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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40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40 / 712
類別:經濟

 

國富論

作者:亞當史密斯
第40,共712。
 不論是誰,只要自己的收入來自自己的資源,他的收入就一定來自他的勞動、資本或土地。來自勞動的收入稱為工資。來自運用資本的收入稱為利潤。有資本不自用,而轉借他人,借以取得收入,這種收入,稱為貨幣的利息或利益。出借人既給借用人以獲取利潤的機會,借用人就付給利息作為報酬。由借款獲得的利潤,一部分當然屬於冒除投資的借用人,另一部分,則當然屬於使借用人有獲取利潤機會的出借人。利息總是一種派生的收入,借用人只要不是為還債而借債的浪子,那末,他償還利息所用的款項,如果不是來自運用借款而得到的利潤,一定是來自他種收入源泉。完全來自土地的收入,稱為地租,屬於地主。農業家的收入,有一部分得自勞動,另一部分則得自資本。在他看來,土地不過是使他能夠借以獲得勞動工資和資本利潤的工具。一切賦稅,一切以賦稅為來源的收入,一切俸金、恩恤金和各種年金,歸根到底都是來自這三個根本的收入源泉,都直接間接以勞動工資、資本利潤或土地地租支出。
 這三種不同的收入,當它們屬於各別的個人時,容易區別;但在屬於同一個人時,往往互相混淆,至少按通常說法是如此。
 耕種自己一部分土地的鄉紳,在支付耕作費用以後,當然要以地主資格獲得地租,並以農業家資格獲得利潤。可是,他往往把這全部收益籠統地叫做利潤,這樣就把地租和利潤混淆了,至少按通常說法是如此。我國在北美和西印度的種植園主,大部分是在自己的土地上經營農業,因此,我們常聽他們說到種植園的利潤,很少聽人們說到種植園的地租。


  
 一般農業家,很少雇用監工來指導農場的一般工作。他們通常也自己勞作,如犁耕、耙掘等等。所以,在全部收獲中,除去地祖,剩餘的部分就不僅包合農業資本及其普通利潤,而且含有他們自己作為勞動者和監工所應得的工資。但是,在收回資本和支付地租以後所剩餘的一切,統稱為利潤。這所謂利潤,明明含有工資在內。所以,在這場合,工資又與利潤混為一談了。


  
 假若一個獨立工作的制造業者,擁有足夠的資本來購買原材料並維持生活直到貨物上市,那末,他所獲得的收益便應有兩項:其一,以工人資格領取的工資;其二,以老板資格以售賣工人出品所獲得的利潤。但他這兩項收益,普通也統稱為利潤。在這場合,工資也和利潤混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