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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P 128


作者:蔡東藩
頁數:128 / 445
類別:中國現代史

 

民國史演義

作者:蔡東藩
第128,共445。
逼故宮勸除帝號 傳密電強脅輿情
卻說袁總統接到參政院咨文,好似一服清涼散,把這盼望帝制的熱心,安慰了許多,當命秘書員草定命令,頒佈出來。有云:
參政院代行立法院,咨稱:本院前據各直省各特別行政區域,內外蒙古、青海、回部、前後藏、滿洲八旗公民、王公,暨京外商會、學會、華僑聯合會等,一再請願改革國體,當經本會開會議決,將請願書八十三件,咨送政府,並建議根本解決之法,或提前召集國民會議,或另籌徵求民意妥善辦法。疊準大總統咨復,以國民會議議員複選報竣為期,以徵求正確民意為準,以從憲法上解決為範圍,具見大猷制治,精一執中,曷勝欽佩。而自本院咨送八十三件請願書以後,復有全國請願聯合代表沈雲霈等,全國商民馮麟霈,全國公民代表阿穆爾靈圭等,中國回教俱進會,回族聯合請願團,暨回疆八部代表王常等,哈密、吐魯番回部代表馬吉符等,錫林果勒盟代表程承鐸等,雲南迤西各土司總代表鄧匯源等,新疆、蒙、回全體王公代表,暨寧夏駐防滿蒙代表楊增炳等,北京二十區市民董文銓等,北京社政進行會惲毓鼎等,南京學界丁偉東等,貴州總商會徐治濤等,籌安會代表楊度等,暨全國商會聯合會蔚豐厚各處票商等,前後請願前來,咸以為中國二千餘年,以君主制度立國,人民心理,久定一尊,辛亥以後,改用共和,實于國情不適,以致人無固志,國本不安,誠由共和制度,元首以時更替,國家不能保長久之經劃,人民不能定專一之趨向。兼之人希非分,禍機四伏,或數年一致亂,或數十年一致亂,撥亂尚且不遑,政治何由可望?南美、中美十餘國,坐此擾攘,幾無寧歲,而墨西哥為尤甚。
四稔紛競,五年相殘,人民失業,傷亡遍地,前車之覆,可為殷鑒。我國迭經變故,元氣未復,國家政治,亟待進行,人民生計,亟待蘇息,惟有速定君主立憲,以期長治久安,庶幾法律與政治,互相維持,國基既以鞏固,國勢亦以振興,全國人民,深思熟慮,無以易此。即外國之政治學問名家,亦多謂中國不適共和,惟宜君憲,足見人心所趨,即真理所在。全國人民,迫切呼籲,實見君主立憲,為救國良圖,必宜從速解決,而國民會議,開會遲緩,且屬決定憲法機關,國體未先決定,憲法何自發生?非迅速特立正大之機關,徵求真確之民意,不足以定大計而立國本。


  
再三陳請,眾口一詞。本院初以建議在前,復經大總統咨復,辦法已定,不敢輕意變更。而輿論所歸,呼籲相繼,本院尊重民意,重付院議,僉謂茲事重大,自未便拘常法以求解決。國家者,國民全體之國家也,民心之向背,為國體取捨之根本。
惟民意既求從速決定,自當設法提前開議,以順民意,與本院前次建議,所謂另籌妥善辦法,以昭鄭重者,實屬同符。即與我大總統咨復,所謂國家根本大計,不得不格外審慎者,尤相脗合。謹按約法第一章 第二條中華民國主權,本之國民全體,則國體之解決,實為最上之主權,即應本之國民之全體,茲議定名為國民代表大會,即以國員會議初選當選人為基礎,選出國民代表,決定國體。似此則凡直省及特別區域,滿、蒙、回、藏均有代表之人。


  
徵求民意之法,普及國民全體,以之決大計而定國本,庶可謂正大機關。而真確之民意,可得而見,較之國民會議為尤進也。茲據《約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于十月六日開會,議決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經三讀通過。現在全國人民,亟望國體解決,有迫不及待之勢,相應抄錄全案,並各請願書,咨請大總統迅予宣佈施行等因。
除將代行立法院議定之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公佈外,特此佈告,咸使聞知。此令。
又令云:
參政院代行立法院,議定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特公佈之,此令。
這令一下,老袁已心滿意足,料得皇帝一席,穩穩到手,便將民國四年的雙十節,停止國慶紀念慶祝宴會;一面召梁士詒、江朝宗二人,入總統府秘密會議室,囑咐了許多言語,叫他作為專使,即日去走一遭。兩人唯唯聽命,就去照辦。看官道是何事?乃是令兩人去逼清宮,撤去清帝名號,來做那袁皇帝的臣仆。第一出逼宮,早已演過,此時要演第二出了。
自隆裕皇太后病逝後,清宮裡面,內事由瑾、瑜二太妃主持,外事由世續、奕劻、載澧等辦理。宣統帝尚是幼年,除隨着陸潤庠、伊克坦等講讀漢、滿文字外,無非踢皮球,滾鐵圈,習那小孩子的頑意兒,曉得甚麼大事;不過表面上存着帝號,滿族故舊尚稱他一聲萬歲。其實是宮廷荒草,荊棘銅駝,迴首當年,已不勝黍離之感。袁氏若果明睿,試看清室模樣,應亦灰心帝制。
幸虧皇室經費,還得隨時領取,聊免饑寒。不意梁士詒、江朝宗兩人,一文一武,奉着袁氏的命令,竟來脅迫清室,逼他撤消帝號。世續接着,與兩人晤談起來,世續依據優待條件,當然拒絶。惱動了江朝宗,竟用着威武手段,攘臂奮拳,似要賞他幾個五分頭,嚇得世續倒退幾步。
還是梁士詒從旁解勸,教江朝宗不要莽撞,且請世續稟明兩太妃,允否候復。財神臉總討人歡。世續見梁士詒放寬一着,自然隨聲附和,說是稟過太妃,再行報命。兩人方纔回來,到總統府復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