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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46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46 / 712
類別:經濟

 

國富論

作者:亞當史密斯
第46,共712。
 有些自然產物的產出,需要一種特殊土壤與特殊位置,以致一個大國中適於生產這些產物的土地即使全被使用,怕仍不夠供應有效需求。因此,這種產物的全部上市量有可能售給那些願支付特別價格的人,就是說,他們所支付的價格超過按自然率計算,足夠支付生產它們的土地的地租,以及產制和運銷所用的勞動的工資和資本的利潤的價格。這種商品可連續數世紀按這種高價出售。這樣,其價格中,地租部分一般高於按自然率計算的地租。生產這樣珍貴產物的土地的地租,例如有優良土壤和位置的法國珍貴葡萄園的地租,和其鄰近同樣肥沃和同樣精耕細作的其他土地的地租,不經常保持一定的比例。反之,其價格中勞動工資及資本利潤部分,和鄰近其他地方的勞動工資及資本利潤,卻往往保有自然的比例。
 市價的這種增高,顯然是起因於天然的原團。這種原因會使有效需求不能取得充分的供給,而它的作用,因此將永遠繼續下去。
 給個人或商業公司以壟斷權,其作用與商業或制造業中保守秘密相同。壟斷者使市場存貨經常不足,從而使有效需求永遠不能得到充分供給。這樣,他們就能以大大超過自然價格的市價出賣他們的商品,而他們的報酬,無論是工資或是利潤,都大大超過其自然率。
 壟斷價格,在各個時期,都是可能得到的最高價格。反之,自然價格或自由競事的價格,雖不是在各個時期,但在長期間內,卻是可能有的最低價格。壟斷價格,在各個時期,都是能向買者榨取的最高價格,或者是想象中買者願支付的最高價格,而自然價格或自由競爭的價格,卻是賣者一般能接受的最低價格,也就是他能夠繼續營業的最低價格。


  
 同業組合的排他特權,學徒法規,只及限制特殊職業上競爭人數的各種法規,雖然在程度上不及壟斷,但在趨向上卻與壟斷相同。它們是一種擴大的壟斷,往往使某些產業所有商品的市價能長久超過自然價格,並使生產這些商品所使用的勞動的工資和資本的利潤稍稍超過其自然率。
 市價的這種增高,顯然是起因於各種法規的規定。只要這種種法規繼續有效,市價的這種增高就會繼續存在。
 任何一個商品的市價雖能長期高於其自然價格,但不能長期低於其自然價格。價格中任何一個組成部分要是低於自然率,其利益受到影響的人立刻就會感覺到這種損失,立刻就會從使用中撤回一部分土地或勞動或資本,使上市的商品量,恰恰只夠供應有效需求。因此,市價不久便將升到自然價格的水平。至少在有完全自由的地方情況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