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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文選    P 418


作者:林則徐等
頁數:418 / 483
類別:古典散文

 

晚清文選

作者:林則徐等
第418,共483。
再者計學之名,乃從Economics字祖義着想,猶名學之名從,Logos字祖義著想。此科最新之作,多稱Economics而刪Politicar字面。又見中國古有計相計偕,以及通行之國計、家計、生計諸名詞。竊以謂欲立一名,其深闊與原名相副者,舍計莫從。正名定義之事,非親詔其學通徹首尾者,其甘苦必未由共知,乍見其名,未有不指為不通者也。計學之理,如日用飲食,不可暫離,而其成專科之學,則當二百年而已。故其理雖中國所舊有,而其學則中國所本無,無庸諱也。謂中國開化數千年,於人生必需之學,古籍當有專名,則吾恐無專名者不止計學。名理最重最常用之字,若因果、如Rights,如Obligation,問古籍中何字足與吻合乎?學者試執筆譯數十卷書,而後識正名定義愜心貴當之不易也。即如執事今易平準之名,然平準決不足以當此學。蓋平準者,乃西京一令,因以名官職,斂賤糶貴,猶均輸常平諸政制。計學之書,所論者果在此乎?殆不然矣。故吾重思之,以為此學名義苟欲通俗,則莫若徑用理財,若患義界不清,必求雅馴,而用之處處無格者,則仆計學之名,似尚有一日之長,要之後來人,當自知所去取耳。

○論滬上創興女學堂



  
中國四百兆人,婦女居其半;婦女不識字者,又居十之八九。即偶有一二知書者,亦不過以其餘力,粗解詞章。物以罕而見珍,遂以通人自命。初不知所謂學問者,即人所以異於禽獸之處。名既為人,即當學問,不以男女而異也。區區識數字,何足奇乎?自學問之道不修,男子作八股,工摺卷,于兵、農、禮、樂之事,絲毫不相涉。士夫如此,農商可知;男子如此,婦人可知。婦人既無學問,致歷來婦人畢生之事,不過敷粉纏足,坐食待斃而已。一家數口,恃男子以為養,女子無由與任。通流既極,男子亦不能自養,而又仰給於他人。轉展無窮,相煦以沫,蓋皆分利之人也。故無論男子女人,當其冠笄之歲,尚有雄心,中年以往,精神志量,逐漸消磨于衣食之中。夫壯年之人,意氣擴充,正宜勝於少年者,而反不及之,則其故可知矣。國弱民貧,實階於是。即常此千古,亦復不難。


  

自中日議和之後,憂世之人,競言學校,近更于滬上創興女學堂。此後有志之女,若能努力,何患不能比跡于西人。一家無坐食之人,則家累輕;家累輕,而後人有餘力以事其事。或者可以輓回頽俗,轉弱為強乎?雖然人之學問,非僅讀書,尤宜閲世。蓋讀書者,閲古人之世,閲世者,即讀今人之書,事本相需,不可廢一。中國婦人,每不及男子者,非其天不及,人不及也。自《烈女傳》、《女誡》以來,壓制婦人,待之以奴隷,防之以盜賊,責之以聖賢。為男子者,以此為自強之勝算。不知婦人既不齒於人,積漸遂不以人自待。其愚者獷悍無知,無復人理;其明者亦徒手飽食,禁錮終身,而男子乃大受其累矣。泰西婦女皆能遠涉重洋,自去自來,故能與男子平權。我國則苦於政教之不明,雖有天資,無能為役。蓋婦人之不見天日者久矣。今日既興女學,效法泰西,然猶不使之增廣見聞,則有學堂與無學堂等。不見村學究之日事尹吾,而一無所用乎?讀書而不閲世,直如此耳。今倘有人,獨排眾議,自立一會,發明婦人應出門之故,庶幾風氣漸開矣。

若謂既無限制,難保無越禮之事。則且無論西人,即以中國論之,大家婦女,其防閒密矣,豈絶無越禮之事乎?小家婦女,其防閒又疏矣,豈盡人皆越禮乎?則此言不足辨也。故使國中之婦女自強,為國政至深之根本;而婦女之所以能自強者,必宜與以可強之權,與不得不強之勢。禁纏足、立學堂固矣,然媒妁之道不變,買妾之例不除,則婦女仍無自立之日也。雖然,此事難言之矣。翻《大清律例》而觀之,所引成案,禍之原于男女而起者,幾及大半。而窮凶極醜,非復人情,亦較他事為獨多。今日之縣案,亦每如此。上海會審公堂之瑣案,每日見于《申報》者,更無論矣。西人之紀各國娼妓之數者,以中國為至多,乃過于法國。蓋法國女閭雖盛,然皆在大都會之地,非若中國窮鄉僻壤,凡有人跡之地,幾無不有之也。合此二者觀之,則中國教化之壞,百口無以自白也。

夫中國之禮俗,固以嚴男女之防為一大事者也。六經之中,諄誇教誨,百家諸子,罔不如一,乃何為而至于斯乎?則其故即由於辨之太嚴而已。天下之事,大約隔之愈遠,愈不可即,則愈以其事為可樂;若日日見之,則以為常情,而不以措意。今者讀《士禮》、《小戴記》言禮諸文,謂中國三代時,男女之辨不嚴,不可得也。又讀《春秋》內外傳,《國風》之詩,謂中國三代時,男女之防不亂,亦不可得也。然則禮亦何益於事乎?說者又謂《士禮》、《小戴記》為紀其盛時,而《左》、《國》、《風》、《詩》則言其衰時,不可執其末流,以病其本源之非也。然若果如此,則嚴定範圍,即可持世,禮法既立,應無衰時,何為而有始亂之人乎?故以名學之理言之,則此義不能立也。此義不立,則防之愈嚴,啟亂愈多之義立矣。然而此義,不過證古說之非,而仍不能救今世之俗。今我國律法,其嚴十倍于歐人。其無事也,防之若此其周;其既事也,刑之若此其酷,而猶冒白刃以試之。設一旦寬其殺戮,則愚俗之傾頽,將更不知伊于胡底矣。此萬萬不能行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