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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P 61


作者:脫脫
頁數:61 / 1087
類別:歷史

 

作者:脫脫 / 第1頁 / 共3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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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中

大觀元年,尚書省言:「元祐置監,馬不蕃息,而費用不貲。今沙苑最號多馬,然占牧田九千餘頃,芻粟、官曹歲費緡錢四十餘萬,而牧馬止及六千。自元符元年至二年,亡失者三千九百。且素不調習,不中于用。以九千頃之田、四十萬緡之費,養馬而不適于用,又亡失如此,利害灼然可見。今以九千頃之田,計其磽瘠,三分去一,猶得良田六千頃。以直計之,頃為錢五百餘緡,以一頃募一馬,則人得地利,馬得所養,可以紹述先帝隱兵于農之意。請下永興軍路提點刑獄司及同州詳度以聞。俟見實利,則六路新邊閒田,當以次推行。時熙河蘭湟路牧馬司又請兼募願養牝馬者,每收三駒,以其二歸官,一充賞,詔行之。是歲,臣僚言岷州應募養馬者至萬餘匹,於是自守貳而下,遞賞有差。明年,詔熙河路應縣、鎮、城、砦、關、堡官併兼管幹給地牧事。四年,復罷京東西路給地牧馬,復東平監。
政和二年,詔諸路復行給地牧馬,復罷東平監。五年,提舉河東給地牧馬尚中行以奏報稽違,且欲擅更法,詔授遠小監當官。於是人皆趣令,牧守、提舉以率先就緒遷官第賞者甚眾。七年,有司言給地增牧,法成令具,諸路告功。乃下諸路春秋集教,以備選用。令下,奉行之者益力。
蔡京既罷政,新用事者更言其不便。宣和二年,詔罷政和二年以來給地牧馬條令,收見馬以給軍,應牧田及置監處並如舊制。又復東平監。凡諸監興罷不一,而沙苑監獨不廢。自給地牧馬之法罷,三年而復行。時牧田已多所給占,乃詔見管及已拘收,如官司輒復請占者,以違制論。
六年,又詔立賞格,應牧馬通一路及三千匹,州通縣及一千,縣及三百,其提點刑獄、守令各遷一官,倍者更減磨勘年。於是諸路應募牧馬者為戶八萬七千六百有奇,為馬二萬三千五百。既推賞如上詔,而兵部長貳亦以兼總八路馬政遷官。然北方有事,而馬政亦急矣。
靖康元年,左丞李綱言:「祖宗以來,擇陝西、河東、河北美水草高涼之地,置監凡三十六所,比年廢罷殆盡。民間雜養以充役,官吏便文以塞責,而馬無復善者。今諸軍闕馬者太半,宜複舊制,權時之宜,括天下馬,量給其直,不旬日間,則數萬之馬,猶可具也。」然時已不能盡行其說矣。
保甲養馬者,自熙寧五年始。先是,中書省、樞密院議其事于上前,文彥博、吳充言:「國馬宜不可闕。今法,馬死者責償,恐非民願。」安石以為令下而京畿投牒者已千五百戶,決非出於驅迫,持論益堅。五月,詔開封府界諸縣保甲願牧馬者聽,仍以陝西所市馬選給之。
六年,曾布等承詔上其條約:凡五路義勇保甲願養馬者,戶一匹,物力高願養二匹者聽,皆以監牧見馬給之,或官與其直令自市,毋或強與。府界毋過三千匹,五路毋過五千匹。襲逐盜賊外,乘越三百里者有禁。在府界者,免體量草二百五十束,加給以錢布;在五路者,歲免折變緣納錢。三等以上,十戶為一保;四等以下,十戶為一社,以待病斃逋償者。保戶馬斃,保戶獨償之;社戶馬斃,社戶半償之。歲一閲其肥瘠,禁苛留者。凡十四條,先從府界頒焉。五路委監司、經略司、州縣更度之。於是保甲養馬行于諸路矣。


