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靈魂甘泉,自由閱讀廣場

帳號    


容齋隨筆    P 49


作者:洪邁
頁數:49 / 144
類別:古典散文

 

容齋隨筆

作者:洪邁
第49,共144。
無書不讀,然止用以資為詩。任登封尉,盡寫所為詩,投留守鄭餘慶,鄭以書薦于宰相。”觀此,則李、盧二子之詩多而可傳。又裴迪與王維同賦輞川諸絶,載于維集,此外更無存者。杜子美有寄裴十詩云「知君苦思緣詩瘦」, 乃迪也,其能詩可知。今考之《唐史·藝文志》,凡別集數百家,無其書, 其姓名亦不見於他人文集,諸類詩文中亦無一篇。白樂天作《元宗簡集序》云:「著格詩一百八十五,律詩五百九。」至悼其死,曰:「遺文三十軸, 軸軸金玉聲。」謂其古常而不鄙,新奇而不怪。今世知其名者寡矣,而況于詩乎!乃知前賢遺稿,湮役非一,真可惜也! 泰誓四語孔安國《古文尚書》,自漢以來,不列于學官,故《左氏傳》所引者, 杜預輒注為逸書。劉向《說苑·臣術篇》一章云:「《泰誓》曰:『附下而罔上者死,附上而罔下者刑。與聞國政而無益於民者退,在上位而不能進賢者逐。』此所以勸善而黜惡也。」漢武帝元朔元年,詔責中外不興廉舉孝。

有司奏議曰:「夫附下罔上者死,附上罔下者刑。與聞國政而無益於民者斥, 在上位而不能進賢者退。此所以勸善黜惡也。」其語與《說苑》所載正同。



  
而諸家註釋,至于顏師古,皆不能援以為證。今之《泰誓》,初未嘗有此語也。漢宣帝時,河內女子得《泰誓》一篇獻之,然年月不與序相應,又不與《左傳》、《國語》、《孟子》眾書所引《泰誓》同,馬、鄭、王肅諸儒皆疑之,今不復可考。

重陽上巳改日唐文宗開成元年,歸融為京兆尹,時兩公主出降,府司供帳事繁,又俯近上已曲江賜宴,奏請改日。上曰:「去年重陽取九月十九日,未失重陽之意,今改取十三日可也。」且上已、重陽,皆有定日,而至展一旬,乃知鄭谷所賦《十日菊》詩云「自緣今日人心別,未必秋香一夜衰」,亦為未盡也。



  
唯東坡公有「菊花開時即重陽」之語,故記其在海南蓺菊九畹,以十一月望, 與客泛酒作重九雲。

田宅契券取直《隋書·志》:「晉自過江,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率錢一萬, 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無文券者,隨物所堪,亦百分收四, 名為散估。歷宋、齊、梁、陳,如此以為常。以人競商販,不為田業,故使均輸,欲為懲勸。雖以此為辭,其實利在侵削也。」今之牙契投稅,正出於此,田宅所繫者大,奉行唯謹,至于奴婢馬牛,雖著于令甲,民不復問。然官所取過多,並郡邑導行之費,蓋百分用其十五六,又皆買者獨輸,故為數多者率隱減價直,賒立歲月,坐是招激訐訴。頃嘗因奏對,上章乞蠲其半, 使民不作偽以息爭,則自言者必多,亦以與為取之義。既下有司,而戶部引條制沮其說。

公子奚斯《閟宮》詩曰:「新廟奕奕,奚斯所作。」其辭只謂奚斯作廟,義理甚明。鄭氏之說,亦云作姜嫄廟也。而《揚子法言》,乃曰正考甫嘗睎尹吉甫, 公子奚斯睎正考甫。宋咸注文,以謂奚斯慕考甫而作《魯頌》,蓋子云失之於前,而宋又成其過耳。故吳秘又巧為之說曰:「正考甫《商頌》蓋美禘祀之事,而奚斯能作閔公之廟,亦晞《詩》之教也,而《魯頌》美之。」于義迂矣。司馬溫公亦以謂奚斯作《閟宮》之詩。兼正考甫只是得《商頌》于周大師耳,初非自作也。班固、王延壽亦云奚斯頌魯,後漢曹褒曰:「奚斯頌魯,考甫詠商。」注引薛君《韓詩傳》云:「是詩公子奚斯所作。」皆相承之誤。

唐藩鎮幕府唐世士人初登科或未仕者,多以從諸藩府闢置為重。觀韓文公送石洪、溫造二處士赴河陽幕序,可見禮節。然其職甚勞苦,故亦或不屑為之。杜子美從劍南節度嚴武闢為參謀,作詩二十韻呈嚴公云:「胡為來幕下,只合在舟中。束縛酬知己,蹉跎效小忠。周防期稍稍,太簡遂匆匆。曉入朱扉啟, 昏歸畫角終。不成尋別業,未敢息微躬。會希全物色,時放倚梧桐。」而其題曰《遣悶》,意可知矣。韓文公從徐州張建封闢為推官,有書上張公云: “受牒之明日,使院小吏持故事節目十餘事來,其中不可者,自九月至二月, 皆晨入夜歸,非有疾病事故,輒不許出,若此者非愈之所能也。若寬假之, 使不失其性,寅而入,盡辰而退,申而入,終西而退,率以為常,亦不廢事。

苟如此,則死於執事之門無悔也。”杜、韓之旨,大略相似雲。

文中子門人王氏《中說》,所載門人,多貞觀時知名卿相,而無一人能振師之道者,故議者往往致疑。其最所稱高第,曰程、仇、董、薛,考其行事,程元、仇璋、董常無所見,獨薛收在《唐史》有列傳,蹤跡甚為明白。收以父道衡不得死於隋,不肯仕,聞唐高祖興,將應義舉,郡通守堯君素覺之,不得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