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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子    P 25


作者:韓非
頁數:25 / 73
類別:哲學

 

韓非子

作者:韓非
第25,共73。
凡奸臣皆欲順人主之心以取親幸之勢者也。是以主有所善,臣從而譽之;主有所憎,臣因而毀之。凡人之大體,取舍同者則相是也,取舍異者則相非也。今人臣之所譽者,人主之所是也,此之謂同取。人臣之所毀者,人主之所非也,此之謂同舍。夫取舍合而相與逆者,未嘗聞也,此人臣之所以取信幸之道也。夫奸臣得乘信幸之勢以毀譽進退群臣者,人主非有術數以禦之也,非參驗以審之也,必將以曩之合己信今之言,此幸臣之所以得欺主成私者也。故主必欺於上,而臣必重於下矣,此之謂擅主之臣。國有擅主之臣,則群下不得盡其智力以陳其忠,百官之吏不得奉法以致其功矣。何以明之?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今為臣盡力以致功,竭智以陳忠者,其身困而家貧,父子罹其害;為奸利以弊人主,行財貨以事貴重之臣者,身尊家富,父子被其澤;人焉能去安利之道而就危害之處哉?治國若此其過也,而上欲下之無奸,吏之奉法,其不可得亦明矣。故左右知貞信之不可以得安利也,必曰:‘我以忠信事上積功勞而求安,是猶盲而欲知黑白之情,必不幾矣。若以道化行正理不趨富貴事上而求安,是猶聾而欲審清濁之聲也,愈不幾矣。二者不可以得安,我安能無相比周、蔽主上、為奸私以適重人哉?’此必不顧人主之義矣。其百官之吏,亦知方正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以清廉事上而求安,若無規矩而欲為方圓也,必不幾矣。若以守法不朋党治官而求安,是猶以足搔頂也,愈不幾也。二者不可以得安,能無廢法行私以適重人哉?’此必不顧君上之法矣。故以私為重人者眾,而以法事君者少矣。是以主孤於上而臣成党於下,此田成之所以弑簡公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