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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漢文    P 175


作者:漢人
頁數:175 / 225
類別:古典散文

 

全漢文

作者:漢人
第175,共225。
淳于長小妻乃始等坐罪議令,犯法者各以法時律令論之,明有所訖也。長犯大逆時,乃始等見為長妻,已有當坐之罪,與身犯法無異,後乃棄去,於法無以解。請論。(《漢書·孔光傳》:丞相方進、大司空何武議。)

☆翟義



  
義字文仲,方進少子。成帝時為郎,稍遷諸曹,出為南陽都尉,後坐法免。哀帝時起為弘農太守,遷河內太守、青州牧。平帝時徙東郡太守。

莽居攝,據郡舉兵,立東平王雲子信為帝,自號大司馬柱天大將軍。兵敗被擒,夷三族。

○移檄郡國

莽鴆殺孝平皇帝,矯攝尊號,今天子已立,共行天罰。(《漢書·翟方進傳》)

莽毒殺平帝,攝天子位、欲絶漢室,今共行天罰誅莽。(《漢書·王莽傳》上)

☆范延壽

延壽字子路,安成人,為北海太守。河平二年代何壽為廷尉,八年卒。(見《百官公卿表》)

○奏事

禽獸生子逐母,宜以四子還母,屍三男子於市。(《意林·傅子》、《禦覽》三百六十、又三百六十一。案《初學記》十二、《禦覽》二百三十一併引謝承《後漢書》云:范延壽,宣帝時為廷尉,時燕趙之間,有三男共娶一妻,生四子,長各求離別,爭財分子。至間於縣,縣不能決斷,讞之於廷尉。


  

於是延壽決之,以為悖逆人倫,比之禽獸,生子屬其母,以子並付母,屍三男於市,奏免郡太守令長,無率化之道。天子遂可其言。又案《百官公卿表》成帝河平二年,范延壽為廷尉,而謝承《書》載其事,蓋追引之也,「宣帝」乃「成帝」之誤。)

○致王章大逆罪

比上夷狄,欲絶繼嗣之端;背畔天子,私為定陶王。(《漢書·元後傳》:上使尚書劾奏,遂下章吏廷尉,致其大逆罪以為。)

☆公乘興

興,京兆湖人。河平中為三老。

○上書訟王尊治京兆功效日著

往者南山盜賊阻山橫行,剽劫良民,殺奉法吏,道路不通,城門至以警戒。步兵校尉使逐捕,暴師露眾,曠日煩費,不能禽制。二卿坐黜,群盜浸強,吏氣傷沮,流聞四方,為國家憂。當此之時,有能捕斬,不愛金爵重賞。

關內侯寬中使問所征故司隷校尉王尊捕群盜方略,拜為諫大夫,守京輔都尉,行京兆尹事。尊盡節勞心,夙夜思職,卑體下士,厲奔北之吏,起沮傷之氣,二旬之間,大黨震壞,渠率效首。賊亂蠲除,民反農業,拊循貧弱,鋤耘豪強。長安宿豪大猾東市賈萬、城西萬章、箭張禁、酒趙放、杜陵楊章等皆通邪結黨,挾養奸軌,上干王法,下亂吏治,併兼役使,侵漁小民,為百姓豺狼。

更數二千石,三十年莫能禽討,尊以正法案誅,皆伏其辜。奸邪銷釋,吏民說服。尊撥劇整亂,誅暴禁邪,皆前所稀有,名將所不及。雖拜為真,未有殊絶。

褒賞加於尊身。今御史大夫奏尊「傷害陰陽,為國家憂,無承用詔書之意,靖言庸違,象龔滔天。」原其所以,出御史丞楊輔,故為尊書佐,素行陰賊,惡口不信,好以刀筆陷人於法。輔常醉過尊大奴利家,利家ㄏ搏其頰,兄子閎拔刀欲剄之。

輔以故深怨疾毒,欲傷害尊。疑輔內懷怨恨,外依公事,建畫為此議,傳致奏文,浸潤加誣,以復私怨。

昔白起為秦將,東破韓、魏,南拔郢都,應侯譖之,賜死杜郵;吳起為魏守西河,而秦、韓不敢犯,讒人間焉,斥逐奔楚。秦聽浸潤以誅良將,魏信讒言以逐賢守,此皆偏聽不聰,失人之患也。臣等竊痛傷尊修身己,砥節首公,刺譏不憚將相,誅惡不避豪強,誅不制之賊,解國家之憂,功著職修,威信不廢,誠國家爪牙之吏,折衝之臣。今一旦無辜制於仇人之手,傷於詆欺之文,上不得以功除罪,下不得蒙棘木之聽,獨掩怨仇之偏奏,被共工之大惡,無所陳怨訴罪。

尊以京師廢亂,群盜並興,選賢徵用,起家為卿,賊亂既除,豪猾伏辜,即以佞巧廢黜。一尊之身,三期之間,乍賢乍佞,豈不甚哉!孔子曰:「愛之慾其生,惡之慾其死,是惑也。」「浸潤之譖不行焉,可謂明矣。」願下公卿大夫博士議郎,即定尊素行。

夫人臣而傷害陰陽,死誅之罪也;靖言庸違,放殛之刑也。審如御史章,尊乃當伏觀闕之誅,放於無人之域,不得苛免。及任舉尊者,當獲選舉之辜,不可但已。即不如章,飾文深詆,以訴無罪,亦宜有誅,以懲讒賊之口,絶詐欺之路,唯明主參詳,使白黑分別。

(《漢書·王尊傳》:湖三老公乘興等上書訟尊治京兆,功效日著,書奏天子,復以尊為徐州刺史。)

☆張匡

匡,蜀郡人。河平中為太中大夫。

○日蝕對

竊見丞相商作威作福,從外製中,取必於上,性殘賊不仁,遣票輕吏微求人罪,欲以立威,天下患苦之。前頻陽耿定上書言商與父傅通,及女弟淫亂,奴殺其私夫,疑商教使。章下有司,商私怨懟。商子俊欲上書告商,俊妻左將軍丹女,持其書以示丹,丹惡其父子乖忤,為女求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