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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子    P 36


作者:韓非
頁數:36 / 73
類別:哲學

 

韓非子

作者:韓非
第36,共73。
當魏之方明立辟、從憲令行之時,有功者必賞,有罪者必誅,強匡天下,威行四鄰;及法慢,妄予,而國日削矣。當趙之方明國律、從大軍之時,人眾兵強,辟地齊、燕;及國律慢,用者弱,而國日削矣。當燕之方明奉法、審官斷之時,東縣齊國,南盡中山之地;及奉法已亡,官斷不用,左右交爭,論從其下,則兵弱而地削,國制於鄰敵矣。故曰:明法者強,慢法者弱。強弱如是其明矣,而世主弗為,國亡宜矣。語曰:‘家有常業,雖饑不餓。國有常法,雖危不亡。’夫舍常法而從私意,則臣下飾於智能,臣下飾於智能則法禁不立矣。是妄意之道行,治國之道廢也。治國之道,去害法者,則不惑於智能、不矯於名譽矣。昔者舜使吏決鴻水,先令有功而舜殺之;禹朝諸侯之君會稽之上,防風之君後至而禹斬之。以此觀之,先令者殺,後令者斬,則古者先貴如令矣。故鏡執清而無事,美惡從而比焉;衡執正而無事,輕重從而載焉。夫搖鏡則不得為明,搖衡則不得為正,法之謂也。故先王以道為常,以法為本,本治者名尊,本亂者名絕。凡智能明通,有以則行,無以則止。故智能單道,不可傳於人。而道法萬全,智能多失。夫懸衡而知平,設規而知圓,萬全之道也。明主使民飾於道之故,故佚而則功。釋規而任巧,釋法而任智,惑亂之道也。亂主使民飾於智,不知道之故,故勞而無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