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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子    P 35


作者:韓非
頁數:35 / 73
類別:哲學

 

韓非子

作者:韓非
第35,共73。
臣故曰:明於治之數,則國雖小,富。賞罰敬信,民雖寡,強。賞罰無度,國雖大兵弱者,地非其地,民非其民也。無地無民,堯、舜不能以王,三代不能以強。人主又以過予;人臣又以徒取。舍法律而言先王明君之功者,上任之以國,臣故曰:是願古之功,以古之賞賞今之人也,主以是過予,而臣以此徒取矣。主過予則臣偷幸,臣徒取則功不尊。無功者受賞則財匱而民望,財匱而民望則民不盡力矣。故用賞過者失民,用刑過者民不畏。有賞不足以勸,有刑不足以禁,則國雖大,必危。故曰:小知不可使謀事,小忠不可使主法。荊恭王與晉厲公戰於鄢陵,荊師敗,恭王傷,酣戰而司馬子反渴而求飲,其友豎穀陽奉卮酒而進之,子反曰:‘去之,此酒也。’豎穀陽曰:‘非也。’子反受而飲之。子反為人嗜酒,甘之,不能絕之於口,醉而臥。恭王欲複戰而謀事,使人召子反,子反辭以心疾,恭王駕而往視之,入幄中聞酒臭而還,曰:‘今日之戰,寡人目親傷,所恃者司馬,司馬又如此,是亡荊國之社稷而不恤吾眾也,寡人無與複戰矣。’罷師而去之,斬子反以為大戮。故曰:豎穀陽之進酒也,非以端惡子反也,實心以忠愛之而適足以殺之而已矣。此行小忠而賊大忠者也。故曰:小忠,大忠之賊也。若使小忠主法,則必將赦罪以相愛,是與下安矣,然而妨害於治民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