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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微草堂筆記    P 43


作者:紀曉嵐
頁數:43 / 188
類別:古典散文

 

閱微草堂筆記

作者:紀曉嵐
第43,共188。
日以一軍官伴守,一董姓軍官雲能拆字,余書董字使拆,董曰:公遠戍矣,是千里萬裡也。余又書名字,董曰:下為口字,上為外字偏旁,是口外矣;日在西為夕,其西域乎?問將來得歸否,曰:字形類君,亦類召,必賜環也。問在何年,曰:口為四字之外圍,而中缺兩筆,其不足四年乎?今年戊子,至四年為辛卯,夕字卯之偏旁,亦相合也。果從軍烏魯木齊,以辛卯六月還京,蓋精神所動,鬼神通之;氣機所萌,形象兆之。

與揲蓍灼龜,事同一理,似神異而非神異也。



  
●醫者胡宮山,不知何許人,或曰:本姓金,實吳三桂之間諜,三桂敗,乃變易姓名,事無左證,莫之詳也。余六七歲時及見之,年八十餘矣,輕捷如猿猱,擊技絶倫。嘗舟行,夜遇盜,手無寸刃,惟倒持一煙筒,揮霍如風,七八人並刺中鼻孔,仆。然最畏鬼,一生不敢獨睡。

說少年嘗遇一殭屍,揮拳擊之,如中木石,幾為所搏,幸躍上高樹之頂,屍繞樹踴距,至曉乃抱木不動。有鈴馱群過,始敢下視。白毛遍體,目赤如丹砂,指如曲鈎,齒露唇外如利刃,怖幾失魂。又嘗宿山店,夜覺被中蠕蠕動,疑為蛇鼠,俄枝梧撐拄,漸長漸巨,突出並枕,乃一裸婦人,雙臂抱住,如巨絙束縛,接吻噓氣,血腥貫鼻,不覺暈絶。

次日得灌救乃蘇。自是膽裂。黃昏以後,遇風聲月影,即惴惴卻步雲。

●南皮令居公鋐,在州縣幕二十年,練習案牘,聘幣無虛歲。擁資既厚,乃援例得官,以為駕輕車就熟路也。比蒞任,乃憒憒如木鷄,兩造爭辯,輒面赤語澀,不能出一字。見上官進退應對,無不顛倒。

越歲余,遂以才力不及劾。解組之日,夢蓬首垢面人長揖曰:君已罷官,吾從此別矣。霍然驚醒,覺心境頓開。貧無歸計,復理舊業,則精明果決,又判斷如流矣。

所見者其夙冤耶?抑亦昌黎所送之窮鬼耶。


  

●裘文達公言官詹事時,遇值日,五鼓,赴圓明園,中途見路旁高柳下,燈火圍繞,似有他故,至則一護軍縊于樹,眾解而救之,良久得蘇。自言過此暫憩,見路旁小室中有燈火,一少婦坐圓窗中招我,逾窗入,甫一俯首,項已被掛矣。蓋縊鬼變形求代也。此事所在多有,此鬼乃能幻屋宇,設繩索,為可異耳。

又先農壇西北,文昌閣之南——文昌閣俗曰高廟,匯有積水,亦往往有溺鬼誘人。余十三四歲時,見一人無故入水,已沒半身,眾譟而輓之,始強回。痴坐良久,漸有醒意,問何所苦而自沉?曰:實無所苦,但渴甚,見一茶肆,趨往求飲,猶記其門懸匾額,粉板青字,曰對瀛館也。命名頗有文義,誰題之,誰書之乎?此鬼更奇矣。

●山東劉君善謨,余丁卯同年也。以其黠巧,皆戲呼曰劉鬼谷。劉故詼諧,亦時以自稱。於是鬼谷名大著,而其字若別號,人轉不知。

乾隆辛未,僦校尉營一小宅,田白岩偶過閒話,四顧慨然曰:此鳳眼張三舊居也,門庭如故,埋香黃土已二十餘年矣。劉駭然曰:自卜此居,吾數夢艷婦來往堂廡間,其若人乎?白岩問其狀,良是。劉沉思久之,撫幾曰:何物淫鬼,敢魅劉鬼谷,果現形,必痛抶之。白岩曰:此婦在時,真鬼谷子,捭闔百變,為所顛倒者多矣。

假鬼谷子何足雲?京師大矣,何必定與鬼同住?力勸之別徙。余亦嘗訪劉于此,憶斜對戈芥舟宅,約六七家。今不得指其處矣。

●史太常鬆濤言,初官戶部主事時,居安南營,與一孀婦鄰,一夕盜入孀婦家,穴壁已穿矣。忽大呼曰:有鬼,狼狽越牆去,迄不知其所見為何。豈神亦哀其煢獨,陰相之歟?又戈東長前輩一日飯罷,坐階下看菊,忽聞大呼曰:有賊,其聲喑嗚,如牛鳴盎中,舉家駭異,俄連呼不已。諦聽,乃在廡下爐坑內,急邀邏者來啟視,則闇然一餓夫,昂首長跪。

自言前兩夕乘累闌入,伏匿此坑,冀夜深出竊,不虞二更微雨,夫人命移醃齏兩瓮,置坑板上,遂不能出。尚冀雨霽移下,乃兩日不移,饑不可忍,自思出而被執,罪不過杖,不出則終為餓鬼。故反作聲自呼耳。其事極奇,而實為情理所必至。

錄之亦足資一粲也。

●河間府吏劉啟新,粗知文義,一日問人曰:梟鳥破獍是何物?或對曰:梟鳥食母,破獍食父,均不孝之物也。劉拊掌曰:是矣。吾患寒疾,昏懵中魂至冥司,見二官連幾坐,一吏持牘請曰:某處狐為其孫嚙殺,禽獸無知,難責以人理,今惟議抵,不科不孝之罪。左一官曰:狐與他獸有別,已煉形成人者,宜斷以人律;未煉形成人者,自宜仍斷以獸例。

右一官曰:不然,禽獸他事與人殊,至親屬天性,則與人一理。先王誅梟鳥破獍,不以禽獸而貸也。宜科不孝,付地獄。左一官首肯曰:公言是。

俄吏抱牘下,以掌摑吾,悸而蘇。所言歷歷皆記,惟不解梟鳥破獍語,竊疑為不孝之鳥獸,今果然也。案此事新奇,故陰府亦煩商酌。知獄情萬變,難執一端。

據余所見,事出律例外者,一人外出,訛傳已死,其父母因鬻婦為人妾。夫歸,迫于父母,弗能訟也。潛至娶者家,伺隙一見,竟攜以逃,越歲緝獲,以為非奸,則已別嫁;以為奸,則本其故夫。官無律可引。

又劫盜之中,別有一類,曰趕蛋,不為盜而為盜之盜。每伺盜出外,或襲其巢,或要諸路,奪所劫之財。一日互相格鬥,並執至官,以為非盜,則實強掠;以為盜,則所掠乃盜臓,官亦無律可引也。又有奸而懷孕者,決罰後,官依律判生子還姦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