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靈魂甘泉,自由閱讀廣場

帳號    


韓愈集    P 61


作者:韓愈
頁數:61 / 130
類別:古典散文

 

韓愈集

作者:韓愈
第61,共130。
喜有賞,怒有刑。才滿前,道古今而譽盛德,入耳而不煩。曲眉豐頰,清聲而便體,秀外而惠中,飄輕裾,翳長袖,粉白黛綠者,列屋而閒居,妒寵而負恃,爭妍而取憐。大丈夫之遇知于天子,用力於當世者之所為也。

吾非惡此而逃之,是有命焉,不可幸而致也。窮居而野處,升高而望遠。坐茂樹以終日,濯清泉以自潔。采於山,美可茹;釣于水,鮮可食。



  
起居無時,惟適之安。與其有譽于前,孰若無毀于其後;與其樂於身,孰若無憂于其心。車服不維,刀鋸不加,理亂不知,黜陟不聞,大丈夫不遇于時者之所為也,我則行之。伺候于公卿之門,奔走于形勢之途,足將進而趑趄,口將言而囁嚅,處穢污而不羞,觸刑闢而誅戮,僥倖于萬一,老死而後止者,其于為人賢不肖何如也?

昌黎韓愈,聞其言而壯之,與之酒而為之歌曰:

盤之中,維子之宮。盤之土,可以稼。盤之泉,可濯可沿。盤之阻,誰爭子所。

窈而深,廓其有容;繚而曲,如往而復。嗟盤之樂兮,樂且無殃。虎豹遠跡兮,蛟龍遁藏;鬼神守護兮,呵禁不祥。飲則食兮壽而康,無不足兮奚所望。

膏吾車兮秣吾馬,從子于盤兮,終吾生以徜徉。

送牛堪序

以明經舉者,誦數十萬言;又約通大義,征辭引類,旁出入他經者,又誦數十萬言,其為業也勤矣。登第于有司者,去民畝而就吏祿,由是進而累為卿相者,常常有之,其為獲也亦大矣。

然吾未嘗聞有登第于有司而進謝于其門者,豈有司之待之也,抑以公不以情?舉者之望于有司也,亦將然乎?其進而謝于其門也,則為私乎?抑無乃人事之未思,或者不能舉其禮乎?若牛堪者,思慮足以及之,材質足以行之,而又不聞其往者,其將有以哉?違眾而求識,立奇而取名,非堪心之所存也。由是而觀之,若堪之用心,其至于大官也,不為幸矣。

堪,太學生也;余,博士也。博士,師屬也,于其登第而歸,將榮于其鄉也,能無說乎?        


  

●卷二十·序二


送董邵南序

燕趙古稱多感慨悲歌之士。董生舉進士,連不得志于有司,懷抱利器,鬱鬱適茲土,吾知其必有合也。董生勉乎哉!夫以子之不遇時,苟慕義強仁者,皆愛惜焉,矧燕趙之士,出乎其性者哉!然吾嘗聞風俗與化移易,吾惡知其今不異於古所云邪?聊以吾子之行卜之也。董生勉乎哉!

吾因子有所感矣。為我弔望諸君之墓,而觀于其市,復有昔時屠狗者乎?為我謝曰:明天子在上,可以出而仕矣!)

贈崔復州序

有地數百里,趨走之吏,自長史、司馬已下數十人。其祿足以仁其三族,及其朋友故舊。樂乎心,則一境之人喜;不樂乎心,則一境之人懼。丈夫官至刺史,亦榮矣。

雖然,幽遠之小民,其足跡未嘗至城邑,苟有不得其所,能自直于鄉裡之吏者,鮮矣,況能自辨于縣吏乎?能自辨于縣吏者鮮矣,況能自辨于刺史之庭乎?由是刺史有所不聞,小民有所不宣。賦有常而民產無恆,水旱癘疫之不期,民之豐約懸于州。縣令不以言,連帥不以信,民就窮而斂愈急,吾見刺史之難為也。

崔君為復州,其連帥則于公,崔君之仁足以蘇復人。于公之賢足以庸崔君,有刺史之榮,而無其難為者,將在於此乎?

愈嘗辱于公之知,而舊遊于崔君,慶復人之將蒙其休澤也,於是乎言。

贈張童子序

天下之以明二經舉于禮部者,歲至三千人。始自縣考試,定其可舉者,然後升于州若府;其不能中科者,不與是數焉。州若府總其屬之所升,又考試之如縣,加察詳焉,定其可舉者,然後貢于天子,而升之有司。其不能中科者,不與是數焉,謂之鄉貢。

有司者總州府之所升而考試之,加察詳焉,第其可進者,以名上于天子而藏之,屬之吏部,歲不及二百人,謂之出身。能在是選者,厥惟艱哉!二經章句,僅數十萬言,其傳注在外,皆誦之,又約知其大說。由是舉者,或遠至十餘年,然後與乎三千之數,而升于禮部矣。又或遠至十餘年,然後與乎二百之數,而進進吏部矣,班白之老半焉。

昏塞不能及者,皆不在是限,有終身不得與者焉。

張童子生九年,自州縣達禮部,一舉而進,立於二百之列;又二年,益通二經。有司覆上其事,由是拜衛兵曹之命。人皆謂童子,耳目明達,神氣以靈。余亦偉童子之獨出於等夷也。

童子請于其官之長,隨父而寧母。歲八月,自京師道陝南,至虢東,及洛師,北過大河之陽,九月始來及鄭。自朝之聞人,以及五都之伯長群吏,皆厚其餼賂。或作歌詩以嘉童子,童子亦榮矣。

雖然,愈將進童子于道,使人謂童子,求益者,非欲速成者。夫少之與長也異觀。少之時,人惟童子之異,及其長也,將責成人之禮焉。成人之禮,非盡于童子所能而已也,然則童子宜暫息乎其已學者,而勤乎其未學者可也。

愈與童子,俱陸公之門人也。慕迴路二子之相請贈與處也,故有以贈童子。

送浮屠文暢師序

人固有儒名而墨行者,問其名則是,校其行則非,可以與之遊乎?如有墨名而儒行者,問之名則非,校其行而是,可以與之遊乎?揚子云稱:「在門牆則揮之,在夷狄則進之。」吾取以為法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