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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儒學案    P 399


作者:黃宗羲
頁數:399 / 462
類別:中國哲學

 

明儒學案

作者:黃宗羲
第399,共462。
嘗言官輦轂,念頭不在君父上;官封疆,念頭不在百姓上;至於水間林下,三三兩兩,相與講求性命,切磨德義,念頭不在世道上,即有他美,君子不齒也。故會中亦多裁量人物,訾議國政,亦冀執政者而藥之也。天下君子以清議歸於東林,廟堂亦有畏忌。

四明亂政,附四明者多為君子所彈射,四明度不能留,遂計挈歸德同去,以政授之朱山陰。山陰懦且老,不為眾所憚。於是小人謀召婁江,以中旨下之。而于東阿李晉江、葉福清亦同日拜焉。



  
晉江獨在京師,得先入。婁江方引故事,疏辭。先生為文二篇,號《夢語》、《寐語》,譏切之。江西參政姜士昌,以慶賀入,遂疏「錫爵再居相位,惼愎忌刻,摧抑人才,不宜復用。」語連廷機,大抵推先生旨也。東阿以拜官之日,卒不與政。福清素無根柢於舊相,特為東林所期許,得入。

戊申,詔起先生南京光祿少卿,乞致仕。時考選命下,新資台諫,附和東林者十八九,益相與咀嚼婁江。山陰、晉江不得在位,其黨斥逐殆盡,而福清遂獨秉政。海內皇皇,以起廢一事望之,福清度不能請,請亦不力也。

未幾而淮撫之爭起。淮撫者,李三才,以豪傑自許,一時君子所屬望為 宰總憲者也。小人畏之特甚,遂出奇計攻之。先生故友淮撫。

會富平復起為太宰。富平前與沈嘉禾爭丁右武計事,分為兩黨。先生移書勸之,欲令灑濯嘉禾,引與同心,則依附者自解,且宜擁衛淮撫,勿墮壬人計。富平不省。

而好事者遂錄其書傳天下,東林由是漸為怨府。辛亥內計,富平斥崑、宣黨魁七人,小人唁唁而起。儀部丁長孺抗言七人宜斥,救者非是。儀部又先生之門人也。


  

壬子五月,先生卒,年六十三。先生卒後,福清亦罷相。德清用事台諫,右東林者並出,他傍附者皆以為法,謫向之罪申、王、沈、朱者,不復口及,而東林獨為天下大忌諱矣。天啟初,諸正人稍稍複位。

鄒忠介請錄遺賢,贈太常寺卿。逆奄之亂,小人作《東林點將錄》、《天鑒錄》、《同志錄》以導之,凡海內君子,不論有無干涉,一切指為東林黨人。以御史石三畏言,削奪先生。崇禎二年,贈吏部右侍郎,謚曰端文。

先生深慮近世學者,樂趨便易,冒認自然,故于不思不勉,當下即是,皆令究其源頭,果是性命上透得來否?勘其關頭,果是境界上打得過否?而于陽明無善無惡一語,辨難不遺餘力,以為壞天下教法,自斯言始。按陽明先生教言:「無善無噁心之體,有善有惡意之動,知善知惡是良知,為善去惡是格物。」其所謂無善無惡者,無善念惡念耳,非謂性無善無惡也。有善有惡之意,以念為意也;知善知惡,非意動于善惡,從而分別之。

為知好善惡惡,天命自然,炯然不昧者,知也,即性也。陽明於此,加一良字,正言性善也。為善去惡,所謂有不善未嘗不知,知之未嘗復行也。良知是本體,天之道也;格物是工夫,人之道也。

蓋上二句淺言之,下二句深言之,心意知物只是一事。今錯會陽明之立論,將謂心之無善無惡,是性,由是而發之為有善惡之意,由是而有分別其善惡之知,由是而有為善去惡之格物,層層自內而之外,使善惡相為對待,無善無惡一語,不能自別於告子矣。陽明每言:「至善是心之本體。」又曰:「至善只是盡乎天理之極,而無一毫人欲之私。」又曰:「良知即天理。」其言天理二字,不一而足,乃復以性無善無不善,自墮其說乎?且既以無善無惡為性體,則知善知惡之知,流為粗幾,陽明何以又言良知是未發之中乎?是故心無善念、無惡念,而不昧善惡之知,未嘗不在此至善也。錢啟新曰:「無善無惡之說,近時為顧叔時、顧季時、馮仲好明白排決不已,不至蔓延為害。」當時之議陽明者,以此為大節目。

豈知與陽明絶無干涉。嗚呼!《天泉證道》,龍谿之累陽明多矣。

小心齋劄記

程子每見人靜坐,便嘆其善學。羅豫章教李延平於靜中看喜怒哀樂氣象。至朱子又曰:「只理會得道理明透,自然是靜,不可去討靜坐。」三言皆有至理,須參合之始得。

《識仁說》曰:「仁者渾然與物同體」,只此一語已盡,何以又云「義禮智信皆仁也」?及觀世之號為識仁者,往往務為圓融活潑,以外媚流俗,而內濟其私,甚而蔑棄廉恥,決裂繩墨,閃爍回互,誑己誑人,曾不省義禮智信為何物,猶偃然自命曰「仁」,然後知程子之意遠矣。性即理也,言不得認氣質之性為性也。心即理也,言不得認血肉之心為心也。皆喫緊為人語。

或問:「致良知之說何如?”曰:「今之談良知者盈天下,猶似在離合之間也。盍徵諸孟子之言,孩提之童,無不知愛其親也,及其長也,無不知敬其兄也。親親仁也,敬長義也。竊惟仁義為性,愛敬為情,知愛知敬為才,良知二字,蓋通性情才而言之者也。

乃主良知者,既曰吾所謂知是體而非用,駁良知者,又曰彼所謂知是用而非體,恐不免各墮邊見矣。」曰:「有言良知即仁義禮智之智,又有言分別為知,良知亦是分別,孰當?」曰:“似也,而未盡也。夫良知一也,在惻隱為仁、為羞惡、為義,在辭讓為禮,在分別為智,非可定何德名之也。只因知字與智字通,故認知為用者,既專以分別屬之;認知為體者,又專以智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