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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微草堂筆記    P 176


作者:紀曉嵐
頁數:176 / 188
類別:古典散文

 

閱微草堂筆記

作者:紀曉嵐
第176,共188。
外祖家一仆婦,以一布為施,尼熟視識之,曰:佈施須用己財,方為功德。宅中為失此布,笞小婢數人,佛豈受如此物耶?婦以情告,曰:初謂布有數十疋,未必一一細檢,故偶取其一,不料累人受捶楚,日相詛咒,心實不安,故佈施求懺罪耳。尼擲還之曰:然則何不密送原處,人亦得白,汝亦自安耶?後婦死數年,其弟子乃泄其事,故人得知之。乾隆甲戌乙亥間,年已七八十矣,忽過余家,雲將詣潭柘寺禮佛,為小尼受戒。

余偶話前事,搖首曰:實無此事,小妖尼饒舌耳。相與嘆其忠厚。臨行,索余題佛殿一額,余屬趙春澗代書。合掌曰:誰書即乞題誰名,佛前勿作誑語,為易趙名,乃持去,後不再來。



  
近問滄洲人,無識之者矣。又景城天齊廟一僧,住持果成之第三弟子,士人敬之,無不稱曰三師父,遂佚其名,果成弟子頗不肖,多散而托鉢四方,惟此僧不墜宗風,無大剎知客市井氣,亦無法座禪師驕貴氣,戒律精苦,雖千里亦打包徒步,從不乘車馬。先兄晴湖,嘗遇之中途,苦邀同車,終不肯也。官吏至廟,待之禮無加。

田夫野老至廟,待之禮不減。多佈施,少佈施,無佈施,待之禮如一。禪誦之餘,惟端坐一室,入其廟如無人者,其行事如是焉而已。然裡之男婦,無不曰:三師父道行清高。

及問其道行安在,清高安在,則茫然不能應。其所以感動人心,正不知何故矣。嘗以問姚安公,公曰:據爾所見,有不清不高處耶?無不清不高,即清高矣。爾必欲錫飛杯渡為善知識耶?此一尼一僧,亦彼法中之獨行者矣。

三師父涅槃不久,其名當有人知。俟見鄉試諸孫輩,使歸而詢之廟中。

●九州之大,姦盜事無地無之,亦無日無之,均不為異也。至盜而稍別于盜,究不能不謂之盜,奸而稍別于奸,究不能不謂之奸,斯為異矣。盜而人許遂其盜,奸而人許遂其奸,斯更異矣。乃又相觸立發,相牽立息,發如鼎沸,息如電掣,不尤異之異乎?舅氏安公五章言,有中年失偶者,已有子矣,復買一有夫之婦,幸控制有術,猶可相安。

既而是人死,平日私蓄,悉在此婦手,其子微聞而索之,事無佐證,婦弗承也。後偵知其藏貯處,乃夜中穴壁入室,方開篋攜出,婦覺,大號有賊,家眾驚起,各持械入,其子倉皇從穴出,迎擊之立踣,即從穴入搜余盜,聞床下喘息有聲,群呼尚有一賊,共曳出縶縛,比燈至審視,則破額昏仆者其子,床下乃其故夫也。其子醒後,與婦各執一詞,子云子取父財不為盜,婦雲妻歸前夫不為奸,子云前夫可再合而不可私會,婦雲父財可索取而不可穿窬。互相詬誶,勢不相下。



  
次日,族黨密議,謂涉訟兩敗,徒玷門風,乃陰為調停,使盡留金與其子,而聽婦自歸故夫,其難乃平。然已鼓鐘于宮,聲聞于外矣。先叔儀南公曰:此事巧於相值,天也;所以致有此事,則人也。不納此有夫之婦,子何由而盜,婦何由而奸哉。

彼所恃者,力能駕馭耳。不知能駕馭于生前,不能駕馭于身後也。

卷二十三

灤陽續錄五

●戴東原言,其族祖某嘗僦僻巷一空宅,久無人居,或言有鬼,某厲聲曰:吾不畏也。入夜,果燈下見形,陰慘之氣,砭人肌骨。一巨鬼怒叱曰:汝果不畏耶?某應曰:然。遂作種種惡狀,良久又問曰:仍不畏耶?又應曰:然。

鬼色稍和曰:吾亦不必定驅汝,怪汝大言耳,汝但言一畏字,吾即去矣。某怒曰:實不畏汝,安可詐言畏,任汝所為可矣。鬼言之再四,某終不答。鬼乃太息曰:吾住此三十餘年,從未見強項似汝者,如此蠢物,豈可與同居。

奄然滅矣。或咎之曰:畏鬼者常情,非辱也,謬答以畏,可息事寧人,彼此相激,伊于胡底乎?某曰:道力深者,以定靜祛魔,吾非其人也。以氣凌之,則氣盛而鬼不逼;稍有牽就,則氣餒而鬼乘之矣。彼多方以餌,吾幸未中其機械也。

論者以其說為然。

●飲食男女,人生之大欲存焉。干名義,瀆倫常,敗風俗,皆王法之所必禁也。若痴兒盬女,情有所钟,實非大悖于禮者,似不必苛以深文。余幼聞某公在郎署時,以氣節嚴正自任,嘗指小婢配小奴,非一年矣。

往來出入不相避也。一日相遇于庭,某公亦適至,見二人笑容猶未斂,怒曰:是淫奔也,于律奸未婚妻者,杖遂。亟呼杖。眾言兒女嬉戲,實無所染,婢眉與乳可驗也。

某公曰:于律謀而未行,僅減一等。減則可,免則不可。卒並杖之,創幾殆。自以為河東柳氏之家法,不是過也。

自此惡其無禮,故稽其婚期,二人遂同役之際,舉足趑趄;無事之時,望影藏匿,跋前碿後,日不聊生,漸鬱悒成疾,不半載內先後死。其父母哀之,乞合葬,某公仍怒曰:嫁殤非禮,豈不聞耶?亦不聽。後某公歿時,口喃喃似與人語,不甚可辨,惟非我不可,于禮不可二語,言之十餘度,了了分明,咸疑其有所見矣。夫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古禮也。

某公于孩稚之時,即先定婚煙,使明知為他日之夫婦,朝夕聚處,而欲其無情,必不能也。內言不出於閫,外言不入于閫,古禮也。某公僮婢無多,不能使各治其事,時時親相授受,而欲其不通一語,又必不能也。其本不正,故其末不端。

是二人之越禮,實主人有以成之,乃操之已蹙,處之過當,死者之心能甘乎?冤魄為厲,猶以于禮,不可為詞,其斯以為講學家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