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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 下    P 577


作者:魏收
頁數:577 / 623
類別:歷史

 

魏書 下

作者:魏收
第577,共623。
景邕等又議:「《喪服》正文,大夫以上,每事顯列,唯有庶人,含而不言。此通下之義 ,瞭然無惑。且官族者,謂世為其功;食舊德者,謂德侯者世位;興滅國,繼絶世,主謂諸侯卿大夫無罪誅絶者耳。且金貂七毦,楊氏四公,雖以位相承,豈得言世祿乎?晉太康中,令史殷遂以父祥不及所繼,求還為祖母三年。時政以禮無代父追服之文,亦無不許三年之制,此即晉世之成規也。」

尚書邢巒奏依芳議。詔曰:「嫡孫為祖母,禮令有據,士人通行,何勞方致疑請也。可如國子所議。」



  
延昌二年春,偏將軍乙龍虎喪父,給假二十七月,而虎並數閏月,詣府求上。領軍元珍上言:「案《違制律》 ,居三年之喪而冒哀求仕,五歲刑。龍虎未盡二十七月而請宿衛,依律結刑五歲。」

三公郎中崔鴻駁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大祥。諸儒或言祥月下旬而禫,或言二十七月,各有其義,未知何者會聖人之旨。龍虎居喪已二十六月,若依王、杜之義,便是過禫即吉之月。如其依鄭玄二十七月,禫中復可以從禦職事。《禮》云:『祥之日鼓素琴。』然則大祥之後,喪事終矣。既可以從禦職事,求上何為不可?若如府判,禫中鼓琴,復有罪乎?求之經律,理實未允。」



  
下更詳辨。

珍又上言:“案《士虞禮》,三年之喪,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礻覃。鄭玄雲『中猶間也』 ,『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又《禮》言:『祥之日鼓素琴。』鄭云:『鼓琴者,存樂也。』孔子祥後五日,彈琴而不成,十日而成笙歌。鄭注與《鄭志》及逾月可以歌,皆身自逾月可為。此謂存樂也,非所謂樂。樂者,使工為之。

晉博士許猛《解三驗》曰:案《黍離》、《麥秀》之歌,《小雅》曰「君子作歌,惟以告哀」,《魏詩》曰「心之憂矣,我歌且謡」。若斯之類,豈可謂之金石之樂哉?是以徒歌謂之謡,徒吹謂之和。《記》曰:『比音而樂之,及干戚羽毛謂之樂。』若夫禮樂之施于金石,越于聲音者,此乃所謂樂也。至于素琴以示終、笙歌以省哀者,則非樂矣。《間傳》云:大祥除衰,杖而素縞麻衣,大祥之服也。《雜記》註云:『玄衣黃裳,則是禫祭,黃者,未大吉也。』《檀弓》云:『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鄭志》:趙商問,鄭玄答云:祥謂大祥,二十五月。是月禫,謂二十七月,非謂上祥之月也。徙月而樂。許猛《釋六征》曰:樂者,自謂八音克諧之樂也。謂在二十八月,工奏金石之樂耳。而駁云:『大祥之後,喪事終矣。』脫如此駁,禫復焉施?又駁云:『禫中鼓琴,復有罪乎?』然禫則黃裳,未大吉也,鼓琴存樂,在禮所許。若使工奏八音,融然成韻,既未徙月,不罪伊何!又駁云:『禫中既得從禦職事,求上何為不可?』檢龍虎居喪二十六月,始是素縞麻衣,大祥之中,何謂禫乎?三年沒閏,理無可疑。麻衣在體,冒仕求榮,實為大尤,罪其焉舍!又省依王、杜禫祥同月,全乖鄭義。喪凶尚遠,而欲速除,何匆匆者哉?下府愚量,鄭為得之。

何者?《禮記》云:『吉事尚近日,凶事尚遠日。』又《論語》云:『喪與其易寧戚。』而服限三年,痛盡終身。中月之解,雖容二義,尚遠寧戚。又檢王、杜之義,起於魏末晉初。及越騎校尉程猗贊成王肅,駁鄭禫二十七月之失,為六征三驗,上言于晉武帝曰:『夫禮國之大典,兆民所日用,豈可二哉。今服礻覃者各各不同,非聖世一統之謂。鄭玄說二十七月禫,甚乖大義。臣每難鄭失,六有征,三有驗,初未能破臣難而通玄說者。』如猗之意,謂鄭義廢矣。太康中,許猛上言扶鄭,《釋六禫》,《解三驗》,以鄭禫二十七月為得,猗及王肅為失。而博士宋昌等議猛扶鄭為衷,晉武從之。

王、杜之義,於是敗矣。王、杜之義見敗者,晉武知其不可行故也。而上省同猗而贊王,欲虧鄭之成軌,竊所未寧。更無異義,還從前處。”

鴻又駁曰:“案三年之喪,沒閏之義,懦生學士,猶或病諸。龍虎生自戎馬之鄉,不蒙稽古之訓 ,數月成年,便懼違緩。原其本非貪榮求位,而欲責以義方,未可使爾也。且三年之喪,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禫。鄭玄以中為間,王、杜以為是月之中。鄭亦未為必會經旨,王、杜豈于必乖聖意。既諸儒探賾先聖,後賢見有不同,晉武后雖從宋昌、許猛之駁,同鄭禫議,然初亦從程猗,贊成王、杜之言。二論得否,未可知也。聖人大祥之後,鼓素琴,成笙歌者,以喪事既終,余哀之中,可以存樂故也。而樂府必以干戚羽毛,施之金石,然後為樂,樂必使工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