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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與權力     P 127


作者:阿克頓
頁數:127 / 134
類別:政治學

 

自由與權力

作者:阿克頓
第127,共134。
政治經濟學的覺醒把這麼一種體恤推向至高無上的地位,而出於這種體恤,我們被迫平等地與工人階級分享政府的權力。亞當·斯密建立了兩個這樣的命題——即勞資間簽訂的契約必須是自由的和勞動是財富的源泉,有時他又說是唯一的源泉。如果說後一句話從最廣泛的意義講是正確的話,那麼,我們就很難拒絶這樣一個結論:即國家繁榮所依賴的那個階級應當是統治階級,而不是毫無作用的非生產性階級,而且贏得財富增長的階級也應該享受這些財富。這就是亞當·斯密的理論在國外引發的效果——法國大革命和社會主義運動。作為拒絶亞當·斯密這一極端主題的我們,卻無法抗拒亞當·斯密關於勞資間契約自由的主題所產生的邏輯壓力。如果在公開的市場上,勞資之間存在契約自由,那麼,下述說法就是站不住腳的:簽訂契約的雙方中的一方有權制定法律、位居管理者的地位、控制着是否與對方和解的權力、管理着司法、分配着稅收、控制着開支以及在其權力所及的無所不包的事項。如果上述所有這些保障和優勢全被一方所佔據,那麼這是不公正的。如果認為只有把上述優越權利置於最不需要它們的一方,這樣才會把損失減少到最小限度,那麼這種觀點是十分荒謬的。在這種觀點之前,那種認為權力應完全歸屬於財富的古代信條早已破產。正義要求財富不是放棄它的政治權力,只應當分享它自己的份內權力,而不是獨占整個政治權力。如果沒有這種權力的分享,那麼,自由契約就像由一方來發號施令並由他來提供武器彈葯的所謂公平決鬥一樣充滿欺騙性。

他們將會認可我的理論中的許多觀點,但他們將又會說,像實踐中的人們一樣,無知的階級無法理解國家事務並且他們必定要犯錯誤。然而,奇怪的事情是世界最繁榮的國家都是由各階級組成的大眾所統治——法國和美國。因此,一個階級專政的思想肯定存在着缺陷。事實是受過教育,有知識和財富,是防止行為錯誤的保障,而不是防止政策錯誤的保障……危險不在於哪一個特殊的階級不適于壟斷統治。每一個階級都不適合壟斷統治。自由的規律傾向于取消種族對種族的統治。這種情形並不是一種政治理想的實現:它是一種道德義務的免除。



  
我也不承認其他關於我在喚起階級仇恨的指責。上層階級習慣于通過自私而常常是非人道的法律,來享受不受分割的統治權,並把它作為自己的優勢,以保護他們的利益,反對那些低於他們的階級的利益。几乎所有一切為人民利益而做的事情都是在富人失去了對權力的壟斷以後才完成的;都是在發現財產權並非是絶對不受限制以後才完成的。只要我們不僅只考慮為保護富人而制定的限制穀物進口的法律,而且也考慮就在50年前國家還對初等教育袖手旁觀這一事實,就會覺得上述說法是有道理的。在過去的半個世紀以來,有利於中下階層的立法都是在選舉權不斷擴大以後完成的。這一切成功都是依靠防止上層階級恢復他們失去的地位而取得的,要成功地做到這點,就必須保持大眾活生生的責任感、危機感,保持他們得以獲救的條件,時刻記住擺在他們前面的目標和隱藏在他們身後的古代的敵人。自由的政策很大程度上存在於一種旨在促進自力更生和自我幫助的感覺之中:即政治對抗不應該墮落成社會嫉妒,統治社會的力量必須與統治國家的力量分離開來。無疑,在自由主義與激進主義相接近的地方和激進主義與憲章規約相接近的地方,上述界限一直沒有得到廣泛的劃分。

正是有關政黨政治法律的出台,我們才能在同等條件下公平競爭,不敢要求任何特權。無論我們是主觀上設想還是事實上瞭解,我們都假定我們的競爭對手是誠實的……我們不搞匿名信、不打小報告、不在報刊上傳播流言蜚語或用法庭審判過程中揭露出的醜聞去中傷受到困擾的政客們。我們只關注有關公共行為的責任。但即使這樣,我們也是自由地對待。我們必須保持民族良知的率直和正確,假如我們從這種做法上退縮,那也是因為我們不敢給某個階級、政黨或制度強加壞名聲,否則,我們也就成了幹壞事甚至很可能是犯罪行為的同謀犯。但是,我對你所聽到的抱怨並不感到奇怪。在政治學的根基上存在着一個道德問題,這種觀念對許多人們來說是不可思議的。因為這些人們常常認為只有花費巨大的功夫和各種資源才能維護財產和宗教的安全。他們不知道,除了這些有形的維護安全的方法外,某些道德規則和顧忌在政治生活中也可以在某種程度上發揮上述作用。


  

對資方的損害給工人階級帶來的損失要遠遠大於給資本家帶來的損失。因此,工人階級比資本家更加關注社會安定。因為社會性動亂給資本家造成的威脅只是失去奢侈和浮華,而給工人階級造成的威脅是失去生活的必需品。

貧困與財富一樣擁有它自己的權利。

整個社會的進步就是朝提高民眾的地位這個方向前進。幾百年來社會發展一直在朝這個方向努力。進步、自由、平等的理論也像科學和宗教一樣被宣揚和被實踐。然後,人民大眾發現最終他們自己並未從這個普遍的法則中獲益。

民主的實質:像尊重自己的權利一樣尊重他人的權利。這不僅是斯多噶學派的觀點,也是一條來源於基督教的神聖的規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