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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29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29 / 712
類別:經濟

 

國富論

作者:亞當史密斯
第29,共712。
 由此可見,只有勞動才是價值的普遍尺度和正確尺度,換言之,只有用勞動作標准,才能在一切時代和一切地方比較各種商品的價值。就一世紀一世紀來說,我們不能用一種物品所能換得的銀量來估定這物品的真實價值;就一年一年來說,我們不能用一種物品所能換得的穀物量來估定這物品的真實價值。但無論就一世紀一世紀來說,或就一年一年來說,我們都可極其准確地用一種物品所能換得的勞動量,來估定這物品的真實價值。就一世紀一世紀來說,穀物比銀更適合於作為尺度,因為在這場合,等量穀物比等量白銀更有支配等量勞動的可能。反之,就一年一年來說,以銀為尺度又勝於穀物,因為在這場合,等量的銀比等量穀物更有支配等量勞動的可能。
 真實價格與名義價格的區分,對訂定永久地租或締結長期租地契約,可能還有用處,但對日常生活中比較普通的買賣,卻沒有用處。
 在同一時間和同一地方,一切物品的真實價格與名義價格都成正比例。例如,在倫敦市場上售賣一種商品,所得貨幣愈多,那末在那個時間,它所能購買或所能支配的勞動量亦愈多;所得貨幣愈少,它所能購買或支配的勞動量亦愈少。所以,在同一時間和同一地方,貨幣乃是一切商品的真實交換價值的正確尺度。但只在同一時間和同一地方才是這樣。


  
 在相隔很遠的兩個地方,商品的真實價格與貨幣價格不成正比例,而往來販運貨物的商人只考慮商品的貨幣價格,換言之,他所考慮的,只是購買商品所用的銀數和出賣商品可換得的銀數之間的差額。在中國廣州地方,半盎斯白銀所可支配的勞動量或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量,比倫敦一盎斯白銀所可支配的也許還要大。所以,對於各該地的某一商品的所有者來說,在廣州以半盎斯白銀出售,比在倫敦只一盎斯白銀出售,實際上也許更有價值,更為重要。不過,如果倫敦商人能在廣州以半盎斯白銀購買的某一商品,後來能在倫敦以一盎斯白銀的價格出賣,他這趟買賣,就獲得了百分之百的利益,好象倫敦和廣州的銀價完全相同一樣。至於廣州半盎斯白銀,比倫敦一盎斯白銀,能夠支配更多勞動或更多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對這個商人來說,是不重要的。在倫敦,一盎斯白銀使他能夠支配的勞動量和生活必需品與便利品量,總是兩倍於半盎斯白銀,而這正是他所希求的。


  
 由於一切買賣行為的適當與否,最終都取決幹商品的名義價格或貨幣價格,而日常生活中幾乎所有交易也受其支配,所以,人們大都注意名義價格而不注意真實價格,是毫不足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