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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思集    P 131


作者:迪卡爾
頁數:131 / 149
類別:西洋古代史

 

沉思集

作者:迪卡爾
第131,共149。
不過事物的本質也許不符合於你對於事物的本性的看法,甚至也不符合于德謨克利特和伊璧鳩魯由原子所建立和構成的看法,由此看來,這對於他們來說不過是一種外部的稱呼罷了,這種稱呼對事物的本性來說引起不了任何改變。雖然如此,人們不能懷疑這些看法符合真實上帝做成的、構造的這種真正的事物的本性:不是由於在世界上有這樣的一些實體,即它們有長而無寬,或者有寬而無厚;而是由於幾何學的形狀不能被看作是實體,而只看作是一些稱號,在這些稱號之下包含着實體。不過,我不同意人們一般認為的那樣,說這些形狀的觀念一直是落于感官的;因為,雖然毫無疑問在世界上有幾何學家們所認為的那樣的形狀,可是我卻否認在我們周圍有任何這樣的形狀,除非它們是那麼渺小以致我們的感官對它們毫無印象,因為它們一般是由直線組成的,而我不認為我們感官接觸到的綫的任何一個部分真正是直的。

同時,當我們通過放大鏡看對我們來說好象是最直的綫,我們看見它們的各部分都好象是波紋一樣完全是不規則的、彎曲的。從而當我們在我們幼時第一次發現在紙上畫的一個三角形狀時,這個形狀並不能告訴我們象應該領會幾何學的三角形那樣,因為這個形狀表象得並不比用一隻壞鉛筆所表象的一張完滿的畫更好些。不過,既然三角形的真正觀念已經在我們心中,並且我們的精神能夠領會它比領會一個畫的三角形的比較簡單的或者比較複雜的形狀更容易,從而,看到了這個複雜的形狀之後,我們並沒有領會這個形狀本身,而是領會到了真正的三角形。這和我們看一張畫着一些線條來表象一個人的面孔的紙片一樣,它在我們心裡刺激起線條的觀念不如它刺激起的一個人的觀念那麼強。假如一個人的面孔是我們在別處認識的,假如我們習慣于想到這個面孔而不是習慣于想到它的線條,那麼情況就不會是這樣,而且經常是當我們離開這些線條遠一點的時候,我們甚至分辨不出來線條與線條之間的間隔來。同樣,我們當然決不可能用我們看到畫在紙上的三角形的辦法來認識三角形,除非我們的精神從別處得到了三角形的觀念。



  
二、我在這裡看不出來你到底想要讓存在性屬於哪一類東西,也看不出來它為什麼不能象「全能」那樣也可以被說成是一種特性,如果用特性一詞,按照它在這裡實際上應該被採用的意義,指各種各樣的屬性或者指能夠歸屬於一個事物的任何東西來說的話。何況必然的存在性在上帝那裡真正是一種最狹窄意義上的特性,因為它僅僅適合于上帝自己,只有在上帝身上它才成為本質的一部分。這就是三角形的存在性之所以不應該和上帝的存在性相提並論的原故,因為在上帝身上顯然有着在三角形上所沒有的另外一種本質關係;我在把存在性放在屬於上帝的本質的那些東西之間上,和我在把三角形三角之和等於二直角放在三角形的那些特性之間上一樣,並沒有犯邏輯家稱之為一種「竊取論點」①的錯誤。說本質和存在,無論是在上帝身上或者是在三角形裡,都能分開來單獨領會,這話也不對,因為上帝是他的存在,而三角形並不是它自己的存在。不過,我並不否認可能的存在性在三角形的觀念裡是一種完滿性,就象必然的存在性在上帝的觀念裡是一種完滿性一樣,因為這使得這個觀念比我們假定能夠產生出來的所有怪物的觀念更完滿些。從而你一點都沒減弱我的論據的力量,而你卻一直濫用這種詭辯術,說已經非常容易地解決了。至於你接著說的話,我已經充分解答了;



  
當你說證明上帝的存在性同證明一切直角三角形三角之和等於二直角不一樣的時候,你大大地錯了;因為在兩種情況下,道理都是一樣的,不同的只是在證明上帝的存在性的論證上要比證明直角三角形三角之和等於二直角的論證簡單得多,也明顯得多。對於其餘的東西,我就不說什麼了,因為,當你說我對於許多東西沒有進一步加以解釋,說我的證明也沒有說服力時,我想如果這麼說你和你的證明,反倒會更恰當些。
①一種邏輯錯誤,即把未經證明的判斷作為證明論題的根據。

三、關於你在這裡談到迪亞果臘、太奧多臘、畢達格拉斯,以及其他許多人的事,我拿懷疑論者們來對付你。懷疑論者們甚至連幾何學的論證都懷疑,而我認為如果他們真正認識了上帝,他們就不會那樣做;即使一件事對於更多的人來說都是真的,這也並不證明這件事比另外一件事更明顯,而那些對於這件事和另外一件事都有充分認識的人,他們才能看出這件事比另外一件事首先被認出,並且比另外一件事更明顯、更可靠。對反駁第六個沉思的答辯

一、在這以前我已經反駁過你所否認物質的東西,就其被視為純粹數學的對象來說,能夠存在。至于對一個千邊形的理解,說它是模糊不清的,這決不是真的,因為人們可以非常清楚、非常分明地從中指出許多東西,可是假如只是模模糊糊地認識它,或者象你說的,假如只認識它的名稱,那就決不可能是這樣。不過,肯定的是:雖然我們不能很清楚地想象它,可是我們能非常清楚地、全部地、一下子地領會它。所以明顯的是,理解的功能和想象的功能之不同不僅在於多一點或少一點,而且更在於兩種作用的方式完全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