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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秘史    P 150


作者:余邵魚
頁數:150 / 192
類別:古典小說

 

周朝秘史

作者:余邵魚
第150,共192。
不如卑禮厚幣,遣使人秦結好,牽制其勿動兵,伐齊之後,鼓兵西攻,則秦亦可破矣!」魏王曰:「善!」遂使殿上都校尉朱亥遣人西秦。太子甲曰:「欲結兩國之好,必得能言之士,方可不辱君命,臣觀朱亥勇有餘而辯不足,似非秦使之人。臣舉一人乃衛人姓公孫名鞅即商鞅,能言善論,現為上大夫公孫座門下之客,父王必以衛鞅同朱亥入秦,庶不失魏國體面。」魏王納其奏,即以金帛數車與衛鞅、朱亥,同使西秦。

公孫座諫曰:「衛鞅有大才,大王當舉用於朝,使其商議國政,若遣之人秦,必然不返為秦謀!」魏王笑曰:「衛鞅不過口辯之士,以之處大任不亦悖乎?」遂下公孫座之諫,復詔速行。



  
二子謝恩出朝,即日西往。當時,秦孝公承先朝遺業,威振四方,然中國諸侯,以秦僻在西土,俗染夷風,常不與會盟。

孝公問群下曰:“昔我穆公,修文演武,東平晉亂,以河為界;西伯戎狄,據地千里,天子頒賜金鼓,海內諸侯降西人貢。

夫何至今,中國諸侯,以夷狄待秦,不通盟會。吾欲伐列國,以強秦邦,卿等誰獻奇策,為寡人謀之!「右庶長甘龍、左司空杜摯奏曰:」秦地雖廣,僻在西方,海內英傑,皆燕、韓、趙、魏,主公欲振伯業而服諸侯,必須出榜遍招天下游士,但能獻奇計以強秦者,裂土封官,則天下豪傑皆西歸秦。於是,賢才眾聚,必能強國。“孝公大喜!即出榜以招賢士。

衛鞅素有大志,每欲將經國之才獻與魏,魏王鄙而不用,及至出使,與朱亥行至函關,見秦之招賢榜,便有仕秦之意,及至咸陽,入見孝公,獻上金帛。孝公問曰:「魏王所遺寡人金帛何也?」衛鞅曰:「寡君以秦魏連界,久失音問,故遣小臣貢上微禮,聊備起居之敬!」孝公受其禮物,令衛鞅、朱亥宴于殿上。朱亥形體壯大,飲食似豹虎,舉箸食肉無遺。孝公見其量大,乃戲之曰:「使臣尚能再飯乎?」朱亥對曰:「大丈夫死尚不怕,何懼酒肉乎?」孝公再賞豚肩鬥酒,朱亥頃刻啖之。

衛鞅與秦之文武獻酬接論,對答如流。孝公自思得此二人,必能定國。


  

次日,二人入朝謝恩,孝公問曰:「孤聞雲扶龍行,風從虎生,吾秦乃大伯之國,二公皆經綸之器,倘不以魏為念,委質于秦,扶寡人以展其志,孤必裂土封爵,豈不勝為魏之下僚乎?」魏鞅久有降秦之志,聞孝公之語,但俯伏不對。朱亥乃厲聲曰:“臣聞父教子孝,君教臣忠,未聞有君令臣叛者也!

明公欲臣降秦,有死而已!「孝公欲嚇其降服,故不斬首,令囚朱亥于虎圈。武土即押亥人圈,圈中有二虎,見亥入圈,爭欲啖之,亥即怒髮衝冠,大喊一聲,如雷震地,其虎咆哮數聲,逡巡遠伏,亥在圈中立一晝夜,二虎不敢近視。 孝公聞知,次日取出,令其降秦,朱亥不屈,孝公喝令斬之。大夫景監曰:「圖王爭伯,各為其主,主公豈可囚人賢使而塞來聘之路。

且觀衛鞅有管仲之才,主上誠能尊禮任用之,足可定伯,何必務求朱亥乎?」孝公俯思良久,令取金帛,厚待朱亥,遣歸,即拜衛鞅為左庶長。問曰:「卿何策以強吾國,試與我獻之!」衛鞅曰:「臣欲獻帝王之道,君必不行。當今海內鼎沸,群雄爭伯,然非富國強兵之法,則伯道又不行矣!」 孝公曰:「何為國可富而兵可強?」鞅曰:「國無定法,皆由賞罰不行。今分百姓五家為保,十家相連,一家有罪,九傢俱要發首者重賞,隱匿者腰斬,百姓既不相犯。

使其男務農耕,女務蠶桑,多致粟帛者則收入官府,免其差役;其懶惰者,並收其妻子為官奴婢。凡有征戰,不論軍民,能退一敵者,即賞官一級,有退一步者夷三族。及百姓凡有私下爭鬥者,不論曲直,並皆處斬。自公卿以下,一人有罪,坐其妻子,此法既行,民知務本,又勇于公戰,而不敢私鬥,此富強之大略也!」孝公將條陳之法細審一遍曰:「卿法甚善,但恐百姓溺于故習,不樂奉行耳!」鞅曰:“是何言也?夫民不可與樂成,今法一立,有功者雖仇怨必賞,有罪者雖強橫必罰,如此行過三年,秦若不強,兵若不盛,鞅請甘罪!」

孝公嘉納其策,令鞅編定法律,施行于邦內。衛鞅退編數十餘條,呈上孝公,令在次月朔旦施行。鞅曰:「信者治國之器,今邦內百姓,但守常法,一聞新法,必有不肯奉行者。宜先立三丈之木于西門,出令定賞。」百姓不知其故,皆不敢動手徙木,過三日又出令,能徙此木于北門者,賞金五百兩,百姓又不動。有一賢民出曰:「秦法素無重賞,今忽行此令,必有計議,決不失信!」即令子弟移木于北門,孝公即令有司,賞以五百金。百姓皆驚懼,至朔旦,果頒新法。百姓行至數月,皆有不便,欲訴于朝,又恐見誅。

眾老者曰:「主上感衛鞅以變法度,必不肯許。不如訴于太子,令太子轉奏朝廷。」眾皆從之。訴于太子,太子虔極惡衛鞅變法,遂令百姓循行舊法,不必拘守新律。

鞅告孝公曰:「法之不行,自上撓之,今太子私結下民,擅禁新法,刑當處斬,但太子不可加刑,請治其師傅!」孝公大怒!喝令黔其師傅公孫賈,其訴法之百姓三千餘人,盡流于海濱,畿內百姓,各皆依法而行,不敢異議。衛鞅又告哀公廢井田,開阡陌,更為稅法,孝公皆準其言。行至期年,國中強富,路無盜賊,不在話下。

第九十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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