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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代史-陸觀版    P 43


作者:中科院
頁數:43 / 298
類別:中國現代史

 

中國近代史-陸觀版

作者:中科院
第43,共298。
除第四條關於僱用仆役一條外,其它各條都嚴格執行了,尤其是有關婦人的條文。1830年,當三名外國婦女潛入英國商館時,中國官府威脅要中斷貿易,這些婦女不得不離開去了澳門。由於這條防範番婦進入廣州的嚴格規定,洋商通常將其家眷留在澳門。1830年時在澳門的4,480名外國人中,有2,149人是白人女性,白人男性則有1,201名,其餘的是奴隷和仆役。
與此相反,在廣州的洋人社會卻完全由男性組成,1836年有307名男性,其中213人是非亞洲人。
管束洋人行為的規程無疑引起了這些商人的不便,但迅速賺到錢的前景肯定稍稍緩解了這種暫時的苦楚。總的來說,在帶有寬敞起居室的商館中,生活還是相當愜意的,洋商與行商之間的關係也很和睦親善.亨德(William C.Hunter)是一位在1825年到廣州來的美國人,在那裡獃了許多年,他稱行商是一群「做生意時可敬可靠的人,他們恪守合同,且性格寬大。」13行商與洋商志同道合,甚至在遇上困難破產時相互扶持。浩官自己生活節儉,但卻以慷慨大度和急人所難而著稱。
有一次,當他得悉一位美國商人生意受挫,流落廣州達三年之久而無法回家時,他找來這位美國人,撕毀了他的72萬美元的本票,宣佈帳目革清。浩官用他那種洋涇浜英語


  
即當時中國商人所用的英語
宣稱:「You and I are No.1‘olo flen’;you belong honest man,only got no chance。」 14(「你和我是最好的老朋友;你是一個誠實的人;你只是不走運罷了」)


  
洋涇浜英語是中國沿海商業社會的混合語言,混雜了英語、葡萄牙語和印度語的詞彙,說的時候多少按漢語的句法而不根據英語的語法規則。源於葡萄牙語的詞如:mandarin,源自mandar,意為「命令」;compradore,源自compra,意為「購買」;maskee,源自masque,意為「別在意」。源於印度語的詞如bazaar,指「市場」;schroff,指「銀師」;go-down,是ka-dang的訛音,指「貨棧」;lac,指「十萬」;cooly(coolie),指「勞工」。浩官在銷毀本票時說的話是典型的洋涇浜英語腔調:「Just now have settee counter,alla fnishee;you go,you please.」15(「現在我們結清了我們的帳目,一切都結束了,你要走就可以走了。」)
3.2司法權問題對洋人活動的諸多限制是衝突的一個根源;另一個根源是法律實施的問題。中國的司法概念和實踐與西方的大相逕庭。在中國,不存在任何西方人所理解的「正當法律程序」,也沒有律師作法庭辯護之類的東西,司法不是政府的一個獨立機構,充任地方法官的不是別人,而是縣官本人。官司和訴訟被認為是一個人缺德的表現,而非其正當權利的維護。
在刑事案件中,一個被告在證明是清白之前即被認為是有罪的,而在殺人案中遵循的原則是「一命抵一命」。中國人的正義感允許父親包庇兒子、兒子包庇父親,而不是將其呈送司法審判;而一人犯案有可能使鄰里間好幾家人被牽連。對在廣州和澳門的外國人來說,所有這些都是「奇怪」而「野蠻」的。
「負責原則」是另一個導致摩擦的根源,正如皇帝理論上要對天下發生的一切負責一樣,總督對其轄區內發生的所有事端負有責任,包括水災或洋人擾亂等事。為求自保,總督會無情地通過最嚴格的規程來約束外國人。將這一原則推而廣之,那麼,行商就有責任「擔保」洋商行為得體,而外國社會的領袖就有責任管束他的同胞,並將應中國官憲之請交出案犯,無論在具體案件中洋人自己的立場若何。
中國政府堅持,在中國犯罪的洋人應按中國的法律受審。但另一方面,外國人則要求不受中國法律的制裁,這倒並不是因為他們否認屬地管轄的普遍原則,而是由於中國法庭處置案件的「奇怪」方式和判決的嚴峻。事實上,涉及洋人的民事案件是非常少的,因為洋商與中國百姓之間沒有什麼接觸,而行商與洋人之間的糾紛則基本上通過談判和仲裁得到解決。同樣,卷入刑事案件的洋商即使有也非常之少,這些案件較多發生在水手身上。
當確實發生刑事案件時,那些雙方都涉及洋人的案件會通過下列三種方式中的一種來處理:(1)中國法庭審理案件,但將罪犯送交他自己的國家接受懲罰,如1754年一名法國人殺死一名英國水手一案,該法國人被中國法庭判處絞刑,行刑則在他被送回法國後由法國政府來執行;(2)中國法庭審判案件並在中國執行判決,如一名英國水手因殺死一名葡萄牙水手而被判絞立決;(3)如罪犯逃逸,中國法庭將對此人判刑,並將判決轉達此人本國的政府來行刑,如1830年一群英國人毆殺一名荷蘭水手而後逃往印度一案。在該案中,兩廣總督判首犯絞刑,從犯各鞭笞百下,但將判決呈達英國執行。
在牽涉到中外雙方人等的案件中,如果罪犯是中國人,將毫不寬宥地執行法律,其速度和公正性是無懈可擊的。一個恰切的案例是1785年一個中國人殺死一名英國水手一案,這名中國人立即被判刑絞死。如果罪犯是洋人,也將採取同樣的做法,如1784年的英國船舶「赫符斯號」(Lady Hughes)一案。是年1124日,這艘港腳船在鳴放禮炮時,意外地炸傷了三名中國低級官吏,其中兩人隨後死去。
廣州當局責令交出炮手,而當知道炮手已潛逃時,便拘押了該船的大班史密斯(George Smith),包圍了商館,並中斷了貿易。直到在「赫符斯號」船上找到該名炮手並押解給中國官憲之後,那位大班才獲釋,貿易也得以恢復,隨後絞死了那名炮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