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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學史    P 51


作者:羅素
頁數:51 / 341
類別:西洋哲學

 

西方哲學史

作者:羅素
第51,共341。
在哲學開始以前,希臘人早就對於宇宙有了一種理論,或者說感情,這種理論或感情可以稱之為宗教的或倫理的。按照這種理論,每個人或每件事物都有着他的或它的規定地位與規定職務。但這並不取決於宙斯的諭令,因為宙斯本人也要服從這種統禦着萬物的法令。這種理論是和運命或必然的觀念聯繫在一片的。它特別被人強調地應用於天體。但是凡有生平的地方,便有一種趨勢要突破正義的界限;因此就產生了鬥爭。有一種非人世的、超奧林匹克的法則在懲罰着放肆,並且不斷在恢復着侵犯者所想要破壞的那種永恆秩序。整個這種觀點,(最初或許几乎是不知不覺地)便過渡到哲學裡面來;這一點也表現在鬥爭的宇宙論中,例如在赫拉克利特與恩培多克勒的宇宙論中,以及表現在一元論的學說之中,例如在巴門尼德的學說中。這便是希臘人對於自然規律與人世規律信仰的根源,這顯然也就是柏拉圖正義觀念的基礎。「正義」這個名詞在法律上所仍然被人使用着的那種意義,比其它在政治思想上所被人使用的那種意義來,是更有似於柏拉圖的觀念的。我們受了民主理論的影響,已經習慣于把正義和平等結合在一片了;然而在柏拉圖卻並沒有這種涵義。「正義」——在它差不多是「法律」的同義語的那種意義上(例如我們說的「法院」①),——主要地是指財產權,而那與平等是毫無關係的。《國家篇》一開頭第一次提到的「正義」定義就是:正義就在於償還債務。這個定義立刻就被認為是不恰當的而加以放棄了,但是其中的某些成份卻一直貫穿到這片對話的結尾。

柏拉圖的定義中有幾點是值得注意的。首先,它使得權力和特權的不平等但不是不正義,成為可能。衛國者須有一切的權力,因為他們是全社會中最有智慧的成員;在柏拉圖的定義裡,惟有當別的階級裡面有人比某些衛國者更有智慧的時候,才會出現不正義。這就是柏拉圖何以要提出公民的升級和降級的原因,儘管他認為出生和教育的雙重便利在大多數的情況之下已經能使衛國者的子孫優越于其他人的子孫了。假如能有一種更為精確的政治學而且人們又能更確切地遵循它的教誡的話,那末關於柏拉圖的體系就有很多值得稱道的地方了。沒有人會認為把最優秀的足球員放到足球隊裡去是不公道的,儘管他們可以因此獲得很大的優越地位。如果足球隊管理得也象雅典的政府那麼樣地民主,那末代表學校去踢球的學生也就要以抽籤的方式而當選了。可是,關於政治事務是很難知道誰是最有技術的;並且也很難有把握說,一個政治家一定能把他的技術用之於公共的利益,而不用之於他個人的利益、或他的階級的或黨派的或宗派的利益。


  



  
其次是柏拉圖關於「正義」的定義預先假設要有一個「國家」,無論它是按照傳統的路線而組織起來的,還是按照柏拉圖自己的方式組織起來的,從而使其全體得以實現某種倫理的理想。他告訴我們說,正義就在於每個人都做他自己的工作。但一個人的工作又是什麼呢?在一個象是古代埃及或印加人的王國那樣世世代代毫無改變的國家裡,一個人的工作就是他父親的工作,這樣便不會發生什麼問題。但是在柏拉圖的國家裡,沒有人有法律上的父親。因此,他的工作要末是由他自己的興趣所決定的,要末就是由國家來判斷他的才能而加以決定的。後者顯然就是柏拉圖所願望的。然而,有些工作,儘管有高度的技術性,卻可以認為是有害的;柏拉圖認為詩歌就是有害的,而我則認為拿破崙的工作是有害的。因此,在決定一個人的工作是什麼的時候,政府的意圖就成為最主要的了。雖說所有的統治者都得是哲學家,可是並不會有任何的革新:一個哲學家永遠都得是一個理解並同意柏拉圖的人。