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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學史    P 48


作者:羅素
頁數:48 / 341
類別:西洋哲學

 

西方哲學史

作者:羅素
第48,共341。
第三:按照柏拉圖的原則來造就一個好的統治者,就需要有很多的教育。在我們看來,堅持要以幾何學教給敘拉古的僭主小狄奧尼修斯以便把他造就成一個好國王的這種事情,似乎是不智之舉;但是從柏拉圖的觀點說來,這卻是最本質的東西。在認為沒有數學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智慧的這一點上,他是一個十足的畢達哥拉斯主義者。這種觀點就蘊涵著寡頭政體。

第四:柏拉圖,和絶大多數的希臘哲學家相同,認為閒暇乃是智慧的主要條件;因此智慧就不能求之於那些為了生活而不得不從事勞動的人們,而只能求之於那些享有獨立的生活資料的人們,或者是那些由國家來負擔因而不必為生活擔憂的人們。這種觀點本質上是貴族的。



  
以柏拉圖和近代思想作對比時,就會出現兩個一般性的問題,第一個是:有沒有「智慧」這樣一種東西?第二個是:假定有這樣一種東西,那末能不能設計出一種憲法可以使它具有政治權力?

上述這種意義的「智慧」就不會是任何一種特殊的技能了,比如說一個鞋匠、或醫生、或軍事家所掌握的技能。它必須是比這些技能更為一般化的東西,因為這種智慧的掌握是被認為能夠使人有智慧地治理國家的。我以為柏拉圖會說,智慧就在於對於「善」的知識;並且他還會以蘇格拉底的學說來補充這個定義,那就是,沒有人會有意地要犯罪,因而凡是知道什麼是善的人就會做出正當的事情來。在我們看來,這樣一種觀點似乎是遠離現實的。我們會更加自然地說,各種分歧的利益是存在着的,因而政治家應該力求達到最為可行的妥協。一個階級或一個民族的成員可以有共同的利益,但它卻時常和別的階級或別的民族的利益相衝突。毫無疑問,也存在着某些人類全體一致的利益,但這些利益卻不足以決定政治的行動。也許它們將來有一天會如此,但是隻要還存在着各個主權國家,就絶不可能如此。並且即使是到了那時候,追求普遍利益最感困難的地方也會在於,怎樣才能從各種互相敵對的特殊利益之中求得妥協。

但是,縱使我們假設有「智慧」這樣一種東西,那末是不是就有任何一種憲法形式可以把政府交到有智慧的人的手裡去呢?很明顯的,多數人(例如全體會議之類)是可以犯錯誤的,而且事實上也確乎犯過錯誤。貴族政體並不常常是有智慧的,而君主則總是愚蠢的;教皇儘管有着不可錯誤性,卻曾鑄成過許多嚴重的錯誤。有沒有任何人主張把政府交給大學畢業生,或者甚至于交給神學博士呢?或者是交給那些出生窮困、但發了大財的人們呢?十分明顯,實際上是並不會有任何一種法定選擇的公民能夠比全體人民更有智慧的。有人可能提出,人是可以受適當的訓練而獲得政治智慧的。但是問題跟着就來了:什麼是適當的訓練?而這歸根到底,還是一個有黨派性的問題。

因此,找出一群「有智慧」的人來而把政府交託給他們,這個問題乃是一個不能解決的問題。這便是要擁護民主制的最終理由。


  

第十四章

柏拉圖的烏托邦

柏拉圖最重要的那篇對話,《國家篇》,大體上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到約近第五卷的末尾)包括一個理想國的組織;這是歷史上最早的烏托邦。

他所達到的結論之一乃是,統治者必須是哲學家。《國家篇》的卷六和卷七都是在給「哲學家」下定義。這一討論構成了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包括對各種實際存在的體制極其優缺點的討論。

《國家篇》名義上是要給「正義」下定義。但是開場不久他就決定,既然是萬物從大的方面來看總比從小的方面來看要容易得多,所以最好還是先着手探討什麼是正義的國家,而非什麼是正義的個人。而且既然正義必定是可能想象得到的最好的國家的屬性之一,所以他就首先描敘這樣的一個國家,然後再來斷定它有哪種完美性是可以稱之為「正義」的。讓我們先來描敘柏拉圖烏托邦的大致輪廓,然後再考慮所遇到的各個問題。

柏拉圖一開始就認定公民應該分為三個階級:普通人,兵士,和衛國者。只有最後的一種公民才能有政治權力。他們的人數比起另外的兩個階級來要少得多。一開頭似乎他們是被立法者所選定的,此後則他們通常便是世襲的了;但是在例外的情況下也可以從低等階級中提拔上來有希望的孩子,而在衛國者的孩子中遇有不能令人滿意的孩子或青年時,也可以把他們降級。

在柏拉圖看來,主要的問題就是如何保證衛國者能夠實現立法者的意圖。他對於這一目的提出了各種建議,有教育方面的,有經濟方面的,有生物方面的,也有宗教方面的。但是這些建議對於除了衛國者之外的其他各階級能適用到什麼程度,就往往是不很明確的了;其中有些很明顯地是適用於兵士的;但是大體上柏拉圖所探討的僅限于衛國者,而衛國者是自成一個階級的,就象已往的巴拉圭的耶穌會士,1870年以前羅馬教廷國的教士,以及今天蘇聯的共產黨那樣。第一樁事要考慮的,就是教育。教育分作兩部分,即音樂與體育。它們每一種都具有比今天更廣泛得多的意義:「音樂」是指屬於文藝女神的領域之內的一切事物,而「體育」則指有關身體的訓練與適應的一切事物。「音樂」差不多與我們所稱的「文化」同樣廣泛,而「體育」則比我們所稱的「運動」更要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