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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文選    P 117


作者:林則徐等
頁數:117 / 483
類別:古典散文

 

晚清文選

作者:林則徐等
第117,共483。
一、五千貫鈔,用紙三丈,闊尺二寸,千貫用紙二丈五尺,五百貫用紙二丈,百貫用紙一丈五尺,五十貫用紙一丈,十貫用紙五尺,二貫用紙三尺。大鈔命善書者書《孝經》其上,真草篆隷俱可。中鈔半書半印,用先正文,如《原道西銘》之類。小鈔用桐板印文其上,如程子四箴,朱子家訓之類,務極精工。

一、大鈔中鈔,裝潢成卷,小鈔亦糊裱行用,以防易壞。一、大鈔中鈔行用時,或以金石木革為函,小鈔以綃素為函。



  
一、以金玉水晶銀銅倩好手雕為五印,各有官掌之,又分三等,大鈔用大印五,中鈔用中印五,小鈔用小印五,以硃砂好印色印其上,違者罪之。

一、造二貫之鈔,尤貴精工,必費本二百餘文。鑄大錢必極工巧,以防偽鑄。

一、行鈔先從京師起,以次漸及于各省,約數期年,然後遍及天下。

一、造鈔發於各省布政司為印記,發於各府又為印記,發於各縣又為印記,發於錢莊,錢莊又為印記,然後行之民間,則易於辨偽。

一、以大鈔中鈔,發與各銀號,即禁其不得私出會票。如領一萬貫鈔者,半年之後,核其換銀若干。如已用完,則收其銀,如鈔十千貫之數,以一分之利與銀號。

一、以小鈔及當百當十大錢,發與錢莊,即禁其私出錢票。民以銀易錢,即以小鈔與之。如銀數不滿二貫有零者,則以大錢與之。半年之後,核其所入銀數,而收其十之九,以一分之利與錢莊。

一、民以銀易鈔,在下令半年之內,準加一分之利,與之一年之內加五厘之利,與之一年之後,照時價不加。一、民以錢易鈔,以鈔易錢,錢莊準取百分之一,不許多取。

一、鈔之出入,經吏胥之手,亦準取百分之一,但取之官,不取於民。如有勒索,嚴治其罪。一、隨在設立辦鈔之人,官給以祿。

一、鈔既各分省分,易於稽察,又令通衢大邑,設立官局,民以他省鈔至者,驗明準其換本省鈔行用。一、民以鈔納錢糧及關稅者,二貫之鈔,準作二貫二百文用。


  

一、小鈔行用既繁,雖糊裱尚不免易於霉爛。但辨其非偽,許將霉爛之鈔,納錢糧關稅,惟止作二貫用,更不加二百文。既納之後,解部焚燬,以免倒換之弊。

一、下令,二年之後,鈔法通行,禁民間不得以銀為幣,惟為器皿不禁。私以銀交易者,沒入其銀與物,以其半賞告者。

一、禁銀之後,募商人領銀開設官局,撻造銀器,以減半之價,售於民間,使銀價益賤。民以銀易鈔者,亦作半價。

一、設立收銀之局。民間有賣銅器者,官為重價收之,以供鼓鑄,禁絶撻造銅器之鋪。惟鎖鈕樂器,不禁。其餘銅器不准民間買賣,胥吏不得向民間搜括舊藏銅器,以致騷擾。

一、鈔貫文有一定,私減鈔價者有罪。一、造鈔之後,必二十年,然後添造新鈔。一、監造官鈔時,不得刻減工費,以致不如程式,違者罪之。

一、偽造者斬決梟示,出首者賞鈔百貫,更籍犯人之產予之。胥役能捕獲者,亦如之。官長能發覺,立予遷秩。鄰族知情不舉首者同坐。如始系同謀,而能自部者,免罪受賞。

一、各處官庫俱令積錢如民間鈔多,即發錢收買,不令民間壅滯。一、小民誤用偽鈔,更不加罪,惟更究其偽造之人。

一、民間藏錢,非典當錢莊字型大小,不得過一千貫,如違禁沒入其錢十之五,即以五之半賞告者。

一、行鈔之初,內外官俸各加一倍。本俸暫與以銀,加俸悉給以鈔。俟鈔法通行後,官俸各加數倍,悉給以鈔。

一、書鈔之人,予以重祿,如有官爵者,紀功遷秩。造鈔出力者,立予議敘。

一、行鈔之初,必加惠於民,蠲免逋欠,優恤耆老,以新天下之耳目。一、地方官能奉行鈔法無弊者,必予加級紀錄。一、令學中稽察貧士,給鈔周恤。

一、民有鰥寡孤獨,及遇水火凶荒之災,皆發鈔賑給。一、地方有水利當興,及荒土可耕者,皆發鈔修治。一、行鈔之後,關稅田賦鹽課皆議減。

一、商人與外洋交易,准以鈔向沿海地方官局易銀去。及還,准以銀易鈔,出入之價如一,銀器不准載入外洋。

一、外蕃貢使入朝,欲市中國之貨者,准以銀易鈔行用,則外蕃亦重中國之鈔矣。

耕當問奴,織當問婢,錢幣當問商賈。予鄉裡多富商大賈,故與精於會計者,參酌事情,思其興利防弊之法,略備于此。非敢據史冊陳言,徒侈書生之論也。

○附鈔幣問答三十

或曰:國家之成法,不可改。答曰:世祖章皇帝八年嘗造鈔,每歲十二萬,至十八年因國用充裕停止,則用鈔正所以復祖制,何嫌于改法?且語云:利不百不變法。今行鈔視用銀,豈止百倍之利乎!

或曰:天下方處全盛之時,若行鈔則示民以貧矣。答曰:苟財匱已極之世,雖欲行鈔,而民不信。正惟當全盛之勢,而生齒日繁,經費浩大,王制所謂積三十年之通者,不可不豫為之計耳。此乃所以開富足之源,安得謂示民以貧哉!

或曰:鈔乃末世之所用,恐不可行之。答曰:宋太祖始立便錢務。至仁宗時立交子務,正宋極盛之時。金元兩朝,皆開國時用鈔。金世宗有小堯舜之稱,其時亦盛行鈔。明太祖開基之主,亦造寶鈔。至崇禎時欲行鈔而不及行,非鈔之有害于國也。而論者以為末世之政,豈不冤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