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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P 568


作者:魏收
頁數:568 / 623
類別:歷史

 

魏書 下

作者:魏收
第568,共623。
宗初開,致禮清廟,敢竭愚管,輒陳所懷。謹案《王制》曰:『天子犆罐、祫趾、祫嘗、祫蒸。』鄭玄曰『天子諸侯之喪畢,合先君之主于祖廟而祭之,謂之祫。後因以為常』,『魯禮,三年喪畢而祫于太祖,明年春禘于群廟,自爾之後,五年而再殷祭,一祫一禘』。《春秋公羊》魯文二年:『八月丁卯,大事于太廟。』《傳》曰:『大事者何?大祫也,大祫者何?合祭也。毀廟之主,陳于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五年而再殷祭。』何休曰:『陳者,就陳列太祖前。太祖東鄉,昭南鄉,穆北鄉,其餘孫從王父。父曰昭,子曰穆。』又曰:『殷,盛也,謂三年祫,五年禘。禘所以異於祫者,功臣皆祭也。祫猶合也,禘猶諦也,審諦無所遺失。』察記傳之文,何、鄭祫趾之義,略可得聞。然則三年喪畢,祫祭太祖,明年春祀,遍禘群廟。此禮之正也,古之道也。又案魏氏故事,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五年正月,積二十五晦為大祥。太常孔美、博士趙怡等以為禫在二十七月,到其年四月,依禮應祫。散騎常侍王肅、博士樂詳等以為禫在祥月,至其年二月,宜應祫祭。雖孔王異議,六八殊制,至于喪畢之祫,明年之禘,其議一焉。

陛下永惟孝恩,因心即禮,取鄭舍王,禫終此晦,來月中旬,禮應大祫。六室神祏,外食太祖。明年春享,咸禘群廟。自茲以後,五年為常。又古之祭法,時祫。並行,天子先祫後時諸侯先時後祫。此于古為當,在今則煩。且禮有升降,事有文節,通時之制,聖人弗違。當祫之月,宜減時祭,以從要省。然大禮久廢,群議或殊,以臣觀之,理在無怪。何者?心制既終,二殷惟始,祫禘之正,實在於斯。若停而闕之,唯行時祭,七聖不聞合享,百闢不睹盛事,何以宣昭令問,垂式後昆乎?皇朝同等三代,治邁終古,而令徽典缺于昔人,鴻美慚于往志,此禮所不行,情所未許。臣學不鈎深,思無經遠,徒閲章句,蔑爾無立。但飲澤聖時,銘恩天造,是以妄盡區區,冀有塵露。所陳蒙允,請付禮官,集定儀注。”



  
詔曰:“禮貴循古,何必改作。且先聖久遵,綿代恆典,豈朕沖暗,所宜革之。

且禮祭之議 ,國之至重,先代碩儒,論或不一。可付八坐、五省、太常、國子參定以聞。”

七月,侍中、錄尚書事、北海王詳等言:「奉旨集議,僉以為禘佩之設,前代彞典,惠蔚所陳,有允舊義。請依前克敬享清宮,其求省時祭,理實宜爾。但求之解注,下逼列國,兼時奠之敬,事難輒省。請移仲月,擇吉重聞。」



  
制可。

十一月壬寅,改築圜丘于伊水之陽。乙卯,仍有事焉。

延昌四年正月,世宗崩,肅宗即位。三月甲子,尚書令、任城王澄奏,太常卿崔亮上言:「秋七月應祫祭于太祖,今世宗宣武皇帝主雖入廟,然烝嘗時祭,猶別寢室,至于殷祫,宜存古典。案《禮》,三年喪畢,祫于太祖,明年春禘于群廟。又案杜預亦云,卒哭而除,三年喪畢而禘。魏武宣後以太后四年六月崩,其月既葬,除服即吉。四時行事,而猶未禘。王肅、韋誕並以為今除即吉,故特時祭。至于禘祫,宜存古禮。高堂隆亦如肅議,於是停不殷祭。仰尋太和二十三年四月一日,高祖孝文皇帝崩,其年十月祭廟,景明二年秋七月祫于太祖,三年春禘于群廟。亦三年乃祫。謹準古禮及晉魏之議,並景明故事,愚謂來秋七月,祫祭應停,宜待年終乃後祫趾。」

詔曰:「太常援引古今,並有證據,可依請。」

熙平二年三月癸未,太常少卿元端上言:“謹案《禮記》《祭法》:『有虞氏禘黃帝而郊嚳,祖顓頊而宗堯。夏後氏亦禘黃帝而郊鯀,祖顓頊而宗禹。殷人禘嚳而郊冥,祖契則宗湯。周人禘嚳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鄭玄註:‘大禘郊祖宗,謂祭祀以配食也。有虞氏以上尚德,禘郊祖宗,配用有德者。自夏以下,稍用其姓代之。

’是故周人以后稷為始祖,文武為二祧。訖于周世,配祭不毀。案《禮》,嚳雖無廟,配食禘祭。謹詳聖朝以太祖道武皇帝配圜丘,道穆皇后劉氏配方澤;太宗明元皇帝配上帝,明密皇后杜氏配地祇;又以顯祖獻文皇帝配雩祀。太宗明元皇帝之廟既毀,上帝地祇,配祭有式。國之大事,唯祀與戎,廟配事重,不敢專決,請召群官集議以聞。”

靈太后令曰「依請」。於是太師、高陽王雍,太傅、領太尉公、清河王懌,太保、領司徒公、廣平王懷,司空公、領尚書令、任城王澄,侍中、中書監胡國珍,侍中、領著作郎崔光等議:「竊以尚德尊功,其來自昔,郊稷宗文,周之茂典。仰惟世祖太武皇帝以神武纂業,克清禍亂,德濟生民,功加四海,宜配南郊。高祖孝文皇帝大聖膺期,惟新魏道,刑措勝殘,功同天地,宜配明堂。」

令曰:「依議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