨器能,臨時任使。 至文彥博、呂公着、馮京、孫固、韓維等,皆國之老成,可以倚信,亦令各舉所知,庶幾可以參考異同,無所遺逸。 」 知慶州范純仁言:「郡邑之弊,守令知之;一路之弊,鹽司知之;茶鹽、利局、民兵、刑法、差役之弊,提其局及受其寄者知之;軍政之弊,三帥與將領者知之;邊防之弊,守邊者知之。 伏望特下明詔,各使條陳本職,限一月內聞奏。 亦可因其所陳,略知其人之才識,然後審擇而行之。 」 秋,七月,甲午,詔諸鎮寨市易抵當並罷。 戊戌,以資政殿大學士兼侍讀呂公着為尚書左丞。 公着言:「國朝之制,每便殿奏事,止中書、樞密院兩班。 昨先帝修定官制,中書、門下、尚書省各為一班,雖有三省,同上進呈者,蓋亦鮮矣。 執政之臣,皆是朝廷磷選,正當一心同力,集眾人之智,以輔維新之政。 」遂詔應三省合取旨事及台諫章奏,並同進呈施行。 詔:「府界三路保甲,自來年正月以後,並罷團教,仍依義勇舊法,每歲農隙赴縣,教閲一月。 」 甲辰,司馬光乞盡罷諸處保甲,保正長使歸農。 依舊置耆長、壯丁,巡捕資賊;戶長催督稅賦。 其所養保馬,揀擇句狀,太仆寺量給價錢,分配兩騏驥院。 蔡確等執奏不行。 詔:「保甲依樞密院今月六日指揮,保馬別議立法。 」 時臣僚民庶應詔言新法不便者數千人。 司馬光奏:「乞降付三省,委執政看詳,擇其可取者用黃紙簽出再進,或留置左右,或降付有司施行。 」從之。 丙午,遼遣使來弔祭。 丙辰,吏部侍郎熊本奏歸化儂智會異同,坐罰金。 罷沅州增修堡砦。 戊午,遼主獵于赤山。 八月,乙丑,詔:「案察官所至,有才能顯着者,以名聞。 」 丁卯,遼主如慶州;戊辰,謁慶陵。 癸未,諫議大夫孫覺言:「乞依天禧元年手詔,言事左右諫議大夫、左右補闕、拾遺,凡發令舉事,有不便于時,不合于道,大則廷議,小則上封。 若賢良之遺滯于下,忠孝之不聞于上,則條其事狀而薦言之。 」詔依此申明行下。 丁亥,詔:「府界新置牧馬監並提舉經度制置牧馬司並罷。 」 己丑,司馬光言:“近降農民訴疾苦實封狀王嗇等一百五十道;除所訴重複外,俱以簽帖進入。 竊唯農蠶者,天下衣食之源,人之所以仰生也,是以聖王重之。 竊聞太宗嘗游金明池,召田婦數十人于殿上,賜席坐,問以民間疾苦,勞之以帛。 太宗興于側微,民間事固無不知,所以然者,恐富貴而忘之故也。 真宗乳母秦國夫人劉氏,本農家也,喜言農家之事,真宗自幼聞之;及踐大位,咸平、景德之治,為有宋隆平之極,《景德農田敕》至今稱為精當。 自非大開言路,使畎畝之民皆得上封事,則此曹疾苦,何由有萬分之一得達于天聽哉! 初,熙寧六年立法,勸民栽桑,有不趨令,則仿屋粟、里布為之罰。 至是楚丘民胡昌等言其不便,詔罷之,且蠲所負罰金。 興平縣抑民田為牧地,民亦自言,詔悉還之。 第43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翰林院 inspier.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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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上》
第4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