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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史演義    P 288


作者:蔡東藩
頁數:288 / 445
類別:中國現代史

 

民國史演義

作者:蔡東藩
第288,共445。
這電自六月二十八日,由巴黎發出,是日即協約國對德和約共同簽字的期間,途中不知何故淹留,至七月二日方纔接到。政府正在着忙,會議善後辦法,忽又接到陸專使續電云:「德約我國既未簽字,中德戰事狀態,法律上可認為繼續有效,擬請迅咨國會建議,宣告中德戰事告終,通過後即用明令發表,逾速逾妙,幸勿遲延!」政府因即覆電云:
事勢變遷,並聲明亦不能辦到,政府同深憤慨。德約既未簽字,所謂保存我政府最後決定之權,保存後究應如何辦理?此事于國家利害,關係至為巨要。該全權委員等責職所在,不能不熟思審處別求補救,未便以引咎虛文,遽行卸職。至所擬咨由國會建議,宣告中德戰爭狀態告終,俟通過後,明令發表一節,片面宣佈,究竟有無效力?抑或外交有此先例?所有對德種種關係,將來如何結束,統望熟籌詳復。
再奧約必須簽字,務即照辦。
重洋遙隔,一電往還,未能朝發夕至,免不得有稽遲情形。政府恐國民因此憤激,再起風潮,故不待陸專使等答覆,便即由徐總統下令道:


  
巴黎會議對德和約,關係至巨,迭經電飭各全權委員審慎從事,頃據全權委員陸徵祥等,六月二十八日電稱:「我國對於山東問題,自通知大會宣言維持保留後,最初主張,注入約內,不允;改附約後,又不允;改在約外,又不允;改為僅用聲明,不用保留字樣,又不允;
改為臨時分函聲明,不能因簽字而有妨將來提請重議,又復完全被拒。不得已當時不往簽字,備函通知會長,聲明保存我政府對於德約最後決定之權」等語。披覽之餘,良深慨惋。此次膠澳問題,以我國與日、德間三國之關係,提出和會,數月以來,乃以種種關係,不克達我最初希望,曠覽友邦之大勢,反省我國之內情,言之痛心,至為危懼。
惟究此項問題之由來,誠非一朝一夕之故,亦非今日決定簽字與不簽字,即可作為終結。現在對德和約,既未簽字,而和會折衝,勢不能詘然中止,此後對外問題,益增繁重,尤不能不重視協約各友邦之善意。國家利害所在,如何而謀輓濟,國際地位所繫,如何而策安全,亟待熟思審處,妥籌解決。凡我國人,須知圜海大同,國交至重,不能遺世以獨立,要在因時以制宜,各當秉愛國之誠,率循正軌,持以鎮靜,勿事囂張,俾政府與各全權委員等,得以悉心籌劃,竭力進行。
庶幾上下一體,共濟艱危,我國家前途無窮之望,實系于此。用告有眾,咸使周知!此令。
這令下後,嗣接陸專使覆電,除奧約應該簽字外,仍執前議,政府乃照來電進行。小子有詩嘆道:


  
對外全憑後盾多,徒持公理漫言和。
試看炎日天驕甚,瘏口無成恨若何?
欲知後來對日情事,容至下回續敘。
小徐才識,未嘗不卓絶一時,惜乎其心術之不堪告人也。彼欲效戰國策士之行,為縱橫捭闔之謀,不知彼時七國分峙,各私其私,策士猶得乘勢而操縱之,今豈猶是戰國時耶?明明為共和政體,而乃專事破壞,不願和平,至南北停戰以後,即起攫西北邊防使一席,名曰防邊,實仍欲把持軍權耳。民國有小徐,欲求安寧難矣。陸徵祥等之出使巴黎,參入和會,始終欲保留膠澳,不肯簽字,較諸曹、章、陸諸人,較為得體。
然至于舌敝唇焦,卒不能輓回萬一,豈不可嘆!優勝劣敗,已成公例,奈何軍閥家猶專知內鬨,不顧大局耶?
第一百十回
罷參戰改設機關 撤自治收回藩屬
卻說山東問題,未曾解決,國民當然不服,屢有排日舉動。山東齊魯大學生,常在通商要港,調查日貨出入,不許華商販售。一日,見有車伕運糧,輸往海口,學生疑他私濟日人,趨往過問。偏被日人瞧見,號召日警,竟將學生拘去。
事為學商各界聞知,即聚集數千人,共至省長公署,請嚮日本領事交涉。當由省長派員勸慰,許即轉告日領,索回學生。大眾待至晚間,未見釋歸,又向省長署中要求,直至次日始得將學生放歸,眾始散去。嗣又有鄉民數千人,因日人在膠濟鐵路橋洞旁,抽收人畜經過稅,亦至省長公署,要請與日人理論。
經省長婉言勸導,教他少安毋躁,待政府解決青島問題,自不至有此等情事。鄉民無可奈何,只好退歸。惟排斥日貨,始終未懈。不但山東如是,各省亦皆如是。
駐京日使,專用強力壓迫我國政府,嚴行禁止,政府不得不通電各省,但說是:「陸專使拒絶簽字,正當統籌全局,亟謀補救,各省排斥日貨,徒然意氣用事,反損友邦感情,務希責成軍警,實力制止」等語。各省長官,雖亦照式曉示,惟國民不買日貨,乃是交易自由,並非犯法,所以禁令屢申,也是徒然。政府也不過虛循故事。既而上海租界內,有懸掛日皇形像,當眾指詈等情。
四川重慶境內,日本領事宴請中國官紳,轎伕馬弁,群集領事署門,用泥土塗抹門首的菊花徽章。兩事又經日使提出,請中國政府設法消弭,並查辦犯人,嚴行懲罰云云。政府也只好通電各省,申諭人民,毋得再犯友邦國徽及君主肖像。此外尚有各種交涉,不勝枚舉。
惟巴黎和會中陸專使等,對德條約,已不簽字。接連是對奧條約,亦由協約國與奧使議定,迫令承認。奧使倫納爾等,起初也極力抗辯,終因兵敗國危,無能為力,沒奈何忍辱簽字。協約國當然簽約,陸專使等對著奧國,沒甚關礙,也即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