  
時河東騎軍馬萬一千餘匹,番戍率十年一周。議欲省費,乃行《五路義勇保甲養馬法》。兵部言:「河東正軍馬九千五百匹,請權罷官給,以義勇保甲馬五千補之以合額。俟正軍馬不及五千,始行給配。」下中書、樞密院。樞密院以為:「官養一馬,歲為錢二十七千。民養一馬,才免折變緣納錢六千五百,折米而輸其直,為錢十四千四百,余皆出於民,決非所願。況減軍馬五千匹,邊防事宜何所取備?若存官軍馬如故,漸令民間從便牧馬,不以五千為限,於理為可。」中書謂:「官養一馬,以中價率之,為錢二十七千。募民牧養,可省雜費八萬餘緡。計前二年官馬死,倍于保甲馬。而保甲有馬,可以習戰禦盜,公私兩便。」帝卒從樞密院議。九年,京畿保甲養馬者罷給錢布,止免輸草而增馬數。
元豐六年,取河東路保甲十分之二以教騎戰,且以本路鹽息錢給之。每二十五千令市一馬,仍以五年為限。
七年,詔京東、西路保甲免教閲,每都保養馬五十匹,匹給錢十千,限京東以十年,京西十五年而數足。置提舉保甲馬官,京西以呂公雅,京東以霍翔領之。罷鄉村物力養馬之令,養戶馬者免保甲馬,皆翔所陳也。


  
翔及公雅既領提舉事,多所建白。請借常平錢,每路五萬緡,付州縣出息,以賞馬之充肥及孳息者。願以私馬印為保馬者聽。養馬至三匹,蠲役外,每疋許次丁一人贖杖罪之非侵損於人者。詔悉從之。公雅又令每都歲市二十匹,限十五年者促為二年半。京西不產馬,民貧乏益不堪,上慮有司責數過多,百姓未喻上意,詔如元令,稍增其數。公雅乃請每都歲市八匹,限以八年,山縣限以十年。翔又奏本路馬已及萬匹,請令諸縣弓手各養一匹,以贖失捕之罪。
哲宗嗣位,言新法之不便者,以保馬為急。乃詔曰:「京東、西保馬,期限極寬。有司不務循守,遂致煩擾。先帝已嘗手詔詰責,今猶未能遵守。其兩路市馬年限並如元詔。」尋又詔以兩路保馬分配諸軍,餘數付太仆寺,不堪支配者斥還民戶而責官直。翔、公雅皆以罪去,而保馬遂罷。
戶馬者,慶歷中,嘗詔河北民戶以物力養馬,以備官買。熙寧二年,河北察訪使曾孝寬以為言,始參考行之。是時,諸監既廢,仰給市馬,而義勇保甲馬復從官給,朝廷以乏馬為憂。
元豐三年春,以王拱辰之請,詔開封府界、京東西、河北、陝西、河東路州縣戶各計資產市馬,坊郭家產及三千緡、鄉村五千緡、若坊郭鄉村通及三千緡以上者,各養一馬,增倍者馬亦如之,至三疋止。馬以四尺三寸以上,齒限八歲以下,及十五歲則更市如初,籍于提舉司。於是諸道各上其數,開封府界四千六百九十四,河北東路六百一十五,西路八百五十四,秦鳳等路六百四十二,永興路一千五百四十六,河東路三百六十六,京東東路七百一十七,西路九百二十二,京西南路五百九十,北路七百一十六。
時初立法,上慮商賈乘時高直以病民,命以群牧司驍騎以上千疋出市,以平其直。熙寧中,嘗令德順軍蕃部養馬,帝問其利害。王安石謂:「今坊、監以五百緡得一馬,若委之熙河蕃部,當不至重費。蕃部地宜馬,且以畜牧為生,誠為便利。」已而得駒庳劣,亡失者責償,蕃部苦之,其法尋廢。至是,環慶路經略司復言已檄諸蕃部養馬,詔閲實及格者一匹支五縑,鄜延、秦鳳、涇原路準此。
時西方用兵,頗調戶馬以給戰騎,借者給還,死則償直。七年,遂詔河東、鄜延、環慶路各發戶馬二千以給正兵,河東就給本路,鄜延益以永興軍等路及京西坊郭馬,環慶益以秦鳳等路及開封府界馬。
戶馬既配兵,後遂不復補。京東、西既更為保馬,諸路養馬指揮至八年亦罷。其後給地牧馬,則亦本於戶馬之意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