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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31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31 / 712
類別:經濟

 

國富論

作者:亞當史密斯
第31,共712。
 我相信,各國法定的支付手段,最初都只是被特認為價值標准的那種金屬鑄幣。在英格蘭,黃金在鑄幣後很久還不曾取得法幣資格。金幣和銀幣價值的比例,不由法律或公告規定,而純然取決於市場。所以,債務人如果以金償債,債權人可以拒絕,不然,就須按照雙方同意的金價計算。銅在今日,只用以兌換小銀幣,已經不是法幣了。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本位金屬與非本位金屬的區別,已不僅僅是名義上的區別了。
 往後,人們逐漸習慣於同時使用數種鑄幣,而且熟悉各種鑄幣價值的比例;我相信,在那時候,大多數國家,才感到了確定這比例的便利,才用法律規定,有怎樣純度和重量的幾尼,應該兌換二十一先令,並規定對於有那麼大數額的債款,可用它作為法幣償付。在這種狀態下,在法定比例繼續有效期間內,本位金屬與非本位金屬的區別,只是名義上的區別了。


  
 不過,在法定比例發生變動時,本位金屬與非本位金屬的區別又成為我至少似乎成為不僅僅是名義上的區別。例如,在一切賬目都以銀幣記明,而一切債務都以銀幣表明的場合,如果金幣一幾尼的法定價值,由二十一先令落至二十先令,或升至二十二先令,以銀幣償還舊欠,雖和以前相同,然只金幣償還,就有很大的差異。在一幾尼低於二十一先令場合,所需金幣數額必較大;在高於二十一先令的場合,所需金幣數額必較小。在這情況下,與金價比較,銀價似乎不易於變動。這時,好象是以銀衡量金的價值,而不以金衡量銀的價值。金的價值,似取決於金所能交換的銀量;銀的價值,似不取決於銀所能交換的金量。但這種差異,全然起因於賬目款額多用銀幣表明的習慣。例如,德拉蒙期票一張,若注明金幣二十五幾尼或五十幾尼,則在法定比例發生變動以後,仍舊可只象只前那樣用同額金幣付還。這時,若不以金幣而以銀幣兌付,則所需銀數必隨法定比例的變動而有很大的不同。就這張期票的支付說,與銀價比較,金價又似乎不易於變動。這時,又好象是以金衡量銀的價值,而不是以銀衡量金的價值了。所以,如果賬簿、契約、債券上的款額全都以金幣來表示,則被特認為價值標准或價值尺度的金屬,就應當是金而不是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