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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錄    P 122


作者:顧炎武
頁數:122 / 271
類別:中國哲學

 

日知錄

作者:顧炎武
第122,共271。
○停喪停喪之事,自古所無。自建安離析,永嘉播竄,於是有不得已而停者,常煒言:「魏晉之制,祖父未葬者,不聽服官。」而御史中丞劉隗奏:「諸軍敗亡,失父母,未知吉凶者,不得仕進宴樂,皆使心喪,有犯,君子廢,小戮。」生者猶然,況于既歿?是以充州刺史滕恬丁零翟所殺,屍喪不反。恬子羡仕宦不廢,論者嫌之,齊高帝時,烏程令顧昌玄坐父法秀宋泰始中北征屍骸不反,而昌元宴樂嬉遊,與常人無異,有司請加以清議。振武將軍丘冠先為休留茂所殺,喪屍絶域,不可復尋。世祖特敕,其子雄方敢人仕。當江左偏安之日,而猶申此禁,豈有死非戰場,棺非異域,而停久不葬,自同平人,如今人之所為者哉!《晉書‧賀循傳》:「為武康令,俗多厚葬,及有拘忌迴避歲月停喪不葬者,循皆禁焉。」《舊唐書‧顏真卿傳》:「時有鄭延祚者,母卒,二十九年殯僧舍坦地。真卿劾奏之。兄弟終身不齒,下聳動。」《冊府元龜》:後周太祖廣順二年十一月丙午,敕「古者立封樹之制,定喪葬之期,著在經典,是為名教。泊乎世俗衰薄,風化陵遲,親歿而多闕送終,身後而便為無主,或覊束于仕宦,或拘忌于陰陽,旅櫬不歸,遺骸何托?但以先玉垂孝子因心,非以厚葬為賢,只以稱家為禮。掃地而祭,尚可以告虔;負土成墳,所貴乎儘力。宜頒條令,用警因循。庶使九原絶抱恨之魂,千里無不歸之骨。紳人士,當體茲懷。應內外文武臣僚幕職州縣官選人等,今後有父母祖父母亡歿,未經遷葬其主家之長不得輒求仕進,所由司亦不得申舉解送。」而《宋史》王子韶以不葬父母貶官,劉兄弟以不葬父母奪職。後之王者,以禮治人,則周祖之詔、魯公之劾不可不著之甲令。但使未葬其親之子若孫,紳不許人官,士人不許赴舉,則天下無不葬之喪矣。

張稷若爾歧,采皇甫謐之名,作《篤終論》。其下篇曰:「葬之習于侈也,於是有久而不克葬者,是徒知備物丰仪之為厚義親,而不知久而不葬之大悖于禮也,先王之制喪禮,始死而襲,襲而斂,三日而殯,殯而治葬具,其葬也,貴賤有時,天子七月,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逾月。先時而葬者,謂之得葬;後時而葬者,謂之怠喪。其自襲而斂,自斂而殯,自殯而葬,中間皆不治他事,各視其力,日夕拮据,至葬而已,以為所以計安親體者,必至乎葬而始畢也。襲也,斂也,殯也,皆以期成乎葬者也。殯則不可不葬,猶之襲則不可不斂,斂則不可不殯,相待而為始終者也,故不可以他事間也。今有人親死逾日而不襲,逾旬而不斂,逾月而不殯,苟非狂易喪心之人,必有痛乎其中者矣。至于累年而不葬,則相與安之,何也?殯者必于客位,所以賓之也;父母而賓之,人子之所不忍也。而為之者,以將葬,故賓之也,所以漸即乎遠也,殯而不葬,是使其親退而不得返于寢,進而不得即于墓,不猶之客而未得歸,歸而未得至者與?非人事之至難安,而人子之大不忍者與?《喪服小記》曰:“久而不葬者,惟主喪音不除,其徐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孔氏曰:「久而不葬,謂有事礙不得依月葬者,則三年冠服身,皆不得祥除。主喪者,謂子為父,妻為夫,臣為君,孫為祖,皆為喪主,不得除也。其徐謂期以下至緦也。《孔子叢子》:司徒文子問于子思,曰:『喪服既除,然後乃葬,則其服何服?』子思曰:‘三年之喪未葬,服不變,除何有焉?,乃知古之人有不幸有故不得葬其親者,雖逾三年,不除服。其心所痛在於未葬,以為與未及三月者同實也。與未及三月者同實,斯不得計時而即吉矣。何也?喪之即吉,始於虞而成於礻覃。虞之為禮,起於既葬,送形而往,迎精而反,故為虞以安之。未葬則無所為而虞,不虞則卒哭而,皆無所為而舉,卒哭與不得舉,又何為而可以練?何為而可以祥且礻覃?故雖逾三年,與未及三月者同實也。未及三月而欲舉祥礻覃之禮,行道之人弗忍矣。斯其所以可以除而弗除與?斯其所以寧斂形還葬,縣棺而封,而必不敢為溢望奢求,以至于久而不葬也與?由是言之,則人子之未葬其親者,未可以虞,未可以卒哭也,未可以虞,未可以卒哭,而可以服官乎,反末代之澆風,舉百王之墜制,必有聖人起而行之者。」


  



  
陳可大曰:「以麻終月數者,期以下至緦之親,以主人未葬,不得變葛,故服麻以至月數足而除,不待主人喪後之除也。然其服猶必收藏,以俟送葬也。夫未葬之喪,期已下至緦之親且不得變葛、而為之子者乃循葬畢之制,而練而祥而礻覃,是則今之人其無父母也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