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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代史-陸觀版    P 42


作者:中科院
頁數:42 / 298
類別:中國現代史

 

中國近代史-陸觀版

作者:中科院
第42,共298。
正規的關稅是相當低的,約在值百抽二和值百抽四之間,但海關官吏經常索取一倍于此的錢財,勒索高達三、四倍的事件也非罕見。這些費用通常由行商替洋商支付。
2.4交易項目十八世紀後期,在廣州、印度和英國之間存在着一種欣欣向榮的三角貿易。出口到英國的最重要的貨物是茶葉(占貿易總額的90%到95%)、生絲、瓷器、大黃、漆器和肉桂;而從英國進口的貨物包括毛紡織品、鉛、錫、鐵、銅、毛皮、亞麻和各種小擺設。出口到印度的商品中有南京土布、明礬、樟腦、胡椒、硃砂、食糖、糖果、藥品和瓷器;而從印度進口的東西包括原棉、象牙、檀香木、銀子和鴉片。
大規模的茶葉出口可能出於幾方面的原因:禁止稻米出口及限制生絲出口為每船140擔(175捆)的規定,使茶葉自然成為出口的主要貨項。在歐洲,特別是在英國,對茶葉的需求不斷增長,因為歐洲不出產茶葉,在1550年之前對茶葉還一無所知。荷蘭商人在1640年第一次把一小批中國紅茶帶回了歐洲,不久後茶葉在英國出現了。從1684年開始,東印度公司每年從廣州採購五到六箱茶葉,用作在英國餽贈的禮品,而在1705年,綠茶首次在倫敦亮相了。
十八世紀上半葉,該公司逐漸把它的茶葉購買量提高到了一年40萬磅,其中的一些樣品用來呈獻給王室和貴族。飲茶不久成為上流社會迷戀的一件事情,後來又擴展到大眾階層


  
老百姓以飲茶來代替稅收高昂的酒類。英國人對茶葉的需求非常之大,以致東印度公司在1800年輸入了2,330萬磅茶葉,而在1808年以後,英國的年均茶葉進口達2,600萬磅,是其它各國茶葉進口總量的一倍。此時飲茶成為英國的一種國民風尚,嗜愛飲茶者甚至于稱荼的柔和品性對人的性格有熏陶作用,而酒則經常導致暴力和行為不端。
隨着茶葉銷量的增長,英國對茶葉的進口稅也提高了
驚人地高達100%,這麼高的稅率足以鼓勵從大陸(特別是從荷蘭)走私了,據稱走私數額每年在700萬磅左右。最後,在1784年,《減免法案》(Commutation Act)將茶葉進口稅降至12.5%,結束了有利可圖的茶葉走私。即使如此,中國茶葉仍為英國提供了十分之一的國庫收入。9中國的茶葉產地是福建(紅茶)、安徽(綠茶)和江西(紅綠茶都產)。
每年的2月,一千多名茶商前往廣州與行商洽談交貨業務。 1755年,每百斤10茶葉價值19兩銀。經陸路將茶從產地運到廣州要花一至兩個月時間,約2,400里或800英里,但沿海邊船運所費時間就少得多。1813年,一些英國蒸汽船從福州運一百萬磅茶葉到廣州只花了十三天時間。
廣州貿易的盛衰狀況可以從停泊廣州的外國船舶之數目看出,從1751年的19艘增至1787年的81艘,然後回落到1792年的57艘,詳情如下: 英國年份公司船港腳船法國荷蘭瑞典丹麥美國其它總計175173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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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表明,十八世紀最後二十年中,港腳貿易有了增長,另外還有美國人加入中國貿易,其標誌是1784年從紐約出發的「中國女皇號」(Empress of China)之到來。與壟斷性的東印度公司不同,美國人是自由商人。
十八世紀時廣州貿易的收支平衡非常有利於中國,因為它不需要什麼外國產品,而西洋商人則購買了大量的茶、絲和大黃。外國船舶必須帶著銀錠來買中國產品;東印度公司的船舶從倫敦出發時,其貨物中經常有90%是銀錠。從1775年到1795年,東印度公司輸入到中國的貨物和銀錠達3,150萬兩,而從中國出口的貨物達5,660萬兩。這2,510萬兩逆差,部分由港腳貿易和私人貿易得到了彌補,它們獲得較多的順差。
同一時期港腳的貿易順差為1,360萬兩,私商的順差為170萬兩。11港腳和私商的收入轉到了東印度公司在廣州的賬號上,換成可在倫敦支付的兌換支票。在上述這一時期,東印度公司用於在廣州購貨的資金中大約有三分之一取自于港腳貿易。
3.外國人在廣州的生活
廣州當局對於管理外國人的看法是,貿易只是中國給予洋人的一項特權而非他們的固有權利,而這種皇恩的施予必須依照他們的良好行為來決定。因此,洋人有義務服從一些行為規則,這些規則每隔一段時間就要在商館宣讀一下,違反這些規則會招致貿易的中斷。
3.1行為規則一套「五條規程」首先在1759年洪任輝案事發時由兩廣總督李侍堯頒佈。此後對規程作了許多次增添和修正,直到十九世紀初最終形成為以下這套行為規範:
1.外國兵船須停江外,不得進入虎門。
2.婦人不得混入商館,銑炮槍及其它武器均不得持入。 3.所有航路引水人及買辦等,概須我國澳門同知之特許登錄;非受買辦之直接監視,不許外國船舶與其它商民之交通。
4.各外國商館不得使用八人以上之華人,並不得僱用婦仆。
5.外人不得與我國官吏直接交涉,除非經過公行之手續。 6.外人不許泛舟江上,惟每月初八、十八及二十八三日,得遊覽花地海幢寺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十人。不准赴別處村落墟市遊蕩。
7.外國人不准用轎,不得用插旗三板船舶,只準用無蓬小船。 8.外人買賣,須經公行之手,即居住商館者,亦不許隨意出入,防其與奸商有秘密交易之行為。 9.通商期已過,外人不得在廣州居住。即在通商期內,貨物購齊,亦須裝載而歸,否則,可往澳門。
10.外國船舶,得直接航行黃埔,徘徊河外,不得寄泊他所。
11.不准購買中國書籍.學習中國語言文學。
12.公行行商不准有負欠外人之債務。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