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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錄    P 126


作者:顧炎武
頁數:126 / 271
類別:中國哲學

 

日知錄

作者:顧炎武
第126,共271。
○喪娶《春秋‧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幣。」《公羊傳》:「納幣不書,此何以書?譏。何譏爾?喪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則何譏乎喪娶?三年之內不圖婚。」何休注曰:「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未滿二十五月。又禮,先納采、問名、納吉,乃納幣,此四者皆在三年之內,故云爾。然則納市猶譏,而況于昏嫁乎!」唐高宗永徽中,衡山公主將出降長孫氏,議者以時既公除,合行吉禮。于志寧上疏言:「《禮記》曰:『女子十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而嫁。』鄭玄云:『有故,謂遭喪也。』《春秋》書魯莊公如齊納幣,杜預云:『母喪未再期而圖婚:二《傳》不譏失禮,明故也。』此則史策具載,是非歷然,斷在聖情,不待問于臣下。其有議者云:準制公除之後,須並從吉。此漢文創製其儀,為天下百姓。至于公主服是斬衰,縱使服隨例除,無宜情隨例改。心喪之內,方復成婚,非惟違于《禮經》,亦是人情不可,伏惟陛下嗣膺寶位,臨統萬方,理宜繼美羲、軒,齊芳湯、禹。弘獎仁孝之日,敦崇名教之秋,伏願遵高宗之令軌,略孝文之權制,國家于法無虧,公主情禮得畢。」於是詔公主待三年服闋,然後成禮。豈非有國之典本於天經地義,故守禮之臣猶得引經而爭者哉。

《晉書‧載記》言:「石勒下書,禁國人不聽在喪嫁娶。」《金史‧章宗紀》:「承安五年三月戊辰,定妻亡服內昏娶聽離法。七月癸亥,定居祖父母喪昏娶聽離法。」僭國閏朝猶然,今人反不講此。



  
《實錄》:「正統十三年四月,楚王季叔奏弟大冶王季Й擇武昌護衛指揮同知翟政妹為妃。昏期在邇,不意叔崇陽王孟煒薨逝,季Й應持服,未敢成昏。上命禮部議,言:『王于崇陽王當服期年。緣崇陽王未薨之先,君命已下,節冊到日,合令妃翟氏拜受,候月醫滿成昏。』從之。」

天順三年十月庚戌,潘王佶享奏父康王存日,擇潞州民李剛女為弟永年王妃,李磐為妹長平郡主儀賓,己受封冊,未及成昏,而父王薨。今父喪已越大祥,陰陽書謂明年為弟妹婚不利,乞允于今年擇日嫁娶。禮部侍郎鄒斡言:「三年之喪,禮之大者。服內成親,律有明禁。今潘王與郡王、郡主俱父喪未終;乃惑于陰陽之說,而欲廢此喪制;乞行長史司啟王,憚待服闋成禮。」上曰:「是長史不能輔導之罪也,其命巡按御史執問如律。」

十月癸丑,廣靈王遜民薨。癸酉,敕靈丘王遜全曰:「所奏第四子、第五子俱鎮國將軍,並女臨城縣主,俱已奏報,欲于本年九月後成婚。且爾兄初喪,正哀戚不暇之時,乃欲為男女成婚,以廢大禮,豈是所忍為哉!」不允所奏。憲廟大婚在天順八年之七月,雖托之遺詔,而士大夫多以為非。故南京禮部右侍郎章綸有請待來春之奏。


  

○衫帽入見《唐書‧李訓傳》:「文宗召見,訓以衰粗難入禁中,令戎服,號王山人。」《宋史‧蔡挺傳》:「仁宗欲知契丹事,召對便殿。挺時有父喪,聽以衫帽人。」則唐宋有喪者,不敢假公服也。今人干謁官長,輒易青黑,與常人無異,是又李訓之不如乎!

○奔喪守制《記》曰:「奔喪者,自齊衰以下。」是古人于期功之喪無有不奔者。《大祖實錄》:“洪武二十三年閏四月甲戌,除期年奔喪之制,先是,百官聞祖父母、怕叔父母、兄弟喪,俱得奔赴。至是吏部言: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皆期年服,若俱令奔喪守制,或一人連遭數喪,或道路數千里;則居官日少,更易繁數,曠官廢事。

今後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憂外,其餘期服不許奔喪。詔從之。”此出於一時權宜之政,沿習以來,至三百年,遂以不奔喪守製為禮法之當然,而倍死忘哀多見于紳之士矣。

《實錄》又言:「二十六年四月,署北平按察司事、監察御史陳德文奏言:『嫁母劉氏卒,乞奔喪。』許之。德文四歲喪父,家貧,隨母嫁陳氏,往年長歸宗。至是其母卒,時已除奔喪之制,德文懇請甚至,上特憐而許之。」是聖祖雖依吏部之奏,而仍通於人子之情,固未嘗執一也。

三代聖王教化之事,其僅存於今日者,惟服制而已。喪亂以來,浸已廢墜。竊謂父母之喪,自非金革不得起複,著之國典。人人所知其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之喪,並依洪武初年之制,許令解官奔赴,服滿補職。其他雖持重服而不去官者,及大功以下喪者,京官許以素服朝參,不預慶賀。在外諸司素服治事。祭祀宴會,俾佐貳攝之。未任之官無得謁選。生員但歲考,不赴科舉。庶人之家不許嫁娶。十五月礻覃後,復故。其有期功喪,宴會作樂者,官員罷職,士子黜退。仍書之申明亭,以示清議,庶幾民德歸厚。若夤緣干請之風,亦不待禁而衰止矣。

洪武十一年二月,廣西布政使臧哲以母喪去官,上思之,特遣人賜米六十石,鈔二十五錠。自後,凡官以父母喪去職而家居者皆有賜焉。十六年正月,命吏部,凡官員丁憂,已在職五年,廉勤無臓私過犯者,照名秩給半祿終制。在職三年者,給三月全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