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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富論    P 49


作者:亞當史密斯
頁數:49 / 712
類別:經濟

 

國富論

作者:亞當史密斯
第49,共712。
 一個獨立工作的工人,有時也有資力,足以自行購買原材料,並維持自己生活,一直到作業完成。他兼有勞動者及雇主的身分,享有全部勞動生產物,即享有勞動所加於原材料的全部價值。因此,他的利得包含通常屬於兩個不同身分的人所有的兩種不同收入,即資本利潤與勞動工資。
 可是,這種實例不很多。就全歐洲說,其比例是,在老板下面工作的工人有二十個,自己獨立工作的工人只有一個。而且,勞動工資一語,都普遍理解為,在勞動者為一人而雇用他的資本所有者另為一人的一般情況下,勞動獲得的工資。
 勞動者的普通工資,到處都取決於勞資兩方所訂的契約。這兩方的利害關系絕不一致。勞動者盼望多得,雇主盼望少給。勞動者都想為提高工資而結合,雇主卻想為減低工資而聯合。


  
 但在一般的爭議情況下,要預知勞資兩方誰占有利地位,誰能迫使對方接受自己提出的條件,決非難事。雇主的人數較少,團結較易。加之,他們的結合為法律所公認,至少不受法律禁止。但勞動者的結合卻為法律所禁止。有許多議會的法會取締為提高勞動價格而結合的團體,但沒有一個法令取締為減低勞動價格而結合的組織。況且,在爭議當中,雇主總比勞動者較能持久。地主、農業家、制造者或商人,縱使不雇用一個勞動者,亦往往能靠既經蓄得的資本維持一兩年生活;失業勞動者,能支持一星期生活的已不多見,能支持一月的更少,能支持一年的簡直沒有。就長時期說,雇主需要勞動者的程度,也許和勞動者需要雇主的程度相同,但雇主的需要沒有勞動者那樣